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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对森林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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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对森林树木的破坏极为严重,环境恶化迫使统治者加强对森林的保护。 统一管理。夏朝的《禹禁》是目前为止最早的一部森林保护法。商代的《商君书》有“壹山林”和“刑弃灰于道路”的法律规定,前者是指国家对山林统一管理,禁止私人擅自砍伐树木;后者则是为了防止道路上的垃圾死灰复燃,危及周边的林木。 规定砍伐时间。早在西周的《伐崇令》中就有“毋伐树木”的规定。春秋时的《逸周书·大聚》记载:“春三日,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管子·八观》有“山林虽广,草木虽美,禁发必有时”的规定。汉元帝初元三年(公元前46年)有诏“不得侵犯四时之禁”。东汉光武帝于建武四年颁诏“吏民毋得伐山林”,主张人们要合理利用资源,更要保护资源。 制定惩治措施。秦汉对破坏植物行为严加惩处,《秦律》规定:“或盗采桑叶,臧(赃)不盈一钱,可(何)论?赀徭三旬。”意即偷盗他人桑叶,尽管其价值不超过“一钱”,仍要服徭役30日。汉律《贼律》:“贼伐树木禾稼,……准盗论。”另据新疆楼兰出土的相当于汉时的佉卢文书记载:“连根砍伐树木者,罚马一匹;而砍断树枝者,则罚母牛一头。”唐代规定了对纵火者的刑罚,《杂律》:“诸占固山野陂湖之利者,杖六十……诸于山陂兆域内失火者,徒二年,延烧林木者,流二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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