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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为什么是产权保护而不是劳权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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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为什么是产权保护而不是劳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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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1号
Lv.9
发表于 2024-10-9 16: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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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在昆仑策网上读到了《孙立冰: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作者:孙立冰 来源:红旗文稿 发布时间:2024-10-04 20:40:01)一文。这篇文章探讨了如何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文章明确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讲了三点:一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二是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要素市场制度和规则,推动生产要素畅通流动。三是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包括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
但是,令人感到困惑的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为什么是产权保护而不是劳权保护呢?
自从十月革命以来,社会主义实践已经有了100多年历史。经过100多年的社会主义实践,我们也应该对社会主义经济的微观基础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了。
人是经济活动的主体。主体的性质和特征决定了经济活动的性质和特点。经济主体可区分为个人、家庭、企业、国家等不同类型的主体。根据研究主体的区别,经济学区分为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两个部分。个人、家庭和企业是微观经济学的研究对象,而国家是宏观经济学研究的对象。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首要问题是我们要明确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微观主体:人和企业。
先说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微观主体的人与作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微观主体的人的区别。
一说到市场经济中的人,我们会自然想起斯密提出“看不见的手”所指导的的“经济人”假说。
“每个人都千方百计地利用自己的资本(看来,实质上不是指随便什么人,而是指资本家),使他的
产品
具有最大的价值,通常他没有同时考虑到社会利益,也没有意识到,他对社会利益起了多少促进作用。他所盘算的也只是自己的利益,但‘在这场合,象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支配,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
“在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中,所谓经济人,就是把人抽象成自利者,其目的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否定了人作为社会存在的其它一切重要特征”。
从以上的引用不难看出,所谓的“经济人”实质上只是资产所有者一一资本家的抽象,其基本特征就是追求盈利的最大化。很显然,这一假设是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存在和发展的社会环境为基本出发点的。
但是,随着十月革命的胜利,随着社会主义国家的产生,随着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社会生产方式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其中最重要的变化,就是由资产者当家作主和按资分配到劳动者当家作主和按劳分配的转变。这种转变,必然也会引起市场经济中人的根本性的转变。在马克思的《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马克思在分析了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在生活消费个体性的条件下的劳动者的基本特征:
“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环境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末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
“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而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其为不同的个人)要用同一种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个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例如在现在所讲的这个场合,把他们只当作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作别的什么,把其他的一切都撇开了。”
在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到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转变过程中,单纯的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被消灭了,产权存在的基础也消失了。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劳动者具有了双重身份,即既是劳动所有者,又是生产资料的公共所有者。而在生产资料公共所有的条件下,劳动者在生产资料所有方面,与其他劳动者是没有差别的,而在劳动所有方面却是有差别的,而且其消费需求也不一样。因此,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的劳动者,其利益要求表现为劳动所有权,而不再是资产所有权。在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社会生产主体由资产者转变为劳动者,而劳动者的特点是一方面具有个体所有的劳动能力;另一方面则存在着个人和家庭的消费生活需要,因此他的行为方式,即是和其他劳动者一起,利用公有的生产资料,通过自己投入的有效劳动,取得相应的消费价值(消费品)。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自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产生以来,社会生产的主体,同时也是经济学研究的基本出发点,已经产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即由原来的“经济人”到“劳动人”的转变。
明确了社会主义利益主体的人的特点一一即“劳动人”的特征,我们再进一步认识作为社会主义微观基础的企业的性质与特征。
一说到企业,我们自然会想到由资本家经营的业主制企业以及股份制企业等等以体现产权为核心的企业形式。如果我们进一步考察这些企业,会发现一个共同点,那就是由于劳动力商品化,雇佣劳动者的工资在劳动者进入生产过程之前就已经确定,因此,产权型企业的基本特征是劳动力价值处于不变状态,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表现为生产资料价值量的变化。我们把这种劳动力价值预定不变,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表现为生产资料价值量的波动的企业,称为生产资料实体或资产实体,它的生产主体是资产所有者,其生产目的是满足资产所有者对资产所有权的要求一一即盈利最大化的要求。这就是资本主义经济的微观基础,即作为资产实体存在和发展的企业,它的本质是剩余价值的生产。资本主义企业,作为资产实体存在和发展的企业,本质上就是产权的体现形式和过程。
现在我们再来看社会主义企业的特点和性质。
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消灭了,劳动者成为了企业唯一的生产主体。同时也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劳动者作为公共的生产资料所有者,在资产所有方面是无差别;另一方面,由于生活消费的个体性,劳动者在劳动所有方面是有差别的。因此,在公有制经济中的生产主体是劳动所有者,而劳动所有者的利益要求表现为劳动所有权。由于企业的劳动者作为公共的资产所有者,它在资产所有方面不具有完整性和独立性,因而公有制企业的经营者是不能用公共所有的生产资料来承担经营风险的,换句话说,劳动者必须在保值的前提下利用公有资产,通过自己的劳动来满足自己的消费需要。正因为如此,公有制企业采用的生产结果分配模式是“补偿消耗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余下都是自己的”。这一生产结果的分配顺序和内容是先补偿消耗的生产资料价值量,然后是扣除满足不同范围的公共需要价值量,最后才是企业员工的劳动收入分配。从这里我们看出,在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随着劳动者主体地位的确立,企业的价值运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即它的特征是公有的生产资料处于保值状态,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表现为消费价值量的波动,表现为劳动收入多少的变化。我们把这种公有资产价值预先固定,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表现为劳动收入变化,表现为消费价值量波动的企业,称为生产劳动实体,称为劳动实体。其生产目的就是满足劳动者对消费价值的需求。这就是社会主义企业的基本特征,作为劳动实体存在和发展的企业,它本质是消费价值的生产,事实上是劳动所有权的实现形式和过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必须坚持公有制主体和按劳分配的主体的。公有制主体决定了社会生产的主体只能是劳动者,只能是劳动所有者;按劳分配主体则决定了必须全面体现劳动者对劳动所有权的基本要求,必须建立以劳动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基本制度。也就是说,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从根本上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产主体已经不再是经济人而是劳动人,决定了市场经济的主体不再是资产实体而是劳动实体。与这种根本变化相适应,难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不应该是以劳动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劳权制度吗?不应该强调劳动保护吗?
如果从《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形成的1993年算起,到现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已经过去30多年,但令人可笑的是,对于企业违法欠薪、破坏市场规则的行为没有人认为不妥,反而有人提出“非法讨薪”、“恶意讨薪”等混账说法。
员工按照约定提供劳动力给企业或资方,企业或资方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这是市场的基本准则。但现在企业或资方却违反市场基本准则,违法拖欠工资,对此却没有人来关注、讨伐这种破坏市场规则的恶意行为,反而是对这种破坏市场规则的恶意行为引起的后续的讨薪行为喋喋不休,是非不分、颠倒黑白!
有网友谈到(今日
头条
:热情的云朵,《我们国内的公司基本上都违反了劳动法》,2024-10-6):“据统计,我国有超过90%的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违反劳动法行为。这个数字听着就吓人,可实际情况可能更糟。从996到大小周,从变相克扣工资到随意辞退,劳动法似乎成了一纸空文。”
这些现象的产生,表明我们所建立的所谓市场经济根本就不能称为市场经济。一个连市场规则都可以随意违背,违法经营无人关注的经营环境中,在一个企业或资本可以为所欲为的经济环境中,在一个基本的市场契约都不能遵守的环境中,又谈什么市场经济呢?更谈不上什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了。
有效需求不足、经济增长乏力,广大劳动者权益受损但却反复强调“产权保护”,企业违法经营成为常态,信用普遍缺失,市场主体不规范、……所有这一切都表明,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中,不只是体现不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就连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也没有满足!
如果我们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同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利益主体“劳动人”与“经济人”的区别都不知道,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同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权利要求一一劳动所有权与资产所有权的区别都不知道,又怎么谈得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呢?
如果我们连企业遵守基本的市场契约的法制环境都不能形成,又怎么谈得上建立市场经济的改革呢?
如果我们形成的只是一种病态的经济体制,我国经济又怎么能健康发展而不陷入困境呢?
钟建民 · 2024-10-08 · 来源:钟建民的理论思考|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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