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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绛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绛城区禁煤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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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1 10:03:36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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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绛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禁煤区的通告

  新政布字〔2024〕4号

新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新绛县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及《新绛县“煤改气”“煤改电”方案》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原划定的禁煤区进行调整扩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煤区域

  调整后的禁煤区范围:在2022年禁煤区范围(九原大道以南、108国道以北、临夏线以西、规划西环路以东,以及南王马村、北王马村、石村、孝陵庄村、水西村、吉庄村、狄庄村、原村、南庄村等城边村)的基础上新增加古交镇翠岭村、中苏村、龙泉村、三林镇村、南苏村、永丰庄村等6个村,龙兴镇张庄村、坡里村、娄庄村、桥东村、站里村等5个村,三泉镇席村、北李村、卢家庄村、南社村(南社组、富有组)、平原村、新和村(瑞林组)等6个村,横桥镇横桥村(西横桥组),包括划定范围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小区、商户、养殖户、流动摊点和城中村居民住户等。

  二、禁煤时间

  从2024年11月15日起执行。

  三、禁煤措施

  (一)禁燃。禁煤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燃用煤炭。在集中供热管网规划区域内的,加快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集中供热覆盖不到的区域,加快“煤改气”“煤改电”,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替代禁煤区内生产、生活及商业活动用煤。

  (二)禁售。全面取缔禁煤区内所有煤炭经营摊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釆购、经营销售燃煤。违反规定的,公安、能源、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三)禁储。禁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积燃煤。

  (四)禁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禁煤区运输燃煤,违反规定的,交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四、有关要求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禁煤区内燃煤排放行为依法处罚。龙兴镇、三泉镇、古交镇、横桥镇、 社区服务中心负责排查清理禁煤区内现有燃煤;交管大队负责对禁煤区内的劣质燃煤运输车辆进行查处;龙兴镇、三泉镇、古交镇、横桥镇、社区服务中心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能源局、公安局对禁煤区内营销燃煤的企业和个人摊点依法进行查处。公安局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储存、运输、销售、使用 燃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举报。

                               新绛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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