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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访谈【拆迁】遇到拆迁怎么办本文教你如何举报这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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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7 16:09:2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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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行政机关、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行政机关、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另一方面,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口碑也给大家带来切实的好处,倍感受用,实属行业的典范。







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举报制度,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察,旨在防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督促有关人民行政机关及其工作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规范被征收人和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的其他组织(例如,房屋征收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等)的行为,从而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举报制度







1、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举报制度,既是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本条例正确施的客观需要。







2、被征收人和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的其他组织的行为是否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事关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的公平、公正,事关公共利益的现和被征收人合法利益的维护,有必要运用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被征收人和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的其他组织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3、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民对于任何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机关必须查清事、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这就赋予了公民对人民行政机关、人民行政机关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







4、举报的内容既包括人民行政机关、人民行政机关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例如,违反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违反规定给予补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等,也包括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的有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例如,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等,还包括被征收人的行为,例如,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等。















5、据此,本条首款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行政机关、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律师了解到,按照这一规定,举报的主体既包括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例如,被征收人的亲属、被征收房屋的抵押权人、被征收人所负债务的债权人等,也包括与征收活动没有利害关系的任何组织和个人。







6、这些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核、处理,不得对举报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并且应当对举报事项、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等予以保密。







7、负责接受举报的主体主要包括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行政机关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和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上级人民行政机关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和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以及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行政机关及上级人民行政机关监察、审计等部门。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察制度。







1、行政监察是行政系统内部的一种专门监督,对于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有着重要的意义。







2、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是保证本条例正确施、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合法利益的重要保障。







3、监察机关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施监察,应当符合《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律师认为,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行政监察法》第二条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行政机关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施监察。







据此,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民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这既是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一项重要职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行政机关、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如果您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通过举报途径不能解决问题,你还可以采取以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1)如果因征收方的行为,使被征收人受到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2)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该依法受到相关行政处分。







(3)征收方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职责的,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且通报批评。







(4)用暴力、威胁、断水、断热、断气、断电和阻塞道路通行等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方应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以外,提醒大家,如果基于以上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征收方工作人员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要追求其刑事责任。







(6)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款项,限期退还所得。并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责任方要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如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有重大差错,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用欺、威胁等手段征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违纪责任、赔偿责任、刑事责任。







(9)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有重大差错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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