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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棚户区改造】告村民败诉,比较高院判决“棚户区改造”征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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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0 14:44:11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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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是经济发展的现产物,国外叫“贫民窟”“城市角落”,只是与与国外的户籍制度、土地制度有差别,国外的贫民窟是进城农民在城市郊区搭建简易住房组成的社区群落,这些没有严格的户籍制度限制农民进城,也不禁止进城农民在城市中心以外的其他地方建房搭屋。业内人士认为,拆农村房屋补偿标准的发展标志著整个行业在快速稳步的前进中。







城市角落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环境脏乱差,周围各类机构少,与其他的贫民非法占用他人土地建房不同,我国大部分棚户区都是合法建筑,居民有权使用这些土地,只不过他们为了扩大自己的居住空间,或多或少地违反了当地的一些规章制度。















案情简介







张长江等16户村民起诉镇平县房屋征收决定一案,地方两审中高法院均确认县的征收决定,县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比较高院申请再审。







镇平县向比较高院“喊冤”称:







1 涉案项目已经立项,且经审查符合”四规划一计划”,从相关部门出具的函件等文件中完全能够确定涉案项目符合相关规划、计划。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并未规定在诉讼中必须附交规划、计划文本,县提交相关函件能够更直观地确定相关事项的具体内容,故二审判决认定涉案征收决定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理由不成立。







3涉案征收决定涉及房屋700余处,已经完成97%以上的房屋征收任务,判决严重影响了该区域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比较高院认定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确认县征收决定。















依法分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首款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四规划一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其举证范围、举证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证据时应当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







以上法律明确规定,强拆房屋的要对自己的征收决定负责举证,要出示证据,这个不由拆迁户来举证,必须说明拆除的理由。















在这个案件中,镇没有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文本证据材料,仅提交了县发展和改革会出具的复函,用以证明案涉棚户区改造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由于该复函不是计划文本本身,二审法院依据行政诉讼举证规则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认定仅凭该复函法证明涉案征收决定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以涉案征收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为由,判决确认涉案征收决定,并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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