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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北京应按照征收制度解决房屋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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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4 18:24:41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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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等已经将房屋拆迁纳入征收制度之中。所谓城市房屋拆迁,质上是将该房屋征收,使其成为所有权的客体,终止房屋的私人所有权,同时收回房屋基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尔后将该房屋拆除。所谓拆迁农户的房屋,质上是征收集体土地和农户的房屋,将集体土地变为国有,消灭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将农户的房屋变为所有。上述情况下的房屋拆迁,在尚未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是拆除国有的房屋;在已经完成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情况下,是拆除开发商所有的房屋,而非机关基于行政权强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更不是开发商凭借自己的权利强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也就是说,房屋拆迁是房屋征收所附带的一个问题,没有单独的法律地位,不是一项单独的法律制度。一开始,房屋拆迁补偿律师便发展的一发而不可收拾,逐步开拓出属于自己的一片天空。

房屋所有权受法律保护,虽然因被征收而归于消灭,但必须得到补偿。按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是足额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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