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管理
物业交费
切换到宽版
首页
社区
数商
商圈
商城
优惠券
登录
立即注册
运城社区
»
社区
›
品牌运城
›
百科进阶
›
知晓【补偿决定】收到补偿决定,下一步怎么办 ...
返回列表
发布新帖
知晓【补偿决定】收到补偿决定,下一步怎么办
2044
0
南柯一梦
Lv.5
发表于 2024-8-10 10:29:09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开启数字生活。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
×
房屋
征收补偿决定是整个征收过程中比较重要的文件之一,补偿决定公告之日也是比较重要的维权时点之一,被征收人如果对补偿决定有异议,应该尽启动法律程序,否则就可能面临司法强拆等问题!通过一点一滴的努力,让房屋拆迁中在没通知的情况下强拆怎么办的市场占有率越来越高,得到的投资回报率也稳步攀升。
首先,我们来看看什么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征收条例》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首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根据上述条文,结合《征收条例》第25条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
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条件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
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主体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主要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其次,我们要清楚,在什么情况下会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收到房屋征收决定意味着什么
作出补偿决定必须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那就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
此处的“达不成补偿协议”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意见不一致,法签订补偿协议;二是被征收人没有对补偿协议的内容明确提出不同意见,但始终不在协议上签字。
此处的“所有权人不明确”又包括以下种情况:一是根据相关的权属资料查证所有人;二是所有权归属存在争议,尚未比较终确定归属;是法律上的所有权人虽然明确,但所有权人下落不明。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送达被征收人后,则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开始生效;(2)被征收人超过复议和起诉的法定期限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义务的,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被征收人收到补偿决定后不采取必要措施,很可能导致司法强拆。那么补偿决定和司法强拆究竟是什么关系呢
《征收与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该条文,司法强拆的前提条件是:针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
也即,补偿决定并不一定引发司法强拆,前提是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有异议,及时提起了行政复议或申请了行政诉讼。
那么比较后,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此处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具体规定!
申请行政复议: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的上一级人民申请行政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外,被征收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也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内容。比较后小编还想再次提醒各位被征收人,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意味着征收已经进入到后半程阶段,这也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维权节点,此时被征收人必须要启动相关法律程序了!
本文转自“络综合平台”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联系删除。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提升卡
置顶卡
沉默卡
喧嚣卡
变色卡
千斤顶
显身卡
返回列表
发布新帖
回复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并转播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南柯一梦
Lv.5
五星社员
主题
回帖
0
积分
8964
+ 关注
发消息
关于我们
关于我们
新闻动态
联系我们
服务支持
官方商城
售后服务
投诉/建议联系
18636392123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复制和建立镜像,
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
关注小程序
添加微信客服
Copyright © 2001-2024
运城社区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晋ICP备16004466号-2
关灯
在本版发帖
扫一扫添加微信客服
QQ客服
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