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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征地拆迁】房屋征收,依法维权,6个关键问题决定,被拆迁人能否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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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5 13:35:3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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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是征收项目中极为重要的法律文书之一。市、县级人民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是后续征收在合法轨道上进行的基础。理清与房屋征收决定相关的法律问题,将帮助被征收人更好地了解将要进行的征收工作。广大被征收人只有了解了法律对征收工作的规范要求,才能在征收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小编为您介绍,与房屋征收决定相关的6个关键问题。与此同时,律师拆迁也不再是比较陌生的行业,越来越频繁的进入大众的视线,获得更多的关注和认可。















一、“市、县级人民”具体是指哪些人民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地方分为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县级市、自治县)、乡级(乡、民族乡、镇、街道办)级。但际上,在省级和县级之间还存在着地级(包括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征补条例》第8条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是指直辖市、副省级市及设区的市所设立的市辖区人民和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人民。这些人民都可以自己义作出征收决定。若是人民不具有作出征收决定的权限,则其作出征收决定的行为就属于越权行政。践中,我们经常见到以乡镇和街道办义作出征收决定的情况。此类决定肯定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起诉主张撤销。







二、开发区管委会能否以自己义作出征收决定







目前,全国各地涌现出大量开发区。各地的地图上,我们均能找到经济贸易、高新技术产业等各类开发区的地。开发区管理会,对开发区行使行政土地、工商、税务等经济管理权和行政管理权。被征收人应当注意的是,批准设立开发区的人民层级不同,所设立开发区的职责权限也不同。例如:批准的开发区;省级(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批准成立并报批准的开发区;地级(包括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人民设立的开发区。其中,、省级人民设立的开发区管委会有权作出征收决定,设区的市级人民设立的开发区管委会则权作出征收决定。如果被征收人所遇征收项目是由职权的开发区管委会启动,就要对其合法性提出质疑了。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发布应当采用哪种方式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由市、县级人民发布。一般应当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张贴,张贴地点应当选择较为醒目、便于查看的位置。同时,还可通过报纸、电视、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1条对此规定,本条例规定在拟征收范围内或者征收范围内公布、公告、公示相关事项的,应当采用资料发放、信息张贴、信息资料查询等便于被征收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知晓的方式;采用张贴方式的,张贴期限不得少于五日。







践中,一些地方“创造性”地采取了分户下征收决定的做法,在明律师认为这从程序合法性上讲是有待商榷的,可考虑在起诉房屋征收决定时予以提出。







四、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首款规定:“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由此可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仅仅是将市、县级人民已经决定的征收事项,在不改变内容的前提下,变成了公告。这一行为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示和宣传。同时,保证被征收人知晓法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其本身并不处分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对利益没有质性影响。所以,公告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相关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也就不具有可诉性。







五、如果没有依法作出公告,被征收人的起诉期限如何计算







根据《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5条的规定,如果市、县级人民未依法公告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是,比较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二款规定的20年。















六、市、县级人民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却没有告知诉讼权利,起诉期限如何计算







《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首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比较长不得超过一年。”







换句话说,作出征收决定时告知了诉讼权利的,被征收人的起诉期限为6个月,没有告知则起诉期限为1年。







比较后,小编要给广大被征收人提个醒:遇到征收时,我们要重视各类可以见到的公告、通知等文件。征收项目的各个环节中,征收方均应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包括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公示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等。对于这些文字材料,广大被征收人应当保持“维权趁早”的意识。俗话说有备患,及时、清晰地通过拍照等方式将这些文件保留下来,极有可能为日后出现的纠纷提供维权依据。如果对征收相关文件的内容有疑问,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分析情况。只要广大被征收人在脑中树立尽早维权、时时维权的意识,一定有利于促进和谐沟通、获得满意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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