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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未签合同惹纠纷亲姐弟上演“争房大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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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7 14:05:3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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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姐弟张莉(化名)、张勇(化名)没有想到,因为一套房子的归属问题,他们会水火不容,甚至闹上法院。现在,法院的一纸判决书,终于让此事有了着落。“说到底,还是怪我们没有法律意识,没有签下购房合同,才让事情闹到如此地步……”说起这事,张莉感叹。  房子
  姐姐入住后,每月以弟弟名义还贷
  2004年,张勇以25万余元购买了位于渝中区长江一路某小区的一套房,约80平方米。首付款7万余元,余款17万余元以银行按揭的形式付清。与银行及房地产公司签约后,2005年5月,张勇接房。
  同年10月,该房屋的《产权证》办理至张勇名下,他还为该房子缴纳了五通费、房屋维修基金、税费、手续费、按揭款等。不过,张勇没在这套房中居住过。
  2007年6月,张勇把房屋钥匙交给姐姐张莉,并由张莉装修、入住至今。入住后,张莉先后分三次支付给张勇14万元,并于2007年9月至2015年3月期间,每月20日通过张勇的银行账户支付按揭款共10万余元。
  争议
  她给的钱,到底是购房款还是租金
  弟弟名下的房子,姐姐又付了钱,姐弟俩跟这房子究竟是啥关系?
  对于这一点,姐弟俩有不同说法:张莉说,这套房子是她从弟弟手中买过来的,只是以弟弟的名义付款,首付和按揭都有如约缴纳。张勇却称,这套房子所有权在自己,姐姐只是租住,这些年她给的所有钱,都是房租。
  为了这一根本性的争议,姐弟俩不惜对簿公堂,并拿出了系列证据,为各自的说法证明。
  2015年2月-3月,张勇做了一系列事情:他向银行提前还清了剩余的所有贷款,并办理了抵押注销手续,领取了这套房子的房产证。之后,他给了张莉两个选择:要么搬出去,要么以2015年的市场价购买这套房。
  张莉则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对这套房子进行了诉前保全。作为原告,她要求法院判决:自己于2007年6月购买了这套房子,与弟弟张勇的买卖关系成立。
  调查
  房子装好后,弟弟曾来贺“乔迁之喜”
  渝中区法院民三庭承办法官在调查中发现:2005年,张勇在接房之后,曾让亲友帮忙“挂起卖”,但当时并未售出。2007年,张勇把钥匙交付给张莉之后,双方既未签买卖合同,也未签租赁合同,物管费也一直由张莉自行承担。
  此外,2007年11月,该房装修完毕后,张莉还邀请了张勇等多位亲戚到家里,庆贺乔迁之喜。在“人情簿”上,张勇还签了名。
  判决
  姐弟俩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在法庭上,张勇说,姐姐给付的14万元是她借给自己的钱,后面以按揭的形式给付的则是房子的租金。张莉则表示,这14万就是首付,后面则以弟弟的名义给了按揭。
  承办法官认为,张莉给付的14万元应是房屋的首付款,这符合高度盖然性(即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的判断标准。以张勇名义缴的按揭款,也应是房屋的按揭款。此外,张勇在姐姐乔迁之喜时的道贺,也从侧面辅证了他把房子卖给姐姐的事。
  渝中区法院一审判决:张莉与张勇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判决后,被告张勇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说法 是否支持张莉诉求,曾有两种观点
  一起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因主体关系之间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且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之中,对原告张莉的诉求是否该被支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双方即使可能存在买卖关系,但行为不规范,形式上缺乏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应驳回张莉的诉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从查明的事实来看,张勇把房子交付给了张莉,张莉也有支付房款和装修的行为,张莉装修好房子后,张勇也曾到家庆贺,并无其他异议,根据生活常识、交易习惯和常人逻辑,张勇辩称的租房说法站不住脚。
  承办法官介绍,从《合同法》第62条规定可看出,价格条款并非合同的必备条款,因此,双方的买卖关系在当时就应视为达成了合意。
  最终法院采取了第二种观点。
  张莉说,她在买房子的时候,没有顾及这么多,也没有跟弟弟签下一份正式的买卖合同。此后,姐弟俩在生活中生下了嫌隙,并以这套房子的事宜为由,展开了“争房大战”。
  提醒
  再要好的亲戚朋友
  也要讲究凭证
  一场亲姐弟之间的“争房大战”,让人唏嘘的同时,也给大家一个提醒:凡事要有合同意识和法律意识。
  民事法官提醒,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无论主体双方是何关系,即使是再要好的亲戚朋友,也一定要留下书面凭证。
  在写下书面合同时,要将价款、标的物、履行期限等要素约定清楚,保证做到明确、无歧义,且最好要在第三方的见证下签合同。“这样做,是在坚守契约精神,维护双方的利益,也是法律所提倡和支持的。”(记者 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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