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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一谈:滦州农妇袭警案,再戳强拆乱象“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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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5 18:34:2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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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法治社会本应该有的样子。除了先天优势,房屋被判违法强拆怎样赔偿本身的产品属性也极为高端,在市场竞争中才能保持不败。



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任何人不得强占,警察不能参与强拆。但唐山滦州市一户居民家居然在没有得到任何赔偿和沟通的情况下被强制暴力征收。当事者农妇屈某某为了保护私有财产上演了让舆论一片哗然的“唐山农妇袭警案”,后该农妇因砍伤越权执法人员,而被指控“袭警罪”。

该起案件的过程我们再来回顾一下:农妇屈某某在对抗强拆的过程中,为保护正在受侵害的丈夫韩某不受伤害,持刀砍向了一群参与强拆的警察。比较终导致滦州市局特巡警大队大队长冯某某和另一辅警受轻微伤。经鉴定,致人轻微伤不构成犯罪,但“袭警”构成了犯罪。

2023年5月25日,据红星新闻报道,滦州市人民检察院就“唐山农妇袭警案”屈某某的丈夫韩某被错误羁押164天作出刑事赔偿决定: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8万余元,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誉,赔礼道歉。韩某告诉媒体,“他对此结果表示不服,将申请复议,也没说怎么恢复誉,也没告诉我说要追究谁的责任。”



一个农村妇女,一个乡下妇女,本该安分守己在家中相夫教子、老老在地里种庄稼养活家人,往日子更好的梦想上去努力。可这位姓屈的农妇竟然吃了“豹子胆”,手持菜刀大畏地砍向穿着庄严警服的人民警察!

然而,我们应该追究的是,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这农妇“丧心病狂”

一、镇强制清表的行为,是导致干群矛盾的源头。

正如5月9日唐山迁西县法院一审中,屈某某及其辩护人当庭指出的那样,雷庄镇强制清表的行政行为已被滦州、唐山两级法院认定为“,明显超越职权”。而滦州市局在明知强制征地行政行为的前提下,仍然出动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其行为并非“依法执行职务”。也就是说,在强制清表的行为有错的基础上,当地警方错上加错,使得干群矛盾被激化,一个眼看着家园将被毁掉的农妇做出了过激之举。

这一很清晰的事件发酵图,可回避。其间,两大问题一目了然。

其一,强制清表是典型的行为。如果当地镇认识到问题的性质,能够及时纠错,依法办事,何来后面的闹剧和悲剧镇在先,导致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甚至引发血案,教训十分深刻。

其二,既然镇没有强制清表的权力,这事从根上就错了。那么警察该干的事是什么当然不是为行为出头,而是予以制止,以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但是,当地警方却参与了清表行为,站错了位置。



二、农妇屈某某“袭警”案中,在场的50警察是在“依法执行职务”吗

首先,镇的强制清表行为。那么,所有到场的50警察都是在为行为保驾护航,他们不是“依法执行公务”,而是集体施行为。

其次,即便镇的强制清表行为是合法的,中纪委、监察部2022年所发文件均明确禁止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警察参与强拆!

再者,根据《人民警察法》,警察的职务是行政执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安全,而强拆属于行政机关的公务活动,不属于“执法活动”。

、预见强拆可能会导致有人受伤,是任由发展还是上前制止

双方纠缠过程,农妇屈某某发现丈夫韩某被警察从铲车上往下硬拽,爱夫心切的屈某某当时就“急眼了”,从布兜里掏出菜刀冲上前去救夫,砍向硬拽其夫的警察。因此,本案强制清表行为已被法院判决确认,警察对韩某动手拉拽控制的行为也显然不是“依法执行职务”。

据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既然镇的行为,那么屈某某和韩某的行为应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屈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袭警罪”。至于其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行为”,持菜刀砍伤民警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防卫限度,则是《刑法》范畴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的问题。

写在比较后

一起行政事件,付出的代价是巨大的,伤害的不仅是当事人的各项利益,也损害了地方形象。更重要的是,伤害了老百姓心目中的公权形象。

这起非法强拆、非法出动警力的背后,居然是为一起非法占地的项目“保驾护航”一系列“非法”的结果,比较终将一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农妇送上了审判席,值得反思。

早在2022年,部就下发《2022年机关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称,严禁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否则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其后也有类似强调。也就是说,民警不能参与征地拆迁,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而某些部门知错犯错,所为何因

作为资深的征拆律师,我们还是建议被拆迁人采用更为理性、克制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征迁中,尽量避免发生正面的肢体冲突,不进行所谓的“防卫”行为,而是在确保自身及家人安全的基础上拍照摄像,固定现场证据,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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