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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河流域(稷山段)污水厂尾水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48条和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土地管理法>依法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汾河流域(稷山段)污水厂尾水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地块征收范围:位于稷峰镇吴城村,总面积为1.5296公顷,涉及稷峰镇吴城村。
土地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二、土地现状
该地块涉及稷峰镇吴城村吴鹏旭等6户集体土地22.944亩。
三、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汾河流域(稷山段)污水厂尾水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建设用地使用,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晋政发〔2023〕12号)和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补偿标准:46750元/亩。
五、安置方式
货币安置。
六、社会保障
该批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已经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涉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104.4755万元,保障人数39人。
七、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八、公告期30天,公告期限为2024年9月4日—2024年10月3日。
特此公告
稷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