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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湖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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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4 11:30:04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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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盐湖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盐烟专〔2024〕18号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第37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运城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指导意见》、《山西省运城市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优化政务服务工作的通知》,参照我区行政区域实际人口数量、客户总数、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卷烟零售网点盈利及行业有关政策等情况,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盐湖区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的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合理配置、方便消费的原则,依法设置零售点禁入区、饱和区、限制区、一般区等区域,明确烟草制品零售点许可条件。

  第五条  下列区域属于零售点布局禁入区,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中小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十八岁以下未成年人学校)内部及距离校(园)门50米范围内。

  (二)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

  (三)国家明令禁带火种的森林保护区、林场等重点防火区域。

  (四)存在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区域。

  (五)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况,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定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下列区域属于零售点布局限制区,零售点设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城市、乡镇居民小区内,每500户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足500户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超过500户的,每增满500户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间距不低于40米。(小区大门外的零售点按照一般区域合理布局间距规定执行)

  (二)综合市场、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等集贸市场和物流园区、城市综合体商业区,每800个门店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间距不低于100米。门店数量不足800的不设置零售点,门店数量超过800的,每满800增设1个零售点。(本条所指门店为一楼商业用房,仓库不计入内)

  (三)汽车站、火车站、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休息区)等交通服务区域内以及图书馆、展览馆、文化馆、体育馆、旅游景点、公园、驾校、车检中心等,需以其所在企业或单位为主体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出具消防部门开具的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以上区域内仅限设置1个零售点,且满足本规划中对于零售点之间间距的规定。

  (四)各类大型综合商场(5000平方米以上,位于街区型建筑集群或封闭型建筑物内,经营多种大类商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通常具备餐饮、休闲、娱乐等综合服务项目或设施,满足消费者对时尚、中高档、多样化商品选择需求)内部,仅限设置1个零售点,且满足本规划中对于零售点之间间距的规定。

  (五)宾馆、酒店等为满足营业区域内顾客消费需要的,营业规模床位500个以上,且设有相对独立的卷烟副食经营场所的仅限在其营业区域的一楼范围内设置1个零售点,且满足本规划中对于零售点之间间距的规定。

  (六)本科、大专、高等职业院校等招收学生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的院校内部,仅限设置1个零售点,且满足本规划中对于零售点之间间距的规定。

  (七)大型厂矿企业(员工人数500人以上)内部,需以其所在企业或单位为主体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仅限设置1个零售点,且满足本规划中对于零售点之间间距的规定。

  (八)以提供餐饮服务、休闲娱乐服务为主,带有烟草制品零售性质的零售户,例如:餐馆、饭店、山庄、农庄、茶馆、咖啡店、酒吧、网吧、歌厅、舞厅、棋牌室、彩票站、洗浴中心、电影院等,仅限在其营业区域的一楼范围内设置1个零售点,且满足本规划中对于零售点之间间距的规定。

  第七条 为防止本辖区卷烟市场无序过度竞争,维护卷烟市场流通秩序,防止卷烟零售点过于稠密等因素,本规划第六条规定的限制区中零售点存量大于等于总量指导数划定的为饱和区,原则上不再增设零售点。

  第八条  零售点布局禁入区、饱和区、限制区以外的区域为零售点布局一般区。

  第九条  下列区域属于零售点布局一般区,零售点设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2《烟草零售客户业态类型划分标准》中规定的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五类业态执行以下标准:

  1.城市、城乡结合部(经查询国家统计局城乡分类代码后确定)一二类街道临街门面房增设烟草制品零售点,与周围已设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60米设置;三类街道临街门面房增设烟草制品零售点,与已设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设置;四类街道增设烟草制品零售点,应当在该街道出入口100米内设置,且与已设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

  2.乡镇主街道(不包括与主街道相连接的巷道)零售点之间间距不低于30米。农村行政村每500人口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人口不足500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人口超过500的,每满500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间距不低于30米。(人数认定以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统计数据为准,经营地址认定以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地址为准,实际位于乡镇公路沿线的农村客户按照其实际所在行政村标准进行办理。)  

  (二)《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2《烟草零售客户业态类型划分标准》中规定的不能归入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五类业态的其他业态执行以下标准:

  1.城市、城乡结合部(经查询国家统计局城乡分类代码后确定)一二类街道临街门面房增设烟草制品零售点,与周围已设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0米设置;三类街道临街门面房增设烟草制品零售点,与已设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0米设置;四类街道增设烟草制品零售点,应当在该街道出入口100米内设置,且与已设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0米。

  2.乡镇主街道(不包括与主街道相连接的巷道)零售点之间间距不低于150米。农村行政村每500人口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人口不足500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人口超过500的,每满500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间距不低于150米。(人数认定以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统计数据为准,经营地址认定以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地址为准,实际位于乡镇公路沿线的农村客户按照其实际所在行政村标准进行办理。)

  第十条  申请人主体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含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形式)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三)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四)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五)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申请人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三)该经营场所存在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住宅(一楼住宅经依法审批后改为经营用途的除外)、公寓、写字楼(一楼商业用房除外)、地下室、储藏室、公共消防通道、楼梯间、二楼以上区域、流动摊点、书报亭、电话亭、售货亭、售货车、违章建筑、仓储场所、活动板房、集装箱、铁皮棚、物业服务用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无实物商品经营设施的场所等。           

  (五)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下列业务:母婴用品、文具玩具、游乐场所等。

  (六)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下列业务: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品、化工原料及产品、机油制品、天然气销售、加气站、电动汽车充电站、油漆化工、农药、洗涤、中草药等,但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的便利店除外。

  (八)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抓烟机、电玩游戏机等自动售货装置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九)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不能识别未成年人,没有采取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

  (十一)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放宽间距限制,执行以下标准,本规划公布禁入的地区除外:

  (一)有二级以上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或肢体残疾的残疾人本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官方网站上可查询到)。与已设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需满足以下要求:

  申请人商店业态为《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2《烟草零售客户业态类型划分标准》中规定的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五类业态的,执行以下标准:

  1.在一二类街道实行45米间距限制;2.三类街道临街门面房实行70米间距限制;3.四类街道应当在该街道出入口100米内设置,且与已设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70米;4.在本方案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零售点布局限制区实行30米间距限制且需满足每500户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足500户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超过500户的,每增满500户增设1个零售点的要求;5.在本方案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零售点布局限制区实行70米间距限制且需满足每满800个门店设1个零售点的要求。6.乡镇主街道(不包括与主街道相连接的巷道)零售点之间间距不低于25米。农村行政村每500人口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人口不足500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人口超过500的,每满500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间距不低于25米。(人数认定以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统计数据为准,经营地址认定以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地址为准,实际位于乡镇公路沿线的农村客户按照其实际所在行政村标准进行办理。)

  《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2《烟草零售客户业态类型划分标准》中规定的不能归入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五类业态的其他业态执行以下标准:

  1.在一二类街道实行210米间距限制;2.三类街道临街门面房实行350米间距限制;3.四类街道应当在该街道出入口100米内设置,且与已设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50米;4.在本方案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零售点布局限制区实行30米间距限制且需满足每500户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足500户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超过500户的,每增满500户增设1个零售点的要求;5.在本方案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零售点布局限制区实行70米间距限制且需满足每满800个门店设1个零售点的要求。6.乡镇主街道(不包括与主街道相连接的巷道)零售点之间间距不低于110米。农村行政村每500人口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人口不足500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人口超过500的,每满500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间距不低于110米。(人数认定以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统计数据为准,经营地址认定以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地址为准,实际位于乡镇公路沿线的农村客户按照其实际所在行政村标准进行办理。)

  每个残疾人只能申请一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个体经营),仅限残疾人本人申请和使用,可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仅限配偶、父母、子女)辅助经营(此处不包括合伙经营、雇佣经营),但不得变更负责人姓名。

  (二)残疾军人本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在退役军人事务局有详细档案),与已设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需满足以下要求:

  申请人商店业态为《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2《烟草零售客户业态类型划分标准》中规定的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五类业态的,执行以下标准:

  1.在一二类街道实行20米间距限制;2.三类街道临街门面房实行30米间距限制;3.四类街道应当在该街道出入口100米内设置,且与已设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4.在本方案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零售点布局限制区实行15米间距限制且需满足每500户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足500户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超过500户的,每增满500户增设1个零售点的要求;5.在本方案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零售点布局限制区实行30米间距限制且需满足每满800个门店设1个零售点的要求。6.乡镇主街道(不包括与主街道相连接的巷道)零售点之间间距不低于10米。农村行政村每500人口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人口不足500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人口超过500的,每满500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间距不低于10米。人数认定以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统计数据为准,经营地址认定以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地址为准,实际位于乡镇公路沿线的农村客户按照其实际所在行政村标准进行办理。)

  《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2《烟草零售客户业态类型划分标准》中规定的不能归入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五类业态的其他业态执行以下标准:

  1.在一二类街道实行90米间距限制;2.三类街道临街门面房实行150米间距限制;3.四类街道应当在该街道出入口100米内设置,且与已设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50米;4.在本方案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零售点布局限制区实行15米间距限制且需满足每500户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足500户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超过500户的,每增满500户增设1个零售点的要求;5.在本方案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零售点布局限制区实行30米间距限制且需满足每满800个门店设1个零售点的要求。6.乡镇主街道(不包括与主街道相连接的巷道)零售点之间间距不低于45米。农村行政村每500人口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人口不足500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人口超过500的,每满500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间距不低于45米。人数认定以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统计数据为准,经营地址认定以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地址为准,实际位于乡镇公路沿线的农村客户按照其实际所在行政村标准进行办理。)

  每个残疾军人只能申请一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个体经营),仅限残疾军人本人申请和使用,可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仅限配偶、父母、子女)辅助经营(此处不包括合伙经营、雇佣经营),但不得变更负责人姓名。 

  (三)军烈属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需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不受间距、数量限制。

  每个军烈属只能申请一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个体经营),仅限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的军烈属本人申请和使用,可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仅限配偶、父母、子女)辅助经营(此处不包括合伙经营、雇佣经营),但不得变更负责人姓名。 

  (四)省商务厅以上部门备案的品牌连锁便利店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放宽间距限制,但受区域合理总量限制。与已设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需满足以下要求:

  申请人商店业态为《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2《烟草零售客户业态类型划分标准》中规定的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五类业态的,执行以下标准:

  1.在一二类街道实行55米间距限制;2.三类街道临街门面房实行90米间距限制;3.四类街道应当在该街道出入口100米内设置,且与已设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90米;4.在本方案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零售点布局限制区实行40米间距限制且需满足每500户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足500户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超过500户的,每增满500户增设1个零售点的要求;5.在本方案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零售点布局限制区实行90米间距限制且需满足每满800个门店设1个零售点的要求。6.乡镇主街道(不包括与主街道相连接的巷道)零售点之间间距不低于27米。农村行政村每500人口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人口不足500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人口超过500的,每满500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间距不低于27米。(人数认定以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统计数据为准,经营地址认定以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地址为准,实际位于乡镇公路沿线的农村客户按照其实际所在行政村标准进行办理。)

  《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2《烟草零售客户业态类型划分标准》中规定的不能归入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五类业态的其他业态执行以下标准:

  1.在一二类街道实行270米间距限制;2.三类街道临街门面房实行450米间距限制;3.四类街道应当在该街道出入口100米内设置,且与已设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450米;4.在本方案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零售点布局限制区实行40米间距限制且需满足每500户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足500户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超过500户的,每增满500户增设1个零售点的要求;5.在本方案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零售点布局限制区实行90米间距限制且需满足每满800个门店设1个零售点的要求。6.乡镇主街道(不包括与主街道相连接的巷道)零售点之间间距不低于135米。农村行政村每500人口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人口不足500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人口超过500的,每满500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间距不低于135米。(人数认定以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统计数据为准,经营地址认定以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地址为准,实际位于乡镇公路沿线的农村客户按照其实际所在行政村标准进行办理。)

  (五)因城市改造等政府行为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扩建整修等客观因素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或变更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或变更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以上政府公开发布的公告、公示文件),与已设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需满足以下要求:

  申请人商店业态为《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2《烟草零售客户业态类型划分标准》中规定的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五类业态的,执行以下标准:

  1.在一二类街道实行45米间距限制;2.三类街道临街门面房实行70米间距限制;3.四类街道应当在该街道出入口100米内设置,且与已设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70米;4.在本方案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零售点布局限制区实行30米间距限制且需满足每500户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足500户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超过500户的,每增满500户增设1个零售点的要求;5.在本方案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零售点布局限制区实行70米间距限制且需满足每满800个门店设1个零售点的要求。6.乡镇主街道(不包括与主街道相连接的巷道)零售点之间间距不低于25米。农村行政村每500人口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人口不足500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人口超过500的,每满500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间距不低于25米。(人数认定以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统计数据为准,经营地址认定以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地址为准,实际位于乡镇公路沿线的农村客户按照其实际所在行政村标准进行办理。)

  《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2《烟草零售客户业态类型划分标准》中规定的不能归入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五类业态的其他业态执行以下标准:

  1.在一二类街道实行210米间距限制;2.三类街道临街门面房实行350米间距限制;3.四类街道应当在该街道出入口100米内设置,且与已设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50米;4.在本方案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零售点布局限制区实行30米间距限制且需满足每500户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足500户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超过500户的,每增满500户增设1个零售点的要求;5.在本方案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零售点布局限制区实行70米间距限制且需满足每满800个门店设1个零售点的要求。6.乡镇主街道(不包括与主街道相连接的巷道)零售点之间间距不低于110米。农村行政村每500人口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人口不足500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人口超过500的,每满500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间距不低于110米。(人数认定以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统计数据为准,经营地址认定以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地址为准,实际位于乡镇公路沿线的农村客户按照其实际所在行政村标准进行办理。)

  (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十八岁以下未成年人学校)进出通道口50米距离以内已经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人主动申请变更到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重新申领许可证的,与已设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需满足以下要求:

  申请人商店业态为《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2《烟草零售客户业态类型划分标准》中规定的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五类业态的,执行以下标准:

  1.在一二类街道实行45米间距限制;2.三类街道临街门面房实行70米间距限制;3.四类街道应当在该街道出入口100米内设置,且与已设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70米;4.在本方案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零售点布局限制区实行30米间距限制且需满足每500户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足500户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超过500户的,每增满500户增设1个零售点的要求;5.在本方案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零售点布局限制区实行70米间距限制且需满足每满800个门店设1个零售点的要求。6.乡镇主街道(不包括与主街道相连接的巷道)零售点之间间距不低于25米。农村行政村每500人口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人口不足500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人口超过500的,每满500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间距不低于25米。(人数认定以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统计数据为准,经营地址认定以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地址为准,实际位于乡镇公路沿线的农村客户按照其实际所在行政村标准进行办理。)

  《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2《烟草零售客户业态类型划分标准》中规定的不能归入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五类业态的其他业态执行以下标准:

  1.在一二类街道实行210米间距限制;2.三类街道临街门面房实行350米间距限制;3.四类街道应当在该街道出入口100米内设置,且与已设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50米;4.在本方案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零售点布局限制区实行30米间距限制且需满足每500户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足500户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超过500户的,每增满500户增设1个零售点的要求;5.在本方案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零售点布局限制区实行70米间距限制且需满足每满800个门店设1个零售点的要求。6.乡镇主街道(不包括与主街道相连接的巷道)零售点之间间距不低于110米。农村行政村每500人口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人口不足500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人口超过500的,每满500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间距不低于110米。(人数认定以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统计数据为准,经营地址认定以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地址为准,实际位于乡镇公路沿线的农村客户按照其实际所在行政村标准进行办理。)

  (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按原零售点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间距、数量限制,但经营主体在一年内因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被查处的以及新办地址为各类市场和本规划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企业类型改变;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改变经营主体;继承改变经营主体;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备注:除以上情形,负责人姓名发生变化,视同新办申请,实地核查按照本合理化布局规划执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十八岁以下未成年人学校)内部及距离校(园)门50米范围内的。

  (二)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三)持证人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变化或营业执照被注销、吊销的。

  (四)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五)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六)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七)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证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要求的;

  (八)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一)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不予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当地烟草专卖局可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辖区内零售点过度集中的地区,通过公告栏或对外网络等适时公布不再新设零售点的地区范围及时限。

  第十五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受间距或控量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因商店转让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后均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六条  相关名词解释

  (一)本规划中的“经营场所”是指门头招牌必须与营业执照字号名称相符,有准确的门牌地址,且内部设置专门用于卷烟展卖的柜台或货架的场所。

  (二)本规划中的“间距”是指:1.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参照点(其周边最近零售点或周边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两者门中心之间的可通行最短直线延伸测量距离(门口台阶、阶梯不在距离测量范围内)。2.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心,到道路对面以外的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出入口中心的行人步行可通过的最短距离。3.测量距离时按照省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实地核查标准》执行,以有无固定障碍物为唯一绕行条件,测量途中遇到可移动障碍物(如未固定在地面的栏杆、停放在地面停车位的车辆、可升降的地柱、停车场可升降的拦车杆等)时不可绕行(对测量途径中高度低于80cm的障碍物须直线测量最短间距,不可绕行)。4.规划中的“间距”米数大于本数。

  (三)本规划中的“校(园)门”是指中小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十八岁以下未成年人学校)进出口通道,含大门、侧门、后门、消防通道等出入口。“50米范围”指由校(园)进出口通道中心向外延伸50米距离的区域(门口台阶、阶梯不在距离测量范围内)。

  (四)本规划中的街道分类,街道宽度统指机动车通行道路宽度,不含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带等。“一类街道”指街道宽度大于30米的道路;“二类街道”指街道宽度15米(含)--30米(不含)的道路;“三类街道”指街道宽度8米(含)--15米(不含)的道路;“四类街道”指街道宽度小于8米的道路。

  (五)本规划中的“军烈属、残疾军人”是指持有政府、军队有关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自主经营的公民。

  (六)本规划中的“残疾人”仅限于持有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一至二级残疾人证(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自主经营的公民。

  (七)本规划中残疾人、军烈属、残疾军人享受的优待政策只针对以个体户为主体申请办理的零售户,对所有以企业为主体申请的均不享受本规划中的优待政策。所有以残疾人、军烈属、残疾军人为主体申请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可继承,持证人死亡须按照本规划规定重新申办。

  (八)本规划中的“经营面积”是指零售点内实际使用的场所面积,包含仓储、办公、住宿、生活、楼梯等配套功能区域实际面积(包含该场所内部相互直接联通的所有平面面积,不包含与该场所相分离空间的面积)。

  (九)本规划中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经营场所为非住宅性质,房屋主体结构由砖瓦、钢筋、水泥等材料构成,以固定墙体物理隔断,经营行为不受生活活动影响,经营场所内具备展示实物商品的经营设施。

  (十)本规划中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包括卷烟、雪茄烟零售点,以上零售点在测量间距时不做区分,各个零售点间均需满足本方案规定的间距及合理容量要求。

  电子烟零售点的设置执行省局《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规定。

  第十七条 相关法律援引

  (一)第五条第一款援引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二)第五条第二款援引法律 《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第八条规定:所属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

  (三)第十二条第一款援引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四)第十二条第二款援引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对残疾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抚恤和优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条 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及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划未涉及的其他新情况,运城市盐湖区烟草专卖局可根据本规划原则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划依法按听证程序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由运城市盐湖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原《运城市盐湖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烟草专卖局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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