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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辩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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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4 12:29:26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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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微信“ 昆仑策研究院”  作者:何召鹏      原标题:正确认识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辩证关系

正确认识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辩证关系

正确认识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辩证关系

    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速放缓,一些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发展受到一定程度冲击。社会上一时流行着国有企业“与民争利”的观点,认为国有企业拖累了中国经济的增长,并抑制了民营经济的发展,挤占了民营企业的利益。对这一观点,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2016年3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时指出:“把公有制经济巩固好、发展好,同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是对立的,而是有机统一的。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应该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而不是相互排斥、相互抵消。”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科学客观地指明了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有助于消除社会上把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完全对立起来的错误认识。
  科学认识国企与民企的辩证关系,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指导,西方新古典经济理论并不能有力地解释中国的经济问题。
  首先,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一国经济制度的基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规定国企与民企共同存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中。国有企业是公有制经济的主要代表,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而民营企业(也称为私有企业)是多种所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形式。中央一再强调,对于基本经济制度,应当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即“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宣扬国有企业“与民争利”,试图通过国有企业私有化消灭国有企业的观点,是过分夸大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对立面,未充分理解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本质的表现。
  其次,必须弄清楚“民”指代的是何种含义?“民”,一般指“人民”。国有企业“与民争利”,把国有企业放在了“人民”的对立面,完全是颠倒黑白的说法。国有企业作为公有制经济的主要代表,是“为民谋利”的。公有制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共有的所有制,消灭了阶级对立,也消灭了剥削,经济成果归全体人民共享。国有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代表全体人民根本利益的,而“全体人民”作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是国有经济的主人。因此,国有企业不可能与“人民”争利,两者利益是一致的。
  “与民争利”中的“民”只能指代“民营企业”。民营企业是指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的所有制经济成分,劳动者以雇佣劳动力的身份在私营企业中劳动,获取工资收入,而企业主获取利润。基本经济制度确立以来,民营企业已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发展重要组成部分,在扩大就业、提高经济活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那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是否存在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争利”的情况呢?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色是存在大量的国有企业,而社会主义的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主导,是盈利性与公益性的统一。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同一般企业一样,追求经济效益。通过不断提高自身效率,增强盈利水平;另一方面,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要求其还具有公益性。在一些不盈利尤其是私营企业不愿进入的行业,只要关乎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国有企业必须冲在前列。这是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决定的。而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的数量很少,仅仅承担弥补市场失灵的功能,是为缓和资本主义经济内在矛盾设立的,并无盈利目的。因此,少量国有企业与占绝大多数的民营企业,不存在利益冲突。研究中国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关系,需要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际情况,而非照搬西方市场经济理论。
  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的盈利性,必然导致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盈利部门和竞争领域的争夺。在一些已经完全向民营企业放开的完全竞争领域,国企与民企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发挥各自优势,展开竞争,优胜劣汰。这是遵循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的表现,也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主要体现。不能只看到国有企业与民争利,而没有看到民营企业与国有经济争利。片面宣传国有企业“与民争利”,是不客观、不公平的,容易误导大众。
  同时应当看到,国有企业还存在于一些非竞争领域,比如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关键领域和重要行业,需要保证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因为这些行业多数是自然垄断,比如石油、电力行业等,即使允许民营企业进入,也不会改变垄断的性质,仅仅是把垄断权由国有企业转移到民营企业。而民营企业完全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由其掌握自然垄断行业有可能导致产品价格过高、影响经济稳定运行等问题。同时也应看到,当前我国民营企业的竞争力和规模都较小,大量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不断在全球范围内寻求高额利润,一旦放开这些行业,国内的民营企业很难在同大型跨国公司的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而跨国公司的垄断将威胁到我国经济的独立自主和民族经济的健康发展。上世纪末拉美经济的危机就是血淋淋的教训。因此,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应当是合作的关系,共同与国际跨国公司竞争。
  还有一些涉及基础设施建设、基础研发和高新技术的领域,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并且短期内不能盈利,民营企业一般不愿意投资,但这类行业关乎国家长远发展,需要国有企业的支持。我国的国有企业发挥着产业协作的功能,在民营经济不愿意投资的行业大量投资,为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产业基础,引导民营企业投资方向,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规划。
  在基础研发领域和高新技术领域,国有企业的长期大规模投资,有助于攻克关键技术,并为国家培养人才。这些先进技术以多种方式向民营企业外溢。因此,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并非仅仅存在对立关系,还具有相互合作、相互影响的统一关系。
  最后,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辩证关系是解释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关键要素,也是中国模式与中国道路的核心制度安排。只有准确把握两者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才有利于更好地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才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平稳健康发展。任何打着国有企业“与民争利”,而企图把国有企业私有化的观点都是不符合国家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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