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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饭时间是否包括在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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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31 19:29:21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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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一些讨论,即午饭时间是否包括在工作日内?大家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有分歧,有人说包括在内,有人说不包括在内。

  先说法律层面的结论:如无特殊说明,包括在内。

  中国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明确午饭(午休)时间是否包括在工作日内。《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这8小时怎么认定,则没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法规也没有说明。

  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公众号上,曾经发过这样一篇文章《【回声】午餐时间计入工作时间吗?关于“工作时间”需要知道的几个真相!》文中说明,用人单位可以明确以规章制度形式告知,午餐时间计入工作时间,或者午餐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假使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中明确告知员工中午有若干小时用餐和休息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且实际上员工也利用这段时间进行午餐和午休,那么不属于上班时间,即不包括在工作日内;但是如果实际上员工在用餐时仍在工作岗位上且仍处于实际工作的状态,那也包括在工作日内。

  这种解释是否合理暂且不论。按照人社部门的解释,“午餐午休时间”是否认定为工作时间,应当注意三个要素:一是工作时间强制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二是工作时间经过规章制度告知,三是工作时间应当排除劳动者自行支配的休息时间。所以,如果不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就不能把午餐和午休时间从工作时间也就是工作日中剔除掉。

  对世界各国的劳动法不了解,不知道其它国家是如何规定的。但是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首先要回答一个问题:什么叫“工作日”,或者,什么叫“工作”。

  工作和劳动不是一回事。劳动是劳动力的使用,通俗地说就是在“干活”,至于说干什么活、怎么干活,这里并不重要。总之在干活就是了。当劳动者停下劳动过程,比如喝水、抽烟、上厕所、被领导抓去训斥等等,他就没有在“干活”,就是没有劳动。但是他仍然在工作。

  一个劳动者,不论他从事的是什么劳动,从他进入劳动场所的那一刻开始,一直到他离开劳动场所为止,他都是在工作。否则,他可以躺在家里,可以去公园逛,可以去随便什么地方,为什么要去“单位”?从他进入单位的那一刻起,他就丧失了自由,成为整个企业机器中的一个零部件,至于他有没有劳动,那是这台机器的问题,不是他的问题,因为他不拒绝劳动。同时,机器也需要休息、维护和保养,劳动者也是如此。一个血肉之躯,不可能8个小时不间断的劳动,期间的休息也是工作的一部分,因为只有中间休息了,才能在剩余的劳动时间内继续劳动。这是人作为一种生物的自然属性。就如同学生课间休息十分钟,你不能说这个时间段学生没有在上学。

  至于劳动者在午休时间可能会离开单位,那基本上都是由于单位不提供午饭,迫使劳动者不得不去寻找吃饭的地方。上海的写字楼,每到午饭时间,周边的餐厅乌央乌央的全是人,并不是很美好的体验。

  所以,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午餐午休时间,连同工间操等等时间一样,毫无疑问属于工作时间,属于8小时工作日。如果午餐午休时间不算工作时间,那么必然会引出一系列问题:上厕所的时间算不算工作时间?等待分配工作任务算不算工作时间?喝水、抽烟算不算工作时间?等等等等。这样把“工作”与“劳动”直接等同起来,是非常可怕的。

  实际上,本来在有关工作日的立法中,也是有明确规定的。

  《资本论》第一卷第八章《工作日》,详细介绍了英国有关工作日的立法历史和内容。其中写道:“1850年制定的现行(1867年)工厂法规定,一周平均每个工作日为10小时,即一周的前5天为12小时,从早晨6时至晚上6时,其中包括法定的半小时早饭时间和一小时午饭时间,做工时间净剩10+(1/2)小时;星期六为8小时,从早晨6时至午后2时,其中有半小时早饭时间。每周净剩60小时,前5天为10+(1/2)小时,星期六为7+(1/2)小时。”

  工厂视察员的报告写道:“狡猾的工厂主……把名义上规定的半小时早饭时间前后各侵占5分钟,一小时午饭时间前后各侵占10分钟。” “这里捞一点时间,那里捞一点时间,一天多出一小时,一年12个月就变成13个月了。”

  “第一个劳工法……依照法令(虽然始终没有实现),所有手艺人和农业工人的工作日,从三月到九月,应该是从早晨5点到晚上7—8点,其中吃饭时间是早饭1小时,午饭1+(1/2)小时,午后小餐1/2小时,正好比现行工厂法规定的吃饭时间多一倍。”

  英国十小时工作日法令于1848年5月1日生效。请特别注意以下这段内容。

  针对法定的吃饭时间,让我们听听工厂视察员是怎样说的:

  “自从工作日限制为10小时以来,工厂主们就说(虽然实际上他们还没有完全实现他们所说的东西),如果劳动是从早晨9点到晚上7点,那末他们在早晨9点以前拿出1小时,在晚上7点以后拿出半小时,总共用1+(1/2)小时作为吃饭时间,这也就是充分地执行法令的规定了。现在,在某些场合,他们准许有半小时或1小时的午饭时间,但是他们坚持说,他们没有义务把这1+(1/2)小时的任何部分包括在十小时工作日之内”[注:《工厂视察员报告。1848年4月30日》第47页。]。

  因此,工厂主先生们硬说,1844年法令关于吃饭时间的十分详细的规定,只是允许工人在进厂以前和离厂以后,即在自己家里吃饭喝水!工人为什么不应当在早晨9点以前吃午饭呢?但是皇家法官裁决说,法律规定的吃饭时间

  “必须安排在实际工作日的休息时间内。让工人从早晨9点到晚上7点连续不停地劳动10小时是不合法的”[注:《工厂视察员报告。1848年10月31日》第130页。]。

  所以,早在176年前,英国的十小时法案及皇家法官已经解决的问题,现在却成了一个要“注意三个要素”的问题。

  不得不说,在忍气吞声这方面,很多人(而且看来不只是中国人)都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不停地自我安慰,还质疑“午休时间怎么可以算工作时间”?我不禁想起鲁迅先生说的两句话:

  我们极容易变成奴隶,而且变了之后,还万分喜欢。

  然而自己明知道是奴隶,打熬着,并且不平着,挣扎着,一面“意图”挣脱以至实行挣脱的,即使暂时失败,还是套上了镣铐罢,他却不过是单单的奴隶。如果从奴隶生活中寻出“美”来,赞叹,抚摩,陶醉,那可简直是万劫不复的奴才了!他使自己和别人永远安住于这生活。


巡夜人 · 2024-10-31 · 来源:科学的历史观|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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