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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陆县黄河河道管理范围、黄河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界成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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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陆县黄河河道管理范围、黄河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界成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黄河河道的管理与保护,保障黄河河道的安全有效运行,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黄河水利委员会《黄委关于印发2024年度直管河道和水利工程划界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河湖〔2024〕5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依法划定平陆县黄河河道管理范围、黄河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界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统筹规划。严格执行河道管理保护法律法规,统筹上下游、左右岸,正确处理利用与保护的关系、当前和长远的关系、水利和其他行业的关系。  

  (二)坚持遵循规律,因地制宜。充分遵循河道自然演变规律及演变趋势,因势利导满足河道行洪要求,以河道治导线规划成果为主要依据,尽量利用现有边界天然节点科学合理确定河道管理范围。

  (三)坚持人水和谐,保护优先。尊重科学,结合实际,既要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河道合理开发的需求,又要满足维护河道行洪及水生态安全的基本需求。  

  二、划界范围  

  黄河河道管理范围:为三门峡库区范围内大沽高程 335m 以下的水域、沙洲、滩地(含可耕地) 和行洪区。

  黄河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为国家批准的控导、护岸等河道工程占压区与管护区的土地。临河自坝头连线向外80-250m;背河自联坝坡脚向外20-180m,背河侧距山体不足20m时至山脚线。

  三、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禁止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二)禁止在黄河干流岸线和重要支流岸线的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三)禁止在黄河流域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四)禁止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

  (五)禁止在黄河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六)禁止投放外来物种和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七)严格落实黄河流域重点水域禁渔期制度,禁渔期内禁止在黄河流域重点水域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

  (八)禁止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的捕捞行为。

  (九)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十)禁止违法利用、占用河道、水域和岸线。

  (十一)在三门峡水库库区养殖,应当满足水沙调控和防洪要求,禁止采用网箱、围网和拦河拉网方式养殖。

  (十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活动。

  特此通告。

  平陆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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