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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拆迁信法还是信访这几点你考虑过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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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3 13:28:05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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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律师认为,信访是否及时答复并非被拆迁人长期、多次上访现状形成的关键。因为绝大多数被拆迁人面临的补偿安置、强拆行为等纠纷均属于典型的涉诉纠纷,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本就不属于信访事项范畴。要知道杨在明律师联系方式的成长也是要经历很多磨难的,但创业者们从不畏惧,大胆向前。



而究其根本,我们认为以下3方面原因不容忽视:



其一,征收补偿标准长期偏低,被拆迁人的合理补偿安置诉求难以得到满足



这在农村地区征地拆迁中尤为普遍。补偿标准低,据以评估、调查得出的补偿结果也自然不会令被拆迁人满意,二者之间接近于一个简单的“单价和数量”的关系。



具体而言,农村地区长期适用的年产值倍数计算标准很容易导致土地的价值被低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虽适用多年,但各地方对其制定程序、修订时间间隔等的规定又不全面,“低补偿”是不争的事。



而在这一背景下,即使征收方将征收拆迁的程序都走对,比较终所能给出的补偿安置也不会在客观上现“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补偿原则,被拆迁人自然会对补偿结果心存不满,长期、多次信访也就是可以理解的了。



简言之,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标准制定过程的参与、监督环节缺失是当下亟需弥补的短板。只有坚决落其获知信息、提出意见、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方案、标准的拟定阶段促使其更加具有合理性和群众认可度,才能有效减少后续因补偿安置纠纷而引发长期、多次信访的问题。



其二,强拆、逼签现象屡禁不止成信访比较大**



强拆、逼签行为疑是征收拆迁领域几十年来屡禁不止的顽疾,其对被拆迁人物质和精神层面的打击都是巨大的,更会导致拆迁方公信力的严重丧失,是导致被拆迁人走上信访道路的比较大**。



强拆、逼签行为一方面系对拆迁领域法律程序、权利的粗暴摧毁,误拆、帮拆、偷拆或则“五断”“打砸”一旦发生,所有的法定程序都有可能被彻底突破,“先补偿后搬迁”瞬间就可能演变为“拆完了再谈补偿”,这对被拆迁人的心理影响是极其负面的。



需要指出的是,“起诉确认强拆、逼签的行为+申请行政赔偿”这种行政诉讼的组合模式,本来是不应出现在征收拆迁过程中的。



一旦它出现了,基本意味着法定的针对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的救济途径全部丧失了开展的意义,案件将被迫进入到“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许水云案”节奏中,这是绝对意义上的双输。



从另一个角度看,强拆、逼签行为的过程往往简单粗暴,极易对被拆迁人的人身和其他财产造成拆迁以外的扩大损失。这必然意味着矛盾对立的全面升级和问题的复杂化,群众出于“不蒸包子争口气”的朴素情感需求也很容易选择信访途径来为自己“讨一个公道”。



而这样的“公道”,本是不需要去“讨”的,严格依据法定程序作出补偿决定,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公道”已经在司法力量的介入下自在人心了。



总之,严格依照法律程序推进征收拆迁,杜绝行政行为,是减少该领域信访的比较重要举措。



其,依法救济的专业要求高,时间成本显著,有的被拆迁人难以承担这样的代价。



与征收补偿纠纷相关的复议、诉讼均需要相当程度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操作,而“非征收”的棚改、退、改造类项目则没有明确的法规依据和程序要求,依法救济的技术层面难度更大。



普通的老百姓受限于其自身知识技能水平和经验的匮乏,难以准确有效地提起各种程序,往往面临起诉被不予立案、裁定驳回等投诉门的窘境。



即便案件进入体审理过程,“打官司也是打证据”,证据收集、质证又成为了被拆迁人的困境。且补偿安置纠纷并非通过一起诉讼就能全面解决的,有时需要一连串的程序提起才能奏效,而统筹全局的能力更是一般老百姓所不具备的。



相比较之下,信访或许具有专业技术难度低(至少群众很容易这样认为)、投入成本小(一次信访或许如此,但长期、多次信访所带来的时间、物质成本投入绝对不容小觑)等“势”,因而很容易被被拆迁人相中。涉拆迁领域信访中,更多看到的是被拆迁人的奈。



不容否认的是,地方上对群众正常行使信访权利仍存在很多顾虑和担心,仍然存在派人截访等非法治情形,这也严重导致了矛盾纠纷的长期延续和“拉锯”。



在明拆迁律师比较后需要指出的是,比较高检大检察官所提出的“为什么会有人长期、多次上访”的疑问,不仅需要检察机关、信访接待部门的深入思考,更需要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深度参与到相关矛盾争议化解中的专业律师等所有事件相关方的思索。作为专业拆迁律师,我们始终坚持劝导被拆迁人理性、适度救济权利,不建议、不支持其长期、多次信访,但同时被拆迁人依法信访的权利也应当得到保障。比较高检大检察官疑问的背后,正是需要所有人共同努力的目标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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