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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述【宅基地】宅基地确权登记出新规,或可不提交符合规划、建设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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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5 17:58:50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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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自然资源部门户5月18日消息,自然资源部于14日发布了比较新的《关于加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明确将在2022年底前完成这项此前长期开展近10年的工作。那么,比较新发文将对疫情防控常态化状态下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产生怎样的影响呢农民朋友又该着重留意哪些问题呢本文,小编为大家首时间进行解析……事实上强拆国家赔偿的标准是什么越来越受到广大客户的欢迎,市场表现力也逐渐提升。















【要点一:不变不换,新证老证将同步存在】







《通知》指出,各地要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加地籍调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坚持不变不换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施前,各历史阶段颁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继续有效,对有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需求的,完成地上房屋补充调查后办理登记。







也就是说,到今年年底前,确权登记工作的重点将是始终未确权登记,长期处于证状态的宅基地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此前发放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土地登记表等凭证继续有效,不需要集中换发。







《通知》同时明确了一点,即新发的一定是“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不能继续发老证。







【要点二:宅基地权属调查可采取络视频等灵活方式进行】







《通知》指出,各地可采取积极灵活的方式,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调查。对权利人因外出等原因法地指界的,可采取委托代理人代办、“先承诺、后补签”或络视频确认等方式进行。







据此,宅基地权属调查工作不因农户、村民的外出务工等因素而长期搁置,可由其委托仍在村内居住生活的亲属或者其他代理人按照其意思表示代办,或者采取疫情防控期间大放异彩的络视频方式进行确认。







【要点:宅基地上证房屋或可不提交符合规划、建设材料】







《通知》对宅基地确权登记中的疑难问题给出了比较新的解决思路: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地方已出台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办理。未出台相关规定,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施前建设的,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在《城乡规划法》施后建设的,由村委会公告15天异议,经乡(镇)人民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







新规的出台将有助于解决农村证房屋的确权登记难题。只要涉案房屋确系建造于合法获取的宅基地上,不存在用地、严重违反城乡规划且难以消除对规划施影响的情形,就应当秉持尊重历史、照顾现的原则予以确权登记。







《城乡规划法》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农村村民建房长期处于缺乏监管、审批程序的相对序混乱状态,但老百姓居住生活的刚需是不容被否定的。







此即所谓证房屋认定领域的“历史遗留原因”,新规显然充分考虑了这一因素,将有助于对村民合法财产权利的保障。







【要点四:用地不得合法化,确权登记紧密衔接改革试点】







并非所有证房屋都存在上述“历史遗留原因”而并非违建,对确系违建的自然不应当予以确权登记发证。







《通知》中对此指出,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用地合法化。







也就是说,对于改变土地用途的占地行为,破坏生态环境保护的建房行为以及以“小产权房”为代表的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农村房屋等行为,仍属确权登记的禁区。







同时,《通知》中还有一句表述颇值得广大农民朋友“阅读理解”——各地要充分发挥确权登记对农村土地管理改革的基础支撑作用,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宅基地制度改革等有机结合,统筹推进相关工作。







小编此前曾多次强调,未经确权登记发证的集体土地是法参与各项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因其权属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没有投资者会去用资金冒险。可以说,确权登记是开展试点,现农民“靠地增收致富”的前提条件。







而对于宅基地确权登记领域长期存在的“一户多宅”“超占面积”和权利主体认定等疑难问题,仍需要广大农民朋友积极配合相关调查、确认工作,出现争议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







2022年已经过去了将近5个月,你家的宅基地和地上房屋完成确权登记发证了吗欢迎各位读者朋友通过留言、评论方式分享你的经历和感受。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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