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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乡太阳村、化峪镇南位村集体土地征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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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乡太阳村、化峪镇南位村集体土地征收公告

 2024年12月6日《关于稷山县2024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晋政地(运城)字﹝2024﹞12号)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用地审批权的运城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准征收太阳乡太阳村、化峪镇南位村集体土地合计4.7115亩(其中农用地2.9745亩、建设用地1.737亩)。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情况

  地块一:征收太阳乡太阳村集体土地2.9745亩(全部为建设用地),该宗地位于太阳乡太阳村西、管裴线南侧,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二:征收化峪镇南位村集体土地1.737亩(全部为农用地),该宗地位于化峪镇南位村东北角,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

  二、按照《稷山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一期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稷政征补告﹝2023﹞10号)文件核定的征地补偿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三、按照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规定,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

  四、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征地补偿款30日内交付土地。

  五、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由太阳乡人民政府、化峪镇人民政府、太阳村村民委员会、南位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妥善安排好失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问题。

  六、县农经中心负责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太阳乡人民政府、化峪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土地登记注销或变更手续。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如对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稷山县2024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晋政地(运城)字﹝2024﹞12号)不服,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村委会公示栏予以张贴发布,并在稷山县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九、公告期限:2024年12月17日-2024年12月26日。

  特此公告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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