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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未签约搬迁,能通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施强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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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0 09:19:3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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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期的践中,一些地方出现“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义推动拆迁”的做法,即针对在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迟迟未签约搬迁的被拆迁人作出“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决定”,进而由村集体的义采取强制搬迁、拆除等措施现拆迁目的。那么,村委会这样操作有法律依据吗《土地管理法》第66条能够作为“村集体强拆”的规定吗本文,小编将对此进行初步解析……我认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简介一定可以成为行业的领导者,翘首高端产品之列。















【强制执行合法建筑的一般途径】







按照一般性的理解,当征收拆迁类项目牵涉对被拆迁房屋、土地的强制执行时,有且仅有人民法院有权进行司法强征强拆。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权对他人合法拥有所有权或者用益物权的房屋、土地施强制执行。







于是就有了征收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拆迁行政裁决这些行政行为,它们共同的存在价值之一,就是用于在生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能否另辟蹊径“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然而践中,当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旧村改造、退等项目面临推进困难时,村委会或者村集体还可能使出另外一种路径来施所谓“强制措施”,即“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







《土地管理法》第6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那么,个别地方的村集体采取这样的方式达到强拆房屋、收回宅基地的目的,是否合法呢小编一向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理由如下:







其一,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多为村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拥有“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或者单独的房屋所有权证。在此情况下,村集体或者村委会均权对其采取“强制拆除”的行政强制执行,否则即构成对村民个人财产权利的粗暴侵害。







其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权对宅基地上房屋的拆除、退进行决议。《村民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规定的“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并不意味着其有权对宅基地上已经合法建造并居住使用的房屋施拆除、退的决议。“村民自治”有其必要的限度和范围,尤其是不得以“村民自治”为肆意侵害村民个人的私有财产。







其,对于合法启动的征收拆迁项目,应严格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施条例的规定推进征收程序,确保被拆迁人复议、诉讼、提出意见、要求听证等权利的行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绝非正常征收拆迁程序中的行政行为,不应被强行挪移过来“支援”搬迁退的推进。







【当被拆迁村民遭遇“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决定”时,究竟该怎样救济呢】







小编为大家提供以下几种思路:







一是可针对涉案“收回决定”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将其撤销。《村民会组织法》第36条规定,村民会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可申请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对这类决定责令改正。《村民会组织法》第27条规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责令改正。







若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对村民的查处申请置之不理的,村民还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责令改正的法定职责。







是对村委会、村集体依据所谓“收回决定”施帮拆、强拆房屋行为的,村民可通过报警要求追究帮拆者及村委会的法律责任,也可针对村委会破坏财产的侵权行为直接提起诉讼。







四是被拆迁村民要回归到拆迁、退、棚户区改造项目自身上来,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等途径全面查清项目性质及背后的建设工程目的,利用对其他步骤启动法律程序现对补偿争议的化解。补偿争议不复存在了,补偿安置能够重启协商谈判了,收回决定就不会立即转化为赤裸裸的帮拆行径。







小编比较后要提示大家的是,《土地管理法》第66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批准,才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故此,未经县级批准而直接由村集体作出收回决定的情形显然不合法。对于这类相对复杂、不规律的强制搬迁手段,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针对个案的具体案情对症下药,坚决捍卫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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