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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津市九龙大街23标段开发商存在以下问题:
1、未办理验收手续将房屋交付给业主;
2、未开具购房发票、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证;
3、违反了《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前期服务最长不超过2年的规定,未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以未缴纳物业费不予设置梯控;
5、物业人员服务态度差;
6、收取水费未提供依据。
河津市人民政府回应关切:
经核实,1.九龙大街23标建设单位山西全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1日组织了工程竣工验收,河津市住建局督促其尽快办理后续手续。
2. 举报不属实,该标段属于山西全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已联系该房企,企业称早已通知全体业主可以前来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截止目前,仅有2户业主申请并且已开具成功,因您匿名,无法提供身份信息给房企开具发票。
3.该标段物业服务企业为山西全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九龙大街23标建筑面积不超过3万平方米,符合《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小于3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合同期限和合同解除条件”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并无物业前期服务最长不超过2年的规定。投诉人反映的“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均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4.《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已告知全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收缴物业费中不得采取影响业主生产生活的催缴措施。
5.“物业人员服务态度差”问题,全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诺在以后的物业服务中,注重沟通技巧,尊重业主,学会倾听,善于换位思考,得到更多业主的支持和理解。
6.经核实,河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河津市九龙大街23标段的山西全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悬挂有收费公示栏,以居民3.0元/立方、商业4.5元/立方标准收取水费。该公司实际也按照上述标准收取水费。目前,河津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费依据为运价管字[2013]6号文件。居民用户到户用水价为:对“一户一表”且具备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条件的居民用户,2.5立方米/人˙月及以下,收费2.40元/立方米。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物业管理公司有水压增压设备且处于运行状态。该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水费中包含了增压费,行为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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