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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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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7 12:16:05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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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为深入推进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加强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有效打击利用电子计价秤作弊、“缺斤短两”等计量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3月1日正式施行。现就有关内容公布如下:

  一、立法目的

  加强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维护集贸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国集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计量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三、集市主办者的义务

  1、建立集市计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核验、更新、公示经营者的相关信息,供消费者查询。

  2、积极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经营者的计量法律意识和诚信经营意识。

  3、在与经营者签订的入场经营协议中,明确双方有关计量活动的权利义务,要求经营者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以及其他不合格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等,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4、根据集市经营情况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负责集市内的计量管理工作,集市的计量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计量业务知识的培训

  5、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出现新增、减少、更换、维修等情况应当及时更新登记信息。

  6、合理设置用于公平复核的公平秤、公平尺等计量器具,摆放在显著、便捷位置,并予以标识;对用于公平复核的计量器具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保证量值准确。

  7、发现经营者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或者不合格计量器具等计量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不得包庇、纵容。

  8、建立健全诚信计量管理体系,组织经营者开展诚信计量自我承诺。

  9、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集市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量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消费者和经营者因商品量计量结果产生纠纷的,集市主办者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计量调解和违法行为查处。

  四、入场经营者的义务

  1、遵守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集市主办者关于计量活动的有关管理制度。

  2、正确、规范使用计量器具和法定计量单位,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应当定期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计量器具出现新增、减少、更换、维修等情况,应当及时向集市主办者报备。

  3、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4、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不得破坏计量器具的铅(签)封,不得使用铅(签)封已损坏的计量器具。

  5、以商品量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使用计量器具进行测量,但经交易双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计量偏差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结算值与实际值相符。

  6、现场交易时,应当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消费者有异议的,应当重新操作计量过程和显示量值。

  7、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8、开展诚信计量自我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违法处罚

  相较于2002年版的《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加大了对相关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1、明确集市主办者未建立集市计量管理制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进行处理。

  2、将集市主办者未按要求对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备案、更新,以及未合理设置和妥善管理用于复核的计量器具的处罚上限由一千元调整为一万元。

  3、对经营者应当使用计量器具进行测量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处罚上限由一千元调整为一万元。

  4、经营者利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构成欺诈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规定。

  5、集市主办者发现经营者从事计量违法行为而不制止,或者包庇、纵容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管理创新

  1、鼓励有条件的集市主办者免费为经营者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2、鼓励集市主办者建立违法失信经营者红黄牌警示制度。

  3、鼓励集市主办者对集市进行数字化升级改造,推广使用通过智能网联功能实现防作弊效果计量器具。

  4、强化信用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建立集市诚信计量管理制度和评价标准,定期公布评价结果,对集市计量工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七、消费者注意事项

  1、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可先查看商户所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是否粘贴了处于检定周期内的计量检定合格标志,注意电子计价秤是否放置在平整的水平台面上,注意称重前电子计价秤的重量显示值是否清零。

  2、当消费者对结算数据存在争议时,可要求经营者重启器具后复秤,也可自行到公平秤进行复秤,也可将随身携带的手机在公平秤上称过重量后放在电子计价秤上作比对,看显示的数值是否一致。

  3、若发现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处理,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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