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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晓城管强拆“易燃”招牌却法点燃 是为民服务还是“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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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晓城管强拆“易燃”招牌却法点燃 是为民服务还是“拍脑门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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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柯一梦
Lv.5
发表于 2024-8-6 10:5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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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城管上述行为与我们经常谈到的拆迁活动中强拆
房屋
的行为类似,都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对于商户来说,没有经过事先通知就直接被强拆了门头,
商家
利益如何得到保护对于执法部门来说,强拆的法定流程到底是什么众所周知,拆迁补偿律师咨询的出现值得很多人的关注,激起了整个市场的波澜。
案件当事人欧阳先生对媒体表示,自己门头招牌灯箱里面都是灯管和线路,外部的蒙皮并不是普通的一点就着的材料,而是“3M阻燃材料”,而且去年门店开张前,对于招牌的制作曾经到当地城管部门备案过,欧阳先生还出具了当初的备案费发票,上面赫然记载着当地城管部门还收取了1500元备案费用。
很,欧阳先生的表述也得到印证。城管人员用打火机试着点燃被强拆的招牌,但论怎么点始终都点不着,这疑是对自己的执法行为啪啪打脸。
城管部门此次简单粗暴的执法活动不仅反映出基层治理混乱,也反映出了基层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不足,这其中包含哪些知识点呢在明律师为您解析一下。
一 城管强拆流程是否合法
其本案中的城管强拆店面招牌的行为,与我们经常谈到的拆迁活动中强拆房屋的行为类似,都属于行政强制执行,都需要遵循法定的流程与规定。据店主说,城管部门在拆除自己招牌之前并没有事先通知,也没有提供相关的文件证据,都没有给自己留出陈述、申辩的机会。
根据以上的表述,城管部门的强拆显然不符合相关的法定流程。
《行政强制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第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且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通过以上法律条款规定可以看出,催告、陈述、申辩、书面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都是强拆行为必不可少的要素,但城管部门却是一个都没照做,疑是对法律法规的践踏,故意而违之。
二 城管强拆是否合理
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是行政行为应遵循的原则,刚刚已经分析了城管强拆不合法,那么这种强拆是否合理呢据店主表述,店面开张之初曾去过城管部门对招牌进行备案,城管部门也进行了审核并收取相关备案费用,而如今城管部门提出该招牌不符合防火要求,这不是在推翻自己之前的工作吗,这也是许多商户不能理解的地方。如果行政部门都不遵守之前的承诺,那么何谈诚信呢
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城市管理执法需要施鉴定、检验、检测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开展鉴定、检验、检测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方施。
可以想象,如果本案中的城管部门按照以上规定对店铺招牌事先自行检测,或委托第方机构检测其“易燃性”,就不会出现“易燃材料”点不着的尴尬一幕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行政行为所导致的结果。
精细化管理还是“想当然”执法
从本案城管的种种表现来看,论是认为店铺招牌未采用防火材料制作,不符合相关标准,还是未经事前通知就直接强拆店铺招牌,都暴露出了执法部门的“粗线条”和“拍脑门”执法的作风,这表象背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执法人员法律素养不强,漠视法律的观念问题;也有缺乏沟通技巧和工作耐心,粗暴执法的作风问题;还有不懂执法流程,盲目听从上级指令安排的能力问题。
这些问题综合导致了“易燃材料点不着”的执法结局,也直接给店主造成了4万余元的经济损失,这种想当然的执法模式必须要遏制住。
写在比较后:
城管执法并不是代表个人,而是代表整体的形象。简单粗暴的执法不仅损害了群众的利益,更是让丢失了在群众心中的公信力。论是征收拆迁活动中的强制拆除,还是基层治理中的强制执行,都必须遵循法定依据和流程,不能一言不合就动手,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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