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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约道路”背后,隐藏着“两条路线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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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4 16:22:29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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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乌有之乡  作者:乱云飞渡
“塘约道路”背后,隐藏着“两条路线斗争”
  《塘约道路》报告文学是2016年11月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文学作品;中宣部党建杂志社2016年12月17日召开“塘约基层建设经验座谈会暨《塘约道路》研讨会”;“塘约基层建设经验座谈会暨《塘约道路》研讨会是经中央领导批准一次会议”;2016年4月25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安徽凤阳县小岗村主持召开农村改革座谈会上讲:“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2017年全国“两会”期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参加贵州代表团审议时,对“塘约经验”给予了充分肯定。
  “塘约道路”讲述了贵州省安顺市塘约村脱贫致富的故事,这样一个事实,人们的立场观点不同,解读“塘约道路”脱贫变化的原因也不同。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解读方式,一种是:“巩固农村集体经济所有制和加强党支部在农村工作中的领导作用”;一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基层的成功实践”;塘约道路的本质,是农村改革中产生了一种创新的生产方式,这就是自主联合劳动经济制度,也是中国特色科学社会主义在农村践行所产生的新形式;塘约之变:是“土地确权、产业转型,结构调整”,“改革孵出金土地”;“村社合一、合股联营”是“塘约之变”的“密钥”;市场引领是“塘约之变”的关键力量等等。两种不同的解读,意味着社会主义新农村不同的发展思路,这就是隐藏在“塘约道路”背后的“两条路线斗争”。
  “塘约经验”与南街村、华西村、周家庄等先进典型,一个共同的本质:就是“把人民群众组织起来,坚持巩固农村集体经济所有制和加强党支部领导核心作用”。用老百姓的话讲:就是“选好一个路子,建好一个班子,带好一支队伍,用好一套政策,面貌就会大改变”,这是“毛泽东时代正确路线的再现”。根本就不是什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基层的成功实践”;也不是什么“农村深化改革创新的生产关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讲:(20)“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21)“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2016年10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
  按照上述中央“农村政策”的观点:是“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三权分置”,“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流转”。
  而“塘约道路”,并没有按照中央的“农村政策”,“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而是打破了原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把农民手中的“土地承包权”,重新组织起来,回归农村集体经济;也没有按照中央的“农村政策”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流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而是流向重新组织起来的农村集体经济;塘约村目前实现了“一清七统”:“一清”是集体和个人产权分清了;“七统”是:全村土地统一规划,产品统一种植销售,资金统一使用管理,村务财务统一核算,干部统一使用,美丽乡村统一规划建设,禁止滥办酒宴,红白酒席统一办理。塘约村的“一清”,分清了“公私分明的根本问题”;“七统”,就是社会主义“统筹计划管理体制”的缩影。塘约村的“一清七统”,也没有中央“农村政策”,“三权分置”的内容与形式。“塘约道路”“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坚持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违反中央“农村政策”的某些内容,确改变了“落后贫困”的帽子,不知能否引起中央对“改革开放错误路线的反思”?
  “塘约经验”的根本就是一条:“坚持农村集体经济所有制和加强党支部核心领导作用”,如果舍去这一根本或者把它当做非主要因素,而把“三权分置、土地确权、土地流转、产业转型,结构调整”,“村社一体,合股联营”等表现形式,当做“塘约经验”的“根本”,就会把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的政治方向引向歧途。
  所谓:确权、赋权、易权,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土地流转”,这完全是错误的观点,为什么呢?
  因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只有国家与集体的“所有权”,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承包权、经营权”。社会主义的“承包权、经营权”,只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与集体“所有权”下的“劳动分工责任制”。社会主义公有制下的“劳动分工责任制”,根本就不能用割裂国家与集体“所有权”的“承包权、经营权”来认识与理解。社会主义没有任何个人或团体,可以脱离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所有权”,而以“承包权、经营权”单独存在,所谓单独存在的“承包权、经营权”,就是要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所有权”分割利益,这是解体社会主义公有制“所有权”的错误行为,与社会主义公有制本质,背道而驰。资本主义社会存在“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现象,是因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各自利益,相互争夺的原因,而产生割裂的“三权分置”,资本主义社会“三权分置”的现象,无法掩盖“承包权、经营权”,依附“私有制所有权”被掠夺的奴性。社会主义所谓“三权分置”,掩盖的是侵犯社会主义公有制“所有权”的行为;资本主义“三权分置”,掩盖的是“私有制所有权”最终决定的本质。社会主义在“完善承包制的基础上推进,各种改革措施”,“产权制度改革”等,完全是形而上学照搬资本主义经济管理形式的错误表现。
  在此特别阐明“公有制”与“共有制”中“所有权内容不同”的区别:“公有制”的“所有权”,主体是全体劳动者,内容明确具体、没有异议;而“共有制”的“所有权”,则异议颇多。“共有制”的“所有权”,主体可以是几个人“共同占有”(股份制);也可以是“一群人”“共同占有”。只有“共同占有”的主体是全体劳动者,“公有制”与“共有制”才是一致的;当“共同占有”的主体不是全体劳动者,“公有制”与“共有制”是不一致的,这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而是资本主义“股份制”;或者说在“共有制”的概念下,隐藏着资本主义“股份制”。资本主义“股份制”、“共同占有”的经济形式,其核心本质:是“私有制”,即大多数劳动者没有“股份占有权”,少数股东具有占有权。形而上学者玩弄“公有制”与“共有制”的概念,利用马克思“劳动的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概念形式,来混淆“公有制”与“私有制”为核心、“股份制”为形式,内涵完全不同的“共同占有”。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的“公有制”,与少数人“共同占有”的“股份制”,两者社会主体内容、运行规则、发展方式完全不同,这用“共同占有”的概念形式是无法辨识的。马克思“劳动的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概念,必须回归社会主义“公有制”-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本质意义。(详见笔者《澄清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迷雾》一文)
  农村是社会主义的重要基础,农村基层党支部的建设,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最基本的基础,农村集体经济所有制,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依托存在的载体;同理社会各个领域,基层党组织的建设,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存在的基础,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依托存在的载体。离开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中国共产党就丧失了执政存在的基础。“塘约道路”“坚持农村党的领导,巩固农村集体经济所有制。”突破扶贫攻坚的水平,具有彻底改变“三农问题”的普遍意义。“坚持农村党的领导,巩固农村集体经济所有制”是根本,无论是什么经济组织形式与发展状态,都可以学习复制,根本就不存在“不可复制的疑问”。解读“塘约道路”,可以是:“坚持农村党的领导,巩固农村集体经济所有制。”也可以解读为:“三权分置、土地确权,土地流转、产业转型,结构调整”“村民自主”等,这是两种对立不同路线的观点。坚持农村集体经济所有制,根本就不存在什么“土地确权”问题,舍去与隐藏根本,什么“三权分置、土地确权、产业转型,结构调整”;信息时代,“规模化经营”才能产生经济效果;发展现代农业,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村民,全部是形而上学的错误观点。社会主义没有公有制的“全民所有制与农村集体经济所有制”,根本实现不了“改革的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这一切实践发展的结果,就是现实“贫富悬殊的两极分化”,不是吗?
  一个“塘约道路”折射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的基石作用。在农村坚持马列毛主义,就是坚持学习与应用毛泽东主义;坚持党的领导,就是坚持党支部“一元化”领导核心;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就是坚持农村集体经济所有制,把分散承包的土地,收归农村集体经济所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就是坚持社会道德建设:“惩恶扬善,抑制不良,弘扬正气,移风易俗”的“政治斗争行为”。社会主义优秀品德的建立,就是在这种斗争中发展的,只有斗争才能发展进步。塘约村“红九条和黑名单”、正确与错误言行的对立斗争,就是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某些规定”,违反“红九条”中的任何一条,就列入“黑名单”管理,一旦列入,“该户不享受国家任何优惠政策,村委也不为该户村民办理任何相关手续。”这难道不是突破“国家法律法规的某些规定”的表现吗?而这正是塘约村“开展对立斗争、集聚民心、克服困难”的关键所在。无论什么村约规定,不敢坚持正确与错误的对立斗争,不敢突破“国家法律法规的某些规定”都不能改变落后贫穷的面貌,也不能解决农村“两极分化”的问题。
  坚持农村党支部“一元化”领导核心,不是什么“村民自主”、“群众说了算”,开展广泛民主的村民讨论与建议,是农村党支部“高度集中”决策问题的基础,这是毛泽东的“民主集中制”;村民监督农村党支部的党员干部,也不能理解为“群众说了算”,这是人民群众民主监督的制度,核心是:辨识“村民监督言论”与“党员干部言行”的是非对错。
  如果说:“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中国共产党革命取得的最伟大的制度性财富,这是防止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制度性保障”,那么“分田单干”—“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就是瓦解“农村集体经济”的错误政策。“塘约道路”只是在瓦解农村集体经济的基础上,重新组织起来,恢复农村集体经济。这是毛泽东时代“走农村集体经济合作化道路”的再现,是毛泽东正确路线的回归。根本就不是什么“农村改革中产生了一种创新的生产方式,这就是自主联合劳动经济制度;中国特色科学社会主义在农村践行所产生的新形式;脱贫致富攻坚战的新路径”。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一文中,早已明确了:解决“国家、生产单位和生产者个人的关系”的利益分配原则与方法。如果把“塘约经验”的“一清七统”提高层次来认识,延伸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全民所有制,集体经济所有制”,社会主义“统筹计划管理的体制”,那么就回归了毛泽东的正确路线,没有人能改变客观规律,新生事物顽强的生命力是不可阻挡的。现实中一些人以“不走回头路”,来否定回归毛泽东的正确路线,如“把分下去的承包地再集中起来,是不是走回头路啊?”“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改革开放”选择错误方向,走错了路,为什么就不能返回来重走呢?生活中,人们选错方向、走错了路,不是也要“返回来重走吗”?发展社会主义事业,虽然是人类社会的首创,但是毛泽东社会主义创新的实践,已经为我们指明了方向。现实已经表明,不按照毛泽东的正确道路走,只能是走资本主义的“邪路”,不是吗?
  社会发展进步、没有“完全相同可复制”的道路,当今时代,回归毛泽东的正确路线,重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意义,已完全不同于毛泽东时代,虽然今天的经济发展条件好于毛泽东时代,但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全民所有制”经济所剩不多,“农村集体经济所有制”几乎全部瓦解,重新把人民群众组织起来,“走社会主义道路”极其艰难。因为“改革开放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实践”,已经产生了强大的“私有制经济势力”,也使得很多人产生了“各人顾个人的自私自利”思想,“塘约道路”推广的阻力,首当其冲就是强大的“私有制经济势力”与形而上学主流在社会主导力量中的“代理人”,所以,要重新把人民群众组织起来,“斗垮这股强大的势力”,克服人们错误的思想与行为,回归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全民所有制,农村集体经济所有制”,必然极其艰难与曲折,这是“人间正道是沧桑”的道理。也只有“坚持马列毛主义,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才可以重新把人民群众组织起来,发展壮大社会主义事业。
  “塘约道路”的背后,是“两条政治路线”的选择,一条是回归毛泽东的正确路线,重新走社会主义道路,一条是坚持“三权分置,土地流转”的错误路线,继续走资本主义道路。“塘约道路”的热议,并不是因为经济规模多么大,而是“坚持农村党的领导,巩固农村集体经济所有制”,“脱贫致富”的组织方式,这说明人民已经觉醒,中央已经觉悟。“塘约道路”变化的事实,反映了回归社会主义正确道路的现象,而如何认识这种现象,则决定于人们的政治立场与政治觉悟的识别能力,一句话:“就是取决于人们是否掌握毛泽东主义”。掌握毛泽东主义,就会抓住“塘约道路”的根本:“加强与巩固农村集体经济所有制与党支部的核心领导”,对“塘约道路”做出正确的解读;不掌握毛泽东主义,就会对“塘约道路”做出歪曲的解读,这就是社会“主流媒体”的表现。这是现实“两条路线斗争”的焦点:社会主义新农村“集体经济所有制”建设问题,决定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的政治方向。“塘约道路”能否突破地域条件的限制,则取决于中央的决策。如果把“塘约道路”仅限于“脱贫致富”方面,那么对发展社会主义事业的意义是很不充分的;如果把“塘约道路”的组织方式,推广到社会主义所有的政治经济等领域,那么发展的意义则完全不同了。中央如何选择,人民拭目以待。
  欢迎批评质询
  201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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