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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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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11:0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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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一)驾驶加装车篷、车厢、伞具、座位(儿童安全座椅除外)等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元罚款。

(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处20元罚款。

(三)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按要求悬挂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伪造、变造号牌的,处50元罚款;

(四)使用伪造、变造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

(五)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逆向行驶的,处20元罚款。

另外对于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还有以下处罚:闯红灯,罚款20元;未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罚款30元;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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