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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县关于征收苑曲村,羊牧头村、南街村股份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的公告
2024年11月19日《关于稷山县2024年第六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晋政地(运城)字﹝2024﹞9号)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用地审批权的运城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准征收稷峰镇苑曲村村民委员会、羊牧头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南街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23.709亩(水浇地17.967亩、旱地1.965亩、其他农用地3.777亩)。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情况
地块一:征收稷峰镇羊牧头村股份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10.9605亩(水浇地10.9605亩)、南街村股份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2.0535亩(水浇地0.0885亩、旱地1.965亩),该宗地位于稷南大街南,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二:征收稷峰镇苑曲村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10.695亩(水浇地6.918亩、其他农用地3.777亩),该宗地位于稷峰镇苑曲村西北,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二、按照《稷山县2024年第六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稷政征补告﹝2024﹞7号)文件核定的征地补偿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三、按照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规定,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
四、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征地补偿款30日内交付土地。
五、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由稷峰镇人民政府、苑曲村村民委员会、羊牧头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南街村股份经济联合社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妥善安排好失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问题。
六、县农经中心负责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稷峰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土地登记注销或变更手续。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如对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稷山县2024年第六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晋政地(运城)字﹝2024﹞9号)不服,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村委会(股份经济联合社)公示栏予以张贴发布,并在稷山县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九、公告期限:2024年12月11日—2024年12月20日。
特此公告
2024年1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