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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市场监管局:“双节”将至 发布广告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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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4 10:10:24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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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国庆将至,为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广告市场秩序,市市场监管局就重点领域广告发布向全市广告市场主体作出如下提示。

1.不得以“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为噱头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不得将促销、投资、开展商业项目等商业活动与庆祝活动进行关联,搞不当商业营销炒作。

2.不得在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党旗、党徽,军旗、军歌、军徽;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3.不得发布含有淫秽、色情、恐怖、暴力、迷信,以及低俗、庸俗、媚俗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的广告。不得发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的广告。

4.不得在广告中宣传“特供”“专供”“天价”“送礼”,煽动过度消费,宣传奢靡拜金。不得在月饼、茶叶等节日热销商品广告中对商品的产地、规格、制作成分、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5.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以及表示功效和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

6.酒类广告不得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不得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7.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含电子烟)。

8.职业技能培训广告不得宣称能够“快速取证”“包过”“找好工作”“赚快钱”等保证性承诺内容。

9.不得假借健康、养生科普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包治百病”“一次性根治”等表示功效、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内容的“神医”“神药”广告。

10.不得以虚假打折、虚假减价为噱头发布旅游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局将持续加大广告监测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广告行为。广大消费者如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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