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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一谈:拆迁户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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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8 08:43:24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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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的进步,在日常生活中,由于一些住房年代较为久远,很多人会有着相应的一些住房危险,对此会对其进行着一些拆迁规划,那么关于拆迁户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什么区别,很多人都不是非常清楚。我认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简介一定可以成为行业的领导者,翘首高端产品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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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市、县人民颁发,土地管理机关填写,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并由其保存。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应当包含以下主要条款:

1、出让合同双方当事人;

2、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和自然状况;

3、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4、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金价格;

5、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金的币种、期限和方式;

土地使用证有什么作用

土地使用证是非常重要的物权,不按合同办出土地使用证就是开发商违约和对业主“权力”的侵犯。国有土地使用证不仅是住宅不动产的物权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组成部分。

1、可以有效保护不动产产权的完整性。

缺少《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的“物权”不完整。因为《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这说明房地产的“物权”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方面。业主买的房地产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而现在开发商只把房屋所有权给了业主,而土地使用权没有交给业主。

2、可以保证房产转让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效力。

缺少《土地使用证》,房地产的转让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业主不拥有法律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

3、可以有效体现房地产的际价值。

缺少《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价值严重缩水。按照《物权法》首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一条规定使原本只有70年寿命的住宅,得到“自动”延长。使“住宅”的传世私有财产性质,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但是如果买的房子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就没有土地使用权,更不能“传世”,这样的房子还有多少价值呢。

土地使用证主要内容包括:

1、土地使用者称、地址、图号、地号、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填发机关签章、年、月、日;

2、城镇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积,其中建筑占地,共有使用权面积,其中分摊面积,土地等级;农村土地中土地总面积,其中地类面积;

3、备注;

4、变更记事;

5、图以及证书的编号等。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出让人)与土地使用者(受让人)就特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事宜所达成的、明确相互问权利义务关的书面协议。

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

土地登记申请人(使用者)应持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1、土地登记申请

(1)有关宗地来源的批复及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许可证。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形式进行操作程序中有效性的相关土地权属材料。

(2)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买卖、继承、赠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和公证书,原土地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3)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企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者应提交土地登记法人证明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

2、地籍调查

对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土地采取地调查、核、测量、绘制宗地草图及红线图。查清土地的位置、权属性质、界线、面积、用途及土地使用者的有关情况。并要求宗地四至邻居界线清楚,争议,确认后签字盖章。

3、土地权属审核

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使用者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决定对申请土地登记的使用者土地权属是否准予登记的法律程序。

4、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程序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年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收回土地使用权。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及其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条件是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并由有关人民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公共利益需要是指为经济、、军事、文化、卫生等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将土地使用权收回。

(2)为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随着城市建设的加,新的城市规划的施,需要对旧城区进行大规模的改造,需要重新调整和安排城市各个区域的土地的使用,为旧城区改建,要调整使用土地,收回或重新安排一些单位和居民正在使用的土地。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消、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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