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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必须先成立筹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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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必须先成立筹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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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昔97
Lv.9
发表于 2017-4-30 16: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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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备组阶段的注意事项
广友哥,街道办提前给物业透漏信息,物业提前操作这种情况怎么办?
事前、事中、事后几个阶段的应对方法:
事前:所谓的事,指的是筹备组组建完成这个事情。作为发起人的热心业主,也是相对于有物业公司、开发商暗中操控的带有明显的意图的业主,要更为积极和主动,包括明确诉求、公布方案、加强沟通,要让真正的呼声和目标得以宣扬和知会,要让足够多的业主明白成立业委会的目的、任务、以及挑战,要让更多的人的意见得以表达,引导和集合符合小区实际的议题和意见形成具备意思一致表示的共识,共识有了,成立筹备组的作用清晰了,那么最终谁来做这样一个事情,真的就不重要的,这也是最为理想的效果。所以,把主要的精力,用在正确的事情上,也能从根本上保证实现初衷。
事中:如果得偿所愿,自不在讨论之列。需要讨论的其实就一种情况,被另一方的人控制了的筹备组情形下,如何应对。当然不是斗争,是更加投入的宣讲传播规范和实际的问题,依然要带动更多地人参与和表达,阳光、透明、公开是最好的制约手段和防腐措施,也能够通过公共的参与和讨论,阻止偏颇乃至有失公正的条款和意见,定力符合最大多数人利益的管理规约、议事规则并尽最大可能的保证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员的价值取向和路径选择。
事后:在涉及到业主组织建设以及业主权利的维护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实际上是十分有利于普通业主的权利维护的。其实,任何一个具备业主身份的人,在具备足够的法律法规知识储备条件下,也是最为有力的制度维护者。无论是从知情权、撤销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行使和保护角度而言,任何一个普通的业主都可以对不符合法定程序和实体要求的事项,提出意见建议,行使一个业主的基本权利,从另外一个角度看的话这也是对这个制度的严重挑战甚至是最大制约,因此能够保证最大程度的维护每一个业主的现实利益和权利。
当然,无论是哪一个情况,在筹备期间其实制定规则、形成合意并达到意思自治和协商博弈的效果是这一阶段的主基调。如果再考虑现实中,这一阶段并不能很好地独立区别和划分,很多的操作实际上并没有充分认识到制度建设、架构设计的深远持续影响,往往目光聚焦在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选以及争夺上,所以实践中很容易出现轻规约、规则重人员、人事的普遍性错误,这也是导致许多小区选出业主委员会之后,出现反悔,觉得还不如没有更省心。一定要努力的避免重蹈这样的覆辙!
这个阶段涉及到普通业主与政府(街道办)、资本(开发商)、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被利益相关方利用和鼓动的有力搅局者)集中地交集,如何保持好初心并胜利实现目标确实是一个很大的考验。依法、公开、透明、公正、沟通、协商、博弈、理性是这一阶段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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