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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共同生活时间不足1个月,离婚应否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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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6 18:33:5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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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腊月,闫某(男)与张某(女)经介绍,二人互加微信开始聊天,逐步了解。

2017年10月26日双方订立婚约。

2019年4月15日,二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

2019年5月2日,二人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

2024年5月,闫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芮城县人民法院,请求与张某离婚,并要求张某返还彩礼及其他转账。

法官说法:

彩礼,从古至今都是我国男女谈婚论嫁时的重要环节,不仅是为了缔结婚约关系,更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和祝福。然而,在社会发展中却形成了攀比之风,背离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使婚姻变质,不仅造成经济压力,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明确了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因此,本案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能够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让“彩礼”定位于“礼”而非“财”,引导青年男女树立正确的婚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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