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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绛县烟草专卖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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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绛县烟草专卖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烟草市场秩序,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和零售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绛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绛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管理适用本规划。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卷烟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二章 合理布局基本原则

  第四条  依法行政原则

  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程序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第五条  科学规划原则

  制定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充分考虑到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状况、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和社会需求等方面因素,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贴近市场,符合实际,科学制定。

  第六条  服务社会原则

  以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为根本,强化服务意识,支持社会就业,扶持社会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既方便消费者购买,又防止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无序混乱。

  第七条  均衡发展原则

  坚持均衡发展,体现前瞻性,坚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施行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评估执行效果,对不适宜的规定及时作出调整。

  第八条  受理在先原则

  对在有数量限制区域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在有多人申请的情况下,要严格按照合理布局标准的规定,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九条  尊重历史原则

  本规划只针对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已经存在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未发生改变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属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定情形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延续。

  第三章 布局标准

  第十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设定应当遵循以下标准:

  (一)《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2《烟草零售客户业态类型划分标准》中规定的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五类业态执行以下标准:

  1.绛县行政区域内的城区街道及城乡结合部,零售点的可行间距不低于50米(含);

  2.乡镇政府驻地卷烟零售点可行间距不少于50米(含);

  3.行政村(不含乡镇所在地、城郊结合部)按照常住村民人口设置零售点,400人以上的,以此为基数,每超过400人可以增设1个,空白自然村可设一个零售点。

  4.住宅小区内(按实际入住情况计算)的零售点按小区规模设置,现住人口在400人(含)以内,可设立1个零售点,人口每增加4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住宅小区外围临街房按其所属区域零售点的可行间距执行;

  5.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批发)市场、商品市场、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可设1个零售点,按照固定摊位(门店)100户以上的,以此为基数,每增加100户可以增设1个,零售点之间可行间距不少于30米(含);      

  6.车站候车厅内部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7.旅游景点、度假村等季节性营业场所内,如果没有明令禁止吸烟要求的,年日均客流量在200人以上的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8.对矿区、工业园区等相对封闭的场所,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有明确禁烟要求的不予办理。

  (二)《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2《烟草零售客户业态类型划分标准》中规定的不能归入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五类业态的其他业态执行以下标准:

  零售点可行间距不低于100米(含)。且同时需符合所在区域的人口、户数、摊位数等标准【参照本条第(一)项标准】。

  第十一条  准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特殊情形

  1.间距方面给予优抚的情形:

  (1)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商务厅等13部门《关于促进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品牌连锁便利店(由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备案)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按其经营场所所处位置的距离要求优抚百分之十,仍受总量要求约束;

  (2)对辖区内因公致残的退役军人(需在退役军人事务局有详细档案)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且经查验实际经营人为本人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按其经营场所所处位置的距离要求优抚百分之七十,仍受总量要求约束;对军烈属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合理布局限制。

  (3)对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网站可查询到二级以上(含二级)的残疾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按其经营场所所处位置的距离要求优抚百分之三十,仍受总量要求约束。

  (4)因城市改造等政府行为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扩建整修,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或变更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或变更许可证的,按其经营场所所处位置的距离要求优抚百分之五十。

  (5)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 50米内的持证零售户歇业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按其经营场所所处位置的距离要求优抚百分之五十。

  (6)其他特殊情况,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依法应当**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不受间距、数量限制,但经营主体在一年内两次以上因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被查处的除外。

  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企业类型改变;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改变经营主体;继承改变经营主体;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3.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设立一个零售点:

  (1)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饭店)或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宾馆、酒店(饭店)等娱乐场所;

  (2)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

  第十二条  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

  1.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2.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电话亭、报刊亭等;

  (2)经营场所与住所没有相互独立,无法明确划分的。如: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地下室、楼梯间、阁楼、阳台、储藏室、车库等;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经营场所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如生产、经营、储存化工、油漆、农药、化肥、燃气、加气站、电动汽车充电站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容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场所;

  3.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抓烟机、电玩游戏机等自动售货装置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3)通过游戏、抽奖等方式开展以卷烟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4.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以内(含)的经营场所。

  (2)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党政机关内部;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6)经营母婴产品、文具、玩具、儿童乐园、托幼机构、少年宫、图书馆(室)、科技馆(室)、美术馆、书店等主营未成年产品和服务的;

  5.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定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特殊事项

  第十三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受间距或控量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  对已经存在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如不符合本合理布局规划的,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通过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依法逐步做出调整,逐步达到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要求。

  第十五条  属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定情形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延续。

  第十六条  以“连锁便利店”为由申请减免距离标准限制的,需由绛县烟草专卖局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其是否确为“连锁便利店”,如申请人提供合法有效“商标注册证”和“品牌连锁总部的授权书”,且经营业态为便利店类型的,可以确认为“品牌连锁便利店”。

  第十七条  到期不延续客户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参照第三章第十条标准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有指向明确且唯一性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具备经营烟草制品相适应的存储条件。申请人的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对仓储情况如实说明。

  2.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者必须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身份证明记载信息为准。

  3.零售点应当设置在有正常客流、能对外营业、方便消费者购买的地点和地段。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本规划所称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

  第二十一条  零售点(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的可行间距测量方式,遵循《山西省运城市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优化政务服务工作的通知》附件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实地核查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中居民住宅区、行政村、自然村的人口数参考县政府、物业管理部门、社区或村委会等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4月25日发布的《绛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管理办法》(绛烟综〔2023〕第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由绛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山西省绛县烟草专卖局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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