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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不利于自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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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5 11:44:35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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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民主导论”第1章
  平等不利于自由吗?
  原编者按
  罗伯特.达尔 (Robert Dahl, 1915-2014)是美国著名政治学家,生前任耶鲁大学斯特灵讲座教授,曾任美国政治学会主席。他的“现代政治分析”一书1987年由复旦大学王沪宁教授翻译为中文。他的“民主理论的前言”一书1999年由北京大学顾昕教授译出。本期公号推出他1985年在加州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经济民主导论”一书的第1章。中译文原由上海交通大学胡伟教授组织翻译,现由周小庄校对。
  达尔在本章中主要讨论了托克维尔对平等可能不利于自由的担心。托克维尔认为,1)在整个文明世界中,平等正在不断增长;2)但是自由是最重要的善,也许是比平等更大的善;3)自由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对权力的行使要有强烈的制约;4)然而,在政治、社会和经济平等盛行的民主国家,多数人行使无限制权力的所有障碍都被去除之后,多数人却有了实施专制统治的机会。这四个假设使得托克维尔有强烈的理由担心:在民主社会里,政治平等将使自由遭到破坏。达尔首先定义了基本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言论自由权,自由质询权;寻求和掌握公共职位的权利,自由、公平和适度频繁的选举,以及组织政治协会(包括政党)的权利。那么,在什么程度上平等和民主危害主要的政治权利呢?达尔讨论了民主制与基本政治权利之间的理论联系的两个不同视角。一种是先在权利理论(theory of prior rights),这一理论认为基本权利(包括政治权利)在某种意义上先于民主制。另一种视角认为基本的政治权利包含了民主过程所必须的所有权利。因此这一视角与民主的理念更一致。达尔的观察是:“对照古今的所有其他政体,现代民主制,在受法律保护的政治权利的范围上,以及在可以有效行使那些权利的成年人口的比例上都是无与伦比的。”达尔还用13个在20世纪中由民主政体蜕化为独裁政体的案例说明,在这些国家如果自由受到威胁,威胁不是来自于太多的平等而是太少的平等。
  达尔总结说,托克维尔并没有完全错,因为他只是说,民主的平等有可能破坏自由,并不是不可避免地破坏自由。托克维尔也认为,在某些条件下——这些条件他认为主要存在于1830年代的美国——平等可以和自由调和一致。这些条件是:1)经济福利或“物质繁荣”的扩散;2)权力和社会功能分散于大量相对独立的社会团体、组织和集团之间;3)宪法分权的重要性:4)政治文化和风俗习惯和道德习惯对一个社会的民主的重要性:“无论是经济繁荣还是一个好的宪政体系都不能确保一个国家的民主,如果该国的人民缺乏民主所需要的本质性情,即由广泛的文化、信仰体系、习惯、风俗和道德所支持和传播的态度”。
  目录
  平等不利于自由吗?
  托克维尔的论点
  通过法律的多数人暴政
  以大众为基础的专制主义
平等不利于自由吗?

  (《现代政治分析》,王沪宁、陈峰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  1. 平等不利于自由吗?
  根据一个古老而广为流传的观点,对自由来说,平等是个危险。但是,平等究竟为什么并怎样威胁自由?哪种“平等”?哪种“自由”?为有效地回答这类问题,我们应该诉诸什么样的经验呢?
  托克维尔的《民主在美国》(Democracyin America)是寻求答案的一个适当去处。因为,尽管立即跃入读者眼帘的是托克维尔对平等及其效果的迷恋,但他的核心关怀及至高价值却是自由。担心平等会压破自由、寻求二者可能共存的解决方案,是贯穿《民主在美国》两卷本的基本主题。
  然而,由于托克维尔的论点及其对问题的回答并不总是很明确,因此,我的解释是寻求使托克维尔比他自己呈现的或是他所希望呈现的更与众不同和更有纲要。(1. 尽管在我看来托克维尔是个伟大的政治理论家,但他却不属于能明确处理上述段落中所提到的问题的那类理论家。他的理论常常是不言明的、深深嵌入其上下文之中、和有高度资格限定的。将他的理论阐述地更为明确、较少地受上下文影响、和较少有资格限定的努力,就像我这里所做的那样,是将一种他自己可能会认为是无法接受的理论归结于他。)虽然我对托克维尔的解释不能完整地呈现托克维尔,但这有助于我们把握为什么平等这么经常地被认为是对自由的威胁,并能帮助我们揭示这一观点的一些成问题的方面。
  托克维尔的论点
  我把我认为是托克维尔论点的基本的前提概括为下述四个命题:首先,在整个文明世界中,平等正在增长且不可避免。因为在美国公民(白人、男性)当中,平等已经差不多达到了其自然的极限。美国是世界的实验场地,尤其是法国的实验场地。其次,自由是最重要的善,也许确实是比平等更大的善,但人们对平等的热爱要比对自由的热爱更为强烈。虽然平等方面的进步确定无疑的,但是自由的生存却是有疑问的。第三,自由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对权力的行使要有强烈的制约,因为权力的集中天然地使自由死亡。在过去,自由有时是借助横亘在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强大的中间组织而免受集权之害的。然而,第四,在政治、社会和经济平等盛行的民主国家,而且多数人行使无限制权力的所有障碍都被去除之后,多数人却有了实施专制统治的机会:“民主政府的本质在于多数人的绝对主权;因为民主国家中不存在能够抗拒它的东西(托克维尔 1961,1:298)”。这四个假定加在一起使得托克维尔有强烈的理由担心:在民主社会里,政治平等将使自由遭到破坏。的确,一国人民越是民主,对自由的威胁似乎就越大。
  如此说来,托克维尔实际上是提出了一个关键性的两难困境。因为,尽管平等很清楚是民主的必要条件,却未必是自由的必要条件;况且平等也不一定是个充分条件。相反,因为平等有助于产生多数人专制,它威胁自由。如果民主的必要条件是对自由的长久的威胁,那么我们必须在民主和自由之间作出抉择吗?托克维尔向我们担保说不一定,他还提出一个使像美国那样的民族得以逃脱平等与自由困境的解决方案。但在讨论他的方案之前,我们需要更清楚的理解该问题本身。
  平等托克维尔强调两种密切相关的平等,我将其称之为政治资源平等和权力平等。至于资源,他指的是美国人在人身抵抗和强制能力(例如武器、军事组织和警察)方面的相对平等,他们作为公民相对于国家在法律权威方面的相对平等,以及他们在知识、财富、收入和社会地位方面的相对平等。托克维尔采纳了自从古希腊时代以来的政治理论中的共同假定,相信在这些资源的分配上的大致平等促进了权力分配的大致平等,或更具体地说是对国家政府的控制的大致平等。他告诉我们,他在美国人中看到的社会条件的非同寻常的平等的政治后果是:
  “很容易推论。认为平等不会像它在其它领域一样也最终进入政治领域,这种想法是不可能的。设想人们在某一方面永远保持不平等,然而在其它方面都是平等的是不可能的;他们最终必将在所有方面都平等。”
  但是,托克维尔非常注意自由在平等人的世界中的不稳定地位,他警告说,“政治世界里的平等”可能由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任一种建立起来:
  “每个公民都必须拥有权利,或者没有任何人获得任何权利。”
  “然后,国家从相同的社会位置可以得到两种政治结果之中的一种;这两个结果截然不同,但他们都因为相同的原因向前发展。”
  美国人已避开了较糟的选择,即“绝对权力专制”,迄今为止,他们已经设法建立并维持了人民主权(1:46-47)。然而,从托克维尔的假定中可以推导出,在美国人中,捍卫自由是对抗多数人的强势和威胁的力量,这些多数人在试图获得绝对平等的资源和权力的程度是非常惊人的。
  为把握托克维尔的观点在其历史背景中的意义,我们需要指出两个重要的资格限定性说明。首先,尽管美国是当时世界历史上唯一一个、也是第一个可以被称为民主制的国家,但它远远没有达到我们今天的民主的包容标准,因为成年人口中的大多数人——妇女、奴隶和大多数的非白人——都被拒绝授予政治权利。托克维尔所说的美国民主制充其量只是美国男性白人的民主制。其次,在描述“美国多数人的无限制的权力及其结果”时,他脑子中想到更多的是各个州政府而非***,因为在他看来,各个州“实际上是管理美国社会的权力机构”(1:298)。因此,他担心的主要不是美国共和国的***,如他所言,而是“美国共和国下的各政府”(1:317)。事实上,通过提供权力的分立、联邦主义和权利法案,美国联邦宪法是“减缓多数人暴政”和“保持美国的民主共和制”(1:319-92)的原因。后面我会继续讨论这一点,但是我不认为托克维尔论点的重要性会因为他说问题存在于州政府中而被大幅度地削弱。
  自由我们可以问这样一个问题:被政治资源的平等所强化的政治平等究竟如何危害自由?托克维尔提供了几种可能性。一是暴民统治或恫吓,因为公共意见支持暴民而使得暴民统治或恫吓更为嚣张;因为陪审团不能宣判违法犯罪者有罪,受害者就无法有效地求助法律保护(1:306-7,第一卷)。美国人确实经常不通过法律而私自治罪,毕竟正是美国人创造了修辞矛盾的“私刑法”。然而,从托克维尔到现在的一个半世纪表明,虽然暴民行动是(或人们希望曾经是)一种美国病,却不是民主国家的通病。的确,在一些自托克维尔时代以来已经成为民主制的国家,我们看到了不同寻常地对法律的尊重。暴民统治的倾向可能较少地与平等有关,而更多地与国家之间和国家内部的文化和社会差异有关。尽管我无意淡化美国生活中零星发生的暴民统治的影响,但它并非民主国家的一个普遍特征。
  托克维尔辨认出在一个平等人的社会里,多数人权力的第二个危险是,大多数人通过削弱潜在的与多数人不同的意见来支配公众意见本身。依托克维尔之见,一个平等人的社群会表现出一种自然的趋于一致的倾向(1:309-16;2:8-13)。这一倾向也许是他归咎于美国民主中的最严重和最令人警觉的缺陷,这一缺陷也可能是民主本身所固有的。然而,虽然托克维尔发现了一个重大的问题,但是占优势的看法对个人观点的影响却非常复杂和难以捉摸,令人满意地处理这个问题需要更为广泛的理论和经验的探讨,这远远超出我在这里所想要进行的。
  在我看来,民主秩序中与平等和自由的问题更直接有关的另外两个危险是:多数人会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压迫少数人的危险;和民主社会会导致以大众为基础的专制统治的可能性,这个专制统治将熄灭所有的自由之火,然而却有助于满足人民的需要并赢得他们的支持。
  通过法律的多数人暴政
  “每个人的权利被限定在公正的范围内¼多数人作为一个集体的存在,他们的意见、最经常的是他们的利益,是与另外一个存在、被称为少数人的存在的意见和利益相对立的。如果承认一个人拥有绝对权力,可以滥用权力、冤枉他的对手,那么多数人为什么不会采用同样的手段呢?”(1:304)
  托克维尔在宣称民主制度中,多数人及其代表可能会合法地却不公正地行动时,他陈述了政治思想中的一个老生常谈。然而,提出这一可能性却只是提出了一个问题,或者是提出了一个系列问题。
  理论问题首先,为了判断多数人什么时候冤枉他们的对手,滥用权力(沿用托克维尔的释义),我们显然需要一些标准。这些标准应该是什么呢?在美国,对重要的法律变更——从废除奴隶制到征收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持反对意见的人们,总是指责所提议的变更是滥用了多数人权力,更有甚者,简直就是多数人暴政。那么,我们是否就可以认为,无论何时,只要少数人的利益与多数人的利益是对立的,多数人就一定是滥用其权力,仅仅因为他们是在保护自身的利益?但这样的指控显然是荒谬的,因为民主过程的目标之一无疑是允许多数人保护他们的利益。正如托克维尔自己所言,“多数人的道德力量是建立在 … 多数人的利益是优先于少数人的利益的原则基础上的”(1:300)。
  那么,显然,我们需要找到多数人统治的实例中的一个子系列,在这个子系列中,多数人利用其优越的权力,不公正地(也许是横暴地)对待少数人。但是我们应该用什么标准来将不公正和明确的、完全正当的运用多数人权力区分开来呢?是不是每一个多数人不公正的实例也是一个多数人暴政的实例?或者说反过来,多数人暴政是多数人不公正的一个特例?
  在选择标准以判断一个既定的法律是否不公正或甚至是否暴政(假定第一个并不必然包含第二个)时,我们可能很容易太过宽泛地解释这两个术语,以致于民主或多数人统治就其定义来说实际上变成非法的。例如,任何一种剥夺一些人现存的合法权利或以任何方式损害一个人的利益的法律,若将其界定为不公正或暴政,就显然太过宽泛了。因为大多数的法律都以某种方式改变现存的法律权利并损害某些人的利益,如此宽泛的定义会使现存法律的任何改变都成为不公正,这是很荒谬的。
  假设我们将“暴政”定义地稍微收窄一些,定义为是破坏了任何人的“根本利益”。正如JamesFishkin所表明的,根据对“根本利益”的合理解释必然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某些情况下,任何政策都必定导致要么不公正要么暴政。例如,如果童工在某些情况下是不公正的;如果雇佣童工是雇主的根本利益;而且如果现存法律保护雇主雇佣童工的合法权利:那么或者童工不能被合法禁止(这是不公正的);或者政府禁止童工就必然是实施暴政。这种问题也无法用任何一种取代多数原则的其它数量要求来解决。让我们来看其中的一种可能性:一致同意的要求无疑将防止多数人“暴政”,但这样做将给每个雇主对政策的否决权,而且会使单一一个雇主就能阻挠禁止不公正的童工的法律通过(Fishkin 1979,19ff.)。在简单的多数原则和一致同意之间的任何数量要求都会产生同样的问题。
  然而,将不公正或暴政界定地如此狭窄,我们会冒着相反的危险,即按照定义,它们实际上不存在了。(2. 我现在认为我在《民主理论导言》中(1956,22-24)很危险地接近这种做法,而且发现那种处理不令人满意)。例如,假设我们这样来规定,一个令人满意的决策过程的任何一种结果,按照定义都产生一个正义的决定。依据这一定义,我们只需要相信民主过程是令人满意的,就可以得出结论说,通过民主过程所做出的决策永远不可能是非正义的。但这一结论肯定是不能接受的。当然,程序正义极为重要,它常常是唯一一个可以确定的民主形式。然而对任何一个具体的事例,我们都有权利问一问:一个令人满意的程序所产生的结果本身是不是正义的?由相似的人(peers)来审判可能是个正义的程序,在大多数刑事案件中,甚至比其他任何替代程序都更好。但是我们也有理由怀疑,陪审团的裁决是不是总是实质上正义的。同样地,即使你相信民主过程是程序公正的,你也可以有理由断言,一个完全民主的过程有时也可能会产生实质上不公正的决定。
  因此,除非我们拥有令人满意的标准将非正义的和暴政的事例与民主过程的正常运作区别开来,否则就不可能判断托克维尔所关注的问题——多数人滥用权力、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不公正、以及多数人暴政——的发生、频率和严重性。遗憾的是,两卷本的《民主在美国》对我刚才提出的那些问题的回应十分贫乏,我们不得不在别处寻找答案。(或许可以从托克维尔的全部作品中梳理出答案来,但我有点儿怀疑。例如,《旧制度与法国大革命》一书在这一点上就没什么帮助。)
  即便我们能够建立令人满意的标准以识别多数人不公正和多数人暴政的事例,仍然存在一个关键性的问题:我们应该拿民主政体的运作表现与什么东西相比较呢?假设,可以表明,按照令人满意的标准,民主政体有时表现得不公正——甚至是暴政。但是,假设同样可以表明,按照相同的标准,所有的政体有时都行事不公正甚至暴政。那么我们又怎么办呢?Fishkin已经证明,即使是根据很严格限定的暴政的定义——比大多数关于多数人暴政的讨论所用的定义都窄得多的定义——没有一种理论可以保证防止暴政。程序要求——例如多数人规则、或者对多数人规则的各种修正、直到一致同意规则,或是绝对权利,或是“结构性原则”——例如约翰·罗尔斯的两个公平原则,这些东西无一可被指望用来预防暴政(Fishkin 1979)。
  诚然,我们很容易证明,根据任何一种多少有点内容的定义,多数人都可能伤害少数人的利益,都可能行事不公正,都可能确实实行暴政。但是,如果其它各种替代的政体也都允许非正义和暴政,那么,民主政体或者多数人原则不能完全排除这些可能的错误就不能算是它们所独有的缺陷了。当然,我们肯定要问:民主政体是否比其它任何替代的政体更倾向于犯这种恶行?或者,也许在实践中民主政体很少有这种倾向?
  然而,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区分两个议题,两个在自由与平等的讨论中经常混淆的议题。第一,我们必须自问,是否任何一种可替代政体,即某种非民主政体,会保证其人民更大的自由?第二,即便事实证明民主政体在确保人民的自由方面表现得比非民主政体更为出色,但民主政体是否却经常损害基本权利和自由?如果是的话,这种对自由的损害多大程度上来自平等和多数人规则?
  与非民主政体之比较根据托克维尔的标准,民主政体无疑比非民主政体能够确保更为广泛的自由。当然,如果将一些现行民主政体的实际表现与设想的非民主政体的理想运作比较起来,民主政治也许看起来要逊色。然而反过来,将一个理想的民主政体的理想运作与任何现行的非民主政体的实际运作进行比较,就会极有利地证明民主政体理想的优势。但是,如何解释这些比较是很困难的。如果我们只考虑理想的政体,按照托克维尔的条件,民主政体看起来比较好;因为除了民主政体外,其它理想的政体都不能够给如此广大的民众承诺如此宽泛的政治自由。而且,除了民主政体外,其它理想的政体都不能够甚至是承诺保证给大多数成年人以最基本的自由形式之一——即充分参与自治过程的自由。
  现在假设我们只考虑现实政体。托克维尔在他自己的年代,只能是把短暂的美国的经验与历史上所有的政体加以比较。然而这些先前的政体,按照合理的标准(包括托克维尔的标准),只有少数几个能被称作是民主政体。即便如此,托克维尔也没有给读者提供系统的比较。1832年,尽管在美国存在着奴隶制、存在着针对印第安土著人的残酷暴力、以及妇女在法律上属于屈从的地位;但是还是有较高比例的美国人享有比当时存在的任何政体或更早期的政体(古雅典和古罗马共和国可能是例外)中的人民更高程度的政治自由和公民自由;对这一看法,我想托克维尔应该不会辩驳。在当代世界,民主国家中的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要比非民主国家有更多的保障。
  总而言之,如果发现民主国家的人民比非民主国家的人民享有更广泛的政治自由,这一点也不值得大惊小怪,因为民主过程必定要与某些权利和自由联系在一起。因而,固执的方法论学家可能会断言这一关联关系是“虚假的”,因为根据各国政治权利和公民自由的广泛程度而给这些国家排序的一些指标,也会用于将国家归类为民主制。尽管如此,民主过程与权利和自由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确实与托克维尔对民主的担心有关。只是在某一特定的方法论意义上,这一关系才是“虚假的”,它对于区分世界上现实国家的政治制度的意义十分重大。
  对基本自由的侵犯在许多读者看来,说政治自由和公民自由在民主政体下要比在非民主政体下大的多,就如同是说未被监禁的人通常要比被监禁的人享有更多的自由一样。民主政体下的自由与非民主政体下的自由有优势的比较,似乎不足以正面回应托克维尔所提出的多数人暴政的问题。因为,不存在令人信服的理由使我们认为,仅仅是因为民主政体与更低劣一等的政体相比之下运作还令人满意,勉强通过,我们就不得不接受它。不存在一些我们可以据此比较民主政体表现的标准吗?如果有,如果民主政体达不到那一标准(至少有时达不到),那么其中有多少失败可归咎于平等和多数人权力呢?
  这是些棘手的问题,极为难于回答,而对这些问题,托克维尔同样也没给我们什么帮助。但是我们可以首先明确指出一些权利,这些权利我们都有理由同意它们在某种意义上是基本的权利,甚至有资格被认为是道德上“不可让渡”的权力,从这一点开始继续进行。(4·“不可让渡”意味着,无论是自愿还是非自愿,它们都不能被正当地放弃。虽然在杰弗逊时代“不可让渡”的英语标准用法是unalienable,但杰弗逊及《独立宣言》却是使用inalienable(Wills 1978,370)。我这里沿用杰弗逊的用法。)然后,我们可以考察这些基本权利是否(或曾经),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受到民主政府的威胁。托克维尔、美国宪法的制定者、以及其他许多担心多数人暴政的人特别关注两类权利,即经济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和政治权利。我会在下一章考虑经济权利,现在先讨论政治权利。一会儿,我会为某些基本的政治权利提出一个理论基础。与此同时,我们可能会同意基本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言论自由权,自由质询权;寻求和掌握公共职位的权利,自由、公平和适度频繁的选举,以及组织政治协会(包括政党)的权利。我们称这些为主要的政治权利。
  在什么程度上平等和民主危害主要的政治权利呢?
  我已说过,托克维尔是局限于单一一个国家的不足两代人的经验之中。我们则有更多的优势,不仅多了150年的美国经验,而且还有更多国家的经验——按照当代的标准,大约有三打(三十六个)国家,其民主制度已经存在一代人或更长的时间了。遗憾的是,自托克维尔时代以来,不曾有过对不同民主国家之间的政治权利进行充分比较的历史。不过,历史记录似乎表明民主国家的主要政治权利呈现相当稳定的加强和扩展。例如,在所有民主国家,选举权在今天比在1830年的美国要广泛的多。再者,在1830年保密的选举是很罕见的;而在今天,从总体上看,选举的保密性是标准程式,而且受到有效的保护。另外,反对派的权利也大幅度扩大。在许多民主国家,参与选举的合法政党的谱系从革命的(尽管不是主张系统化暴力的)左派延伸到可能信奉反民主观点的右派。受法律保护的出版物的范围甚至更广泛。大体上说,在民主国家,质询自由和表达自由受到极好的保护——可能远远好于以往。
  在若干重要的方面,美国是一个偏离的例子。美国少数族裔被剥夺了基本政治权利和人权,受害者的人数以及被剥夺权利的恶劣程度都要超过其它任何民主国家。没有其它民主国家拥有如此大量的少数群体居民,他们经过长时期的奴隶制才获得名义上的公民身份,他们在种族上是独特的,因此被隔离为有区别的和下等从属的社会等级;这一事实至少能够部分地解释为什么美国偏离民主的标准。但无论如何,除了在美国重建时代(美国1865-1877年这段时间——译者注)短暂的插曲时间外,黑人的政治权利只是到了20世纪60年代中期才开始在南方的大部分地区得到有效保护。然而,即使是在这一最为极端的事例当中,历史的推力虽似冰川运动般缓慢,却还是使政治权利朝着扩大而不是缩小的方向发展。
  美国人在偏离美国正统的频率和野蛮程度方面也可能是独一无二的,这种偏离周期性地爆发为偏执狂般的政治迫害,侵犯政治少数族群的权利,特别是左派的权利(霍夫斯塔特Hofstadter 1965)。然而,美国历史的较大背景和其他民主国家的经历使得有理由得出如下结论:民主制倾向于扩展而非缩小对主要政治权利的法律保护的范围和有效性。在民主政体早期出现的剥夺和否定权利的现象趋于减少甚至根除,而非增加。
  由于托克维尔没有涉及这一点,因此,我不清楚这个结论如何与他的假定联系起来。然而,在我看来迄今为止的历史证据不足以支持这样的观点,即凭借民主程序通过法律的手段以破坏基本的政治权利是民主制国家的显著特点。因为,对照古今的所有其他政体,现代民主制与其自身的早期经验相比,在受法律保护的政治权利的范围上,以及在可以有效行使那些权利的成年人口的比例上都是无与伦比的。
  这个结论有可能是显而易见的,也可能让人意外,这取决于人们如何看待民主制与权利之间的理论联系。因为民主秩序中政治权利的性质,可以从若干不同的、有时是相互冲突的视角来观察。尽管这些视角可能产生本质上相同的权利类型,但对于一个人思考民主与权利二者之关系的思路却可能有十分不同的影响。有一种视角,我称之为先在权利理论(theory of prior rights),这一视角对美国人来说耳熟能详,且已被间接地纳入我们的宪法思想中去。在先在权利理论中,基本权利(包括政治权利)在某种意义上先于民主制。它们拥有一个道德上的存在、一个立场、一个本体论的基础,如果你愿意这么说的话,它们完全独立于民主制和民主过程。根据这一观点,某些基本权利不仅先于而且优于民主制。它们设定了通过民主过程所能(正当地)做的事情的界限。因此,在先在权利理论中,基本政治权利被看作是公民有资格行使的权利,如果必要的话,也可用以反对民主过程。它们使自由成为可能,但自由却受到民主过程的潜在威胁。由此可见,为了保护基本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人们必须首先保护它们免受公民主体通过民主过程而实行的侵犯。
  另外一种思考基本政治权利的视角与民主的理念更一致一些。那就是认为基本的政治权利包含了民主过程所必须的所有权利。根据这一视角,通过民主过程的自治权利本身是一个人能够拥有的最重要的基本权利之一。的确,如果有任何权利可被认为是不可让渡的,那么这一自治权利肯定包含其中。因此,任何对自治权利的侵害必定也侵犯了基本的不可让渡的权利。但是,如果说人们有权自治,那么,公民也就有资格享有自治所必须的所有权利,即,对民主过程来说是根本性的所有权利。基于这一推理,一系列的基本政治权利都可从人类有资格享有的所有最基本的权利之一——自治权中引申出来。
  我相信可以表明,民主过程所需要的权利包括我前面所述的所有政治权利,这些权利从更熟悉的先在权利理论的角度会被看作是优于民主制并且受民主的威胁。
  如果多数人以一种完全合法的方式通过民主过程而削弱任何受法律约束的人的基本权利的话,那么,许多人(包括托克维尔)对民主制感到忧心的暴政就可能发生。我认为这种担忧并非毫无道理,但要留意的是,我刚才所提议的看待首要政治权利的方式是如何改变了问题的理论性质。
  首先,我们不再面对一方是自由,另一方是平等或民主的直接冲突了。因为,如果民主本身是一项基本权利,那么一个人的基本自由的一部分就是行使该权利的机会。如果有资格享受自由和民主权利的多数派公民在行使其权利时限制了少数派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话,那么,冲突就存在于一些人(这些人构成了多数派)的权利和自由与另一些人(这些人是少数派中)的权利和自由之间了。就现在所讨论的平等而言,它是对一个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体系中所包含的权利的平等要求,关注托克维尔问题的人们很少会挑战这种平等。
  而且,如果多数人剥夺少数人的,甚或剥夺其自身的,任何首要政治权利,那么,他们这样做的时候恰恰也是在破坏民主过程。如果他们这么做,并且他们的决定不只是过失的话,那么就此程度来说,他们一定没有坚守民主过程。反之,如果人们坚守民主过程,那么除非失误,否则他们一定不会侵犯任何公民的首要政治权利。
  由于这个问题已经成为民主理论中的混乱之源,因此,将多数人与少数人的权利,以及多数人与民主本身,这两种情况区别开来是有益处的。
  1.  多数人与少数人。多数人有权用其首要政治权利剥夺少数的首要政治权利吗?答案有时是个悖论:如果多数人不能够这么做,那么实际上就是剥夺了多数人自身的权利;但是如果多数人可以这样做的话,他们就剥夺了少数人的权利。因此,没有什么解决办法是既民主又公正的。但在我看来,这个两难困境是虚假的。
  当然,多数人也许有能力或有实力剥夺少数人的政治权利,虽然在实践中我猜想更经常地是强有力的少数人剥夺多数人的政治权利而不是相反。无论如何,这类判断需要对能力的动态过程进行经验分析,可以论证,没有这一分析对权利的充分讨论就是不完整的。但是对这些倾向进行纯经验的分析不是当下所要讨论的问题。这里的问题是,多数人是否可以正当地运用其首要政治权利剥夺少数人的首要政治权利。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换言之,说许多人组成的一个既定的集合体应该通过民主过程自治,同时又说那些人中的大多数可以正当地剥夺少数人的政治权利,这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因为这么做,多数人就否定了少数人在民主过程中所必需的权利,因此,实际上多数人是确认了这一集合体不应该通过民主程序来自治。二者不能兼得。
  2.  多数人与民主。民众,作为公民集体,不可以决定他们就是不想被民主过程治理吗?人民不可以用民主过程决定以一个非民主的政体取代民主吗?这里又遇到了一个所谓的悖论:或者是人民没有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民主地自治;或者是人民有权利,可以民主地选择被一个独裁者统治。在任一情况下,民主过程都必将失败。
  从经验上讲,民众显然可能选择运用民主过程去破坏那些过程。如果存在民主过程,这些程序很难构成不可逾越的障碍以阻止多数人这么做。这一经验上的可能性与对民主程序是否令人向往的评估有关,不论是在一般意义上的,还是对一个具体的人民而言。如果在民主的试错历史中,不同的人民时常否决民主制,那么人们可能会悲观地得出结论说,民主政体太易于自我毁灭,因此民主思想是有根本缺陷的。然而,接踵而来的问题主要不是经验的问题,而又是民众是否可能正当地做其显然可以做的事情,或者,换句话说,民众是否有权做其有能力做的事情。这样问问题,就使得“民众可能正当地运用民主过程以破坏民主”这一论点,与先前所提到的“多数人可能正当地剥夺少数人的权利”这样的论点同样拙劣。因为这两个论点本质上是相同的,两难困境在任何一种情况下都是虚假的。如果说人民应当民主地自我治理是令人向往的,那么非民主地治理就不可能是令人向往的。如果人民相信民主制是令人向往和正当的,那么逻辑上他们就不可能同时相信它是不令人向往的,并因此证明破坏民主过程是合理的。
  这样说来,由于首要的政治权利是民主过程所必需的,(逻辑上说)一个承诺遵守民主程序的人民就必定会支持这些权利。反过来说,如果他们有意侵犯这些权利,他们就是在宣布他们拒绝民主程序。假如我们将托克维尔理解为是担心多数人专制会在承诺民主过程的人民中出现,就像他所描绘的美国人那样,那么,他的担忧反映出在基本政治权利和民主过程之间关系的一个理论错误。
  这些理论思考看起来可能不过是为多数人暴政提供脆弱的、完全是形式上的屏障。然而,在实践中,它们可以发展成为权利所能有的最强大的保护。因为,除非一国之民占压倒优势地相信民主过程是值得拥有,并且这一信仰根植于该人民的习俗、实践和文化之中,否则,民主程序是不可能得以维持的。尽管看待首要权利的这两种方式不尽相同,民主的逻辑却并不神秘。民主过程和某些首要政治权利之间的关系不是抽象到超出实践理性和常识所能及的范围。一个信仰民主的人民及其领袖、知识分子和法学家在思考其政治制度的要求时,会看到对首要政治权利的实际需要,并会发展出对权利的保护。其结果是,在一个普遍承诺民主的人民中,对首要政治权利的向往的信念与对民主制本身的信念将交织在一起。因此,在一个稳定的民主制度中,对保护所有首要政治权利的承诺将成为政治文化的一个本质要素,特别是当该文化是由对解释权利和实施权利负有特殊责任的人员——例如法学家——来传播之时。
  到此为止,任何熟悉《民主在美国》的人也许都会怀疑我们的理论路线尚未把我们带回到托克维尔的观点,因为那两卷书的每个读者都会记得,托克维尔一再强调习俗、习惯和民风之于维持民主制以及自由和平等之间的平衡的重要性。
  但是,在检验这一命题之前,我们需要考察平等的动态过程的另一种方式。根据托克维尔的观点,平等的动态过程通过这种方式可能将民主变成一种新的压迫。
  以大众为基础的专制主义
  前面一节的讨论并未能完全解决下面一种可能性,即民主制有可能是演化为某种以大众为基础的专制主义的天然孳生地。难道不可能有少数几个民主国家,就像是高死亡率疾病的幸存者一样,想方设法培育起一种对平等的危险有充分抵抗力的政治文化,以确保政治自由和民主制双双得以幸存吗?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些不如幸存者幸运的国家,平等的动力学机制可能已经导致民主制的崩溃。这样的国家可能是民主自我毁灭的历史过程中的伤亡者。即使是在当今那些保存了民主过程所必须的所有首要政治权利、外观很健康的民主国家中,平等的效应也许也正像某些不治之症一样向社会释放着致命的毒素!民主、平等和首要政治权利的共存,是否常常不过是在一个新的民主秩序的诞生与其转变成一个以大众为基础的专制之间的过渡阶段?
  托克维尔在完成了《民主在美国》的第一卷后,似乎越来越被与此类似观点所吸引。他在第二卷接近尾声时写道:“对这个问题更精确的研究,以及五年来的进一步思考,没有减轻我的忧虑,但改变了忧虑的对象”(2:378)。在所有政治作品中最让人难以忘怀、最富感召力的一个段落中,他预测了民主国家令人担忧的一种全新的专制主义形式。
  “因此我认为,使民主国家受到威胁的那种压迫,与迄今世界上出现过的任何压迫均不相同,与我们同时代的人在他们的记忆中也找不到这种压迫的原型。我试图用一个词精确地表达我对这种压迫所形成的完整概念,但是徒劳未成功。专制或暴政这些古老的词汇,都不适用。这是个新事物。因为不能为之定名,所以我必须试图定义它。
  “我试图探索这种专制主义会以哪些新的特征出现在世界上。首先使人印象深刻的是,到那时候会有不可计数的大量的同样和相像的人,他们不懈地追求充斥他们生活的微小庸俗的享乐。他们每个人都离群索居,对他人的命运漠不关心。在他们看来,他们的子女和亲友构成了整个人类。至于其他的公民同伴,他离他们很近,但是他看不见他们;他可以碰触到他们,但是他并不能感觉到他们。他只存在于自己里面、为自己一个人而存在。如果说他还有亲属,那么可以说他已经失去他的国家了。
  “在这样的一群人之上,矗立着一个巨大的监护性权力当局,这个权力当局独自承担保证他们的满意和看管他们的命运。这个权力是绝对的,事无巨细的,有规律的,有远见的,和温和的。它可能是像父母的权威,但是如果是父母的权威,它的目标是教导人为成年做准备;然而与之相反,权力当局是寻求将人们永远保持在儿童时期:它满意于人们享乐,只要人们除了享乐以外什么都不想。这样的政府愿意为人们的幸福工作,但它要成为这一幸福的独有代理人和唯一仲裁人。它为人们提供安全,预见并向人们提供必需品,促进他们的愉悦,管理他们主要的关心,指导他们的工商业,调节他们的财产继承,分配他们的遗产,但是完全不让人们开动脑筋和操劳生计?
  “这样,每天都使得人的自主行为越来越没有用和越来越少地运用,他们的意志被限制在越来越窄小的范围,逐渐地剥夺了人的所有有用性。平等的原则使人们养成了接受这一切的习惯,它使得人们易于忍受这一切,甚至常常把这一切视为恩惠。
  “统治者这样把每个成员一个一个地置于自己的权力之下,并按照自己的意志塑造他们之后,便将它至高无上的权力之手伸向全社会。它用一张织有细小而复杂的规则、事无巨细和规格一律的网络覆盖社会,使得即使是最有独创精神和最有活力的人也不能冲破这张网而成为出类拔萃的人物。人们的意志并没有被粉碎,但是被软化、被弯曲和被指引。人们很少被迫而行动,但是他们时刻被限制行动。这样的一个权力它不破坏,但是它阻止存在;它不实施暴政,但是挤压人,使人衰弱,意志消沉和失去知觉,最后使人民变成一群胆小而会干活的动物,而政府则是牧人。”(2:380-81)
  我们要如何解释这一悲观的预言呢?它可以被理解为预测了福利国家的成长。自托克维尔时代以来,福利国家在几乎所有的民主国家都得到了发展;在某些民主国家,例如瑞典,福利国家已经发展到非比寻常的程度。一些批评家表示不满,他们认为福利国家通过增加公民在法律、政治、经济和精神上对国家核心官员的依赖,相应地减少了公民的自由和独立性。但是,把托克维尔变成是现在相当陈腐的关于福利国家对政治和其它权利以及自由的影响的辩论中的一方,却使得他的有趣性和重要性大为削弱。尽管我们还不完全清楚托克维尔的确切意思,但我认为其它的解释可能更有成效。
  让我们假设,托克维尔认为,作为民主国家典型特征的平等,倘若假以足够的时日以释放其腐蚀性效应,将特别有助于对某种类似以大众为基础的权威政体的广泛支持,这种政体已是20世纪令人惊骇的特征。诚然,如果认为他精确地预见了这些政体的产生,或是这些政体公然使用暴力、强迫和镇压的程度,那是很可笑的。他可能预期这些权威政体的政府会比其现状更仁慈些。但值得注意的是,对集权政体的支持者和辩护者来说,许多以大众为基础的现代权威政体的权力看起来恰恰如他所预言的,“是绝对的,事无巨细的,有规律的,有远见的,和温和的”。
  在本章开头总结托克维尔的观点时,我说他提出了一个两难困境:即民主制度的存在离不开高度的在社会、经济和政治方面的平等;然而,正是这个对民主制度来说非常根本的平等却也威胁着自由。这一两难困境在刚刚引用的一段话里再次出现:即民主制度需要平等,然而民主存在所必需的那种平等的程度也带来了使民主政体转变成史无前例的专制主义的可能性。我们可以沿着这些思路来重构托克维尔的推测:在民主国家里,民主制度所必需的平等的条件,从长远来看易于产生一种由孤立的个人和家庭构成的高度原子化的社会,并使得大多数人民对能够满足民众对安全、收入、居住、舒适等等的欲望的政体予以支持,而与此同时又严重地削弱人民的政治权利和破坏民主过程。
  如果这一推测是正确的,那么,由于平等的长期效应以及平等和民主制度之间的必然联系,倘若假以足够的时日让平等的力量发挥作用,则民主制度会以一种特别方式自我破坏。具体来说,在那些已经民主化相当长一段时期(一代人或更长的时间)的国家里,我们应该会发现相当数量的国家在至少下述三个方面发生了可观察到的变化:社会原子化为一个个孤立的个人;民主制被权威政体所取代;政体的这一变化既得到民众的支持,又是民众广泛支持的结果。
  1923到1936年这段时间,意大利、德国、奥地利和西班牙的民主制度崩溃并被权威政体镇压,这在许多观察家看来,似乎是证实了托克维尔的猜想。奥特加(Ortega)的《民众的叛乱》一书发表于1930年,即法西斯主义在意大利得逞之后,民主制在德国、奥地利和西班牙毁灭之前。这本书经常被理解为是对以大众为基础的民主制度崩溃的富有远见的预测。在接下来的几十年中,关于20世纪大众民主的兴起会带来政治自由和自由民主制度的毁灭的观点被屡屡提起。这种观点最初主要是在被流放的学者中形成的,这些学者亲眼目睹了民主制度在自己国家的崩溃(尤其是,汉娜.阿伦特HannahArendt, 埃米尔.莱德勒EmilLederer, 西格蒙德.诺依曼SigmundNeumann);这一理论在1959年由美国社会学家WilliamKornhauser在其《大众社会的政治》一书中得到最系统的阐述,而这本书明确吸收了托克维尔的思想。
  这些作家提出的大众民主理论遭到了强烈而有力的批评。然而,由于该理论主要强调社会的原子化,以及法西斯主义得到了孤立的、无根的、和孤独的个人的支持,正是在这一理论特征上批评家们集中了他们的火力。William S. Allen通过对1930年德国一个小镇的社会特征的极好的历史重建,显示出德国人远非孤立的,而是包含在密集的各种协会组织的网络之中。但是,致命的缺陷是这些组织是以阶级界线而分化的(Allen 1965)。Bernt Hagtvet在最近的一篇论文中采用了大量证据(包括Allen的)证明,魏玛共和国的毁灭并不是像大众民主理论所设想的那样出现的,这一结论具有灾难性的影响(Hagtvet 1980)。当然,由于缺乏对大多数其它国家进行同样的分析,我们不清楚原子化命题是否真的大谬不然。但是,由于该理论大部分是德国流亡者从德国的经历中创立出来的,因此,如果该理论在这一关键的事例上是错误的话,它就失去了其可能有效性的大部分。
  大众民主理论的支持者和批评者都主要集中讨论他们猜测的孤立的个人对权威主义的兴起所产生的影响。虽然证据表明这种关联是虚假的,但是,从政治和社会平等到支持权威主义运动却可能采取了托克维尔所描绘的路径。因此,我们有理由考虑,以大众为基础的权威政体在本世纪的兴起是否提供了令人信服的证据,说明只要时间充足,现代民主制就倾向于产生对权威运动的支持,并因而转变为权威政体。一个好的测验方法是,考察已知的现代民主制蜕化为独裁统治的所有例子,看看这一蜕化是否契合这一假说。我能够确认13个在本世纪中由民主政体(或者在一些情况下是准民主政体)蜕化为独裁政体的案例,它们是:1930年的阿根廷,1933-34年的奥地利,1964年的巴西,1973年的智利,1949年的哥伦比亚,1933年的德国,1967年的希腊,1923-25年的意大利,1968年的秘鲁,1926年的葡萄牙,1936年的西班牙,1948年的委内瑞拉和1973年的乌拉圭。(5.资料来自林茨(Linz)和斯捷潘(Stepan)(1978)以及莫林诺(Morlino)(1980,94);在他们的名录上,我添加了乌拉圭,这个国家在上述两部作品中被奇怪地遗漏了。我的名录(和他们的一样)不包括后殖民地时期的一些政府,这些政府从议会体系迅速蜕变为独裁政体,尤其是在非洲。然而,将这些例子包括在内却只会强化下面的论点。)
  我感到引人注目的是,这些案例对这一假说没有什么支持,实际上,这些国家的经验在五个方面看起来与这一假说尖锐对立。
  1. 除了乌拉圭是唯一的例外,所有这些国家在民主崩溃时,都只经历了不到二十年的民主制度。因此,如果总结说民主制度在这些国家崩溃有一部分原因是由于这一制度太新、太脆弱、和其合法性不稳定,要比说民主制度在这些国家崩溃是源于社会和政治平等的长期作用要合理的多。在大多数这些国家中,民主习惯和实践的根基相当肤浅。在德国,民主政体只是新近才取代了非民主的、事实上是传统的权威政体。在一些国家,寡头统治集团的封闭圈子之外的政治反对派只是新近才获得政治权利。在另外一些国家,像意大利和智利,选举权扩大到绝大多数成年男子才经历了不到一代人的时间。用这样的民主政治的标准来衡量,墨索里尼在1925年稳固其权力时,民主制度在意大利仅有十三年的历史;在1930年的阿根廷有十四年的历史(6. 虽然阿根廷在1912年进行了选举改革,但是“首次全体公民参与的选举是在1916年实现的……1916年的那个日子可以被看作大众民主的开始和有限民主政治的终结……”(Germani 1969,132)。;在1933年的德国有十四年的历史;在1934年的奥地利有十五年的历史;在1936年的西班牙仅有两年的民主历史;在1968年的秘鲁经历了十五年的民主,等等。甚至在智利这个广泛被认为是拉丁美洲凤毛麟角的民主国家之一——这一说法在所有其它方面完全正确——选民登记的障碍“导致只有比较小数目的登记选民”,直到1958年和1962年的改革才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选举权(Gil 1966,207)。
  我能找到的唯一例外是乌拉圭,从本世纪的初期直到1933年总统Gabriel Terra发动政变,其间乌拉圭一直较好地遵守了民主的实践惯例。在由Terra及其后继者实行的将近十年的违反宪法的总统统治之后,正如一个作者所言,乌拉圭在1942年“回到了被Terra的行动打断的民主生活方式”(Pendle 1963,36)。乌拉圭也许是仅有的例子,在此较为长期存在的民主体系被一个内部施加的权威政体取代。(7. 尽管迄今为止对乌拉圭的民主历程及其崩溃鲜有研究(但可以参见Gillespie 1982),但是乌拉圭似乎与以上列举的其他国家不同,它的民主过程和民主制度深深地根植于它的信仰体系和政治文化中(Gonzalez 1982b,27-28)。乌拉圭民主文化的深度和持久使人们有理由期待民主体系会在乌拉圭重新出现(Gonzalez 1982a)。)对比之下,至少有二十六个国家的民主制度存在了二十年以上,在有些国家,民主的历史更长得多。(8.这些国家是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丹麦、芬兰、法国、冰岛、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牙买加、日本、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瑞典、瑞士、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英国、美国、委内瑞拉和西德。我略掉印度,因为印度在英迪拉·甘地执政期间暂停了宪法的保障。)
  2. 而且,在一些民主政体被权威主义取代的国家,民主制度不仅受到了新近移植带来的脆弱性,而且在一些情况下,被摧毁的政体至多仅仅是部分民主化的传统寡头政治。因此,哥伦比亚从1910年的竞争性寡头政治到1940年已经发展成为“寡头的民主政治”;因为尽管保守主义和自由主义之间的竞争很激烈,但选举的参与率通常是很低的(即使是以北美的标准来衡量),并且“欺骗行为和周期性的对反对派的高压强制总是存在”(Wilde 1978,30-31,44)。(9.Wilde所做的细致的资格限定性说明反映了该将哥伦比亚体制归入典型的民主制还是典型的寡头政治的困难之处。他说:“总体来看,两者[欺骗行为或周期性的对反对派的高压强制]都不应该是否定哥伦比亚在历史上的‘民主制’中占有一席之地的理由”(p.31)。“依据若干资格限定条件,在1949年10月之前,哥伦比亚建立和实行了一种民主制度。”(p.32)“1949年民主丧失时,哥伦比亚的政治大多没有变化,体系依然保持着寡头形式¼”(p.32)“哥伦比亚民主的联盟性质明显是寡头政治”(p.34))。在阿根廷,由于有大量未取得公民资格的移民的持续存在,只有不到一半的成年男子有选举权;而且由于工人阶级中的很大比例是移民(在城市地区大约为60%),多数工人阶级事实上被剥夺了选举权。
  3. 另外,在大多数这些国家,很大比例的领导者以及一般大众都敌视平等主义、政治平等、民主理念和民主制度。在德国,据估计,在整个魏玛共和国时期,仅有45%的选民支持民主秩序,35%的选民支持右翼权威主义,另外10%支持共产主义。因此,民主和反民主获得的支持率大致相等(Lepsius 1978,38),其余10%在民主和权威主义之间摇摆不定。在阿根廷,工人阶级遭受了实质上被剥夺选举权和政治上的歧视,他们以压倒优势的数量转向庇隆是毫不令人吃惊的。如果说民主的合法性在阿根廷社会的底层是淡薄的,那么,在其社会的上层则更加薄弱。传统的寡头政治采用了一种规则:即“不正确的”多数永远不允许赢得选举。当1912年的选举法最终确保自由和公平的选举时,旧的寡头政治的后继者——保守党——坚持拒绝多数规则的合法性。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保守党惊愕地发现激进派(现在的多数党)不愿意与之分享对政府的控制权,因此他们就支持了军事政变(Botana 1977,174-202;Smith 1978;O’Donnell 1978)。
  4. 此外,民主政治或准民主政治向权威主义的转变非常罕见是压倒多数的公众通过民主程序表达支持的结果。典型的情况是,在转变之前,这些国家是高度分裂的,或者像德国、奥地利、哥伦比亚和智利那样两级分化成相互敌对的阵营。实际上在每一个国家,政体的转变都不是通过民主过程进行的,而是由那些公然反民主的、权威主义的领导人通过暴力地夺取权力而产生的,这些领导人迅速推进并或多或少地公开摧毁民主制度。诚然,希特勒在1933年1月是合法地成为第三帝国的总理,但他很快就暂停了宪法规定的公民权,1933年3月的选举是在“对共产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来说没有公共安全和恐怖的气氛中”进行的(Lepsius,73)。虽然如此,纳粹党仅赢得了44%的选票,仍需保守党8%的选票以形成多数党。于是希特勒迅速埋葬了魏玛共和国的残存。
  在一些国家中——可以想象德国可能是其中之一——权威主义政体可能获得了大多数成年人的支持。由于现代权威主义国家可以获得史无前例的操纵和强制舆论的能力,获得多数人的支持并不令人吃惊。但我们不能确切知道这种情况多久会发生一次,或者多数派什么时候可能衰变为少数派。在这个方面,也许阿根廷最契合这一假说。研究阿根廷政治最为敏锐的学者之一把庇隆1946-1955年的统治描述为“无疑是一个多数人的独裁者”(O’Donnell,164)。庇隆政权被推翻以后,阿根廷的自由主义者和保守主义者都充分认识到,如果允许庇隆主义者参与选举,那么庇隆将至少会赢得相对多数的选票。因此,庇隆的对手面临一个两难困境:他们是应当举行自由和公正的选举,在这种情况下庇隆会获胜?还是他们应该使相对多数的选民不能在选举中行使自由选择以阻止庇隆获胜?不论哪种方式,民主政治肯定丧失。
  5. 然而,庇隆主义不是来源于过分的平等,而是来源于强烈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感。我认为,庇隆的例子最有说服力:在我所列举的国家中高度的社会经济平等不是他们的显著特征。(10.乌拉圭又是一个例外。“即使是现在,它的收入分配可能是南美国家中最平等的”(Gonzalez 1982b,27)。在大多数国家,都是极度的不平等,或感到极度的不平等;且不平等经常促使公民分裂或两极化为敌对的阵营,削弱对民主制度的信心,并产生对独裁统治的支持,不论是通过使极端自由化的革命者获得权力或是阻止他们获得权力。在这些国家如果自由受到威胁,威胁不是来自于太多的平等而是太少的平等。托克维尔的观点中认为可能诱发民主政体中的人民摧毁自由的最根本的因素——条件的平等——并不存在。
  重述
  那么,是托克维尔根本上错了吗?不见得。因为他并没有争论说,民主的平等使得对自由的破坏不可避免。他只是认为平等可能破坏自由。但是他也认为,在某些条件下——这些条件他认为主要存在于美国——平等可以和自由调和一致。当然,他也没有假设美国的条件和制度可以、甚至应该在欧洲或其他地方得到完全的复制。他确实相信,除去美国的特性,某些普遍的因素能够支持其它国家的民主和自由。(1:384ff)。
  他强烈强调这样四个因素:(11. 我得出这些是根据托克维尔对结社的讨论,包括政治的(1卷,12章);公民生活中的(2卷, 2, 5,6,和7章);律师的(1卷, 16章);其他“在美国减少多数人暴政的原因”(1卷,16章);以及“倾向于在美国保持民主的共和国的原则性原因”(1卷,17章)。显然,托克维尔在第一卷的第16章和第17章中是有意区分两种不同的原因。但是因为他们总的作用是维持民主和自由,我就忽略了这一区分。)一个因素是,经济福利或“物质繁荣”的扩散。在托克维尔敏锐洞察的一个半世纪之后,我们的确发现在经济福利和民主政治之间存在非常强的相关关系。今天民主制度只存在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高的国家,仅有几个稍稍不稳定的例外,像印度、希腊和葡萄牙。虽然这样的繁荣对民主政治可能既不是必要条件也不是充分条件,但它无疑极大地促进了民主制度的产生和存活。但我们一定不要误读这一证据。以近年来最广泛使用的经济成就指标来衡量,1832年的美国与当时的工业国家相比是相对贫穷的。民主政治既不要求富裕也不要求今天发达工业国家所流行的物质标准。相反,它要求一种对相对的经济福利、公平和机会的普遍感觉,这一条件不是来自绝对的标准,而是来自对相对优势和相对剥夺的感觉(参阅达尔1971,62ff)。
  其次,托克维尔也强调权力和社会功能分散于大量相对独立的社会团体、组织和集团之间对一个社会的民主的重要性。他强调报纸独立的至关重要性(1卷, 11章)、律师作为独立职业的重要性(1卷, 16章),政治社团的重要性(1卷, 12章),和公民生活中的各种社团的重要性,不仅是工商业公司,而且还有成百上千种的其他团体,包括宗教团体、道德团体、无关紧要的团体、大范围的或有限制的团体,规模庞大的或规模甚小的团体(2:128)。托克维尔是首先认识到民主制度与一个多元的社会和政体具有紧密关系的人之一。的确,他是正确的。因为尽管具体的模式有可观的差别,在所有现代民主国家中,权力都是较大程度地在各种政治的、职业的、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和宗教的组织之间分散的。诚然,相对独立的组织的存在对民主政治来说不是充分条件,但就一国而言,相对独立的组织对于民主政治和自由却显然是必要条件(可参见,达尔1982)。相对独立的教会的发展、工会运动、农民的组织和知识分子的协会,不是使波兰成为一个民主社会的充分条件。但是在军队接管之前,这些独立的组织对波兰人民享有任何的自由和民主都是绝对必要的。
  第三,托克维尔唤起了对美国宪法分权重要性的注意,权力被分离到三个相对独立的中心、权力在***和州政府之间的地域划分、以及进一步分权到地方单位、和他印象深刻的英美陪审团制度所带来的司法过程的分权。托克维尔正确地预见到其他民主国家不必模仿美国宪法体系的特异性。事实证明,现存民主国家中没有严密地照抄我们的体系,我们国家的宪法为相对独立的机构之间提供的分权比大多数其他国家认为是必要的或是所期望的要大的多。然而,不管一个国家的正式宪法理论如何,在每一个民主国家,司法是相对独立于行政部门和议会的;议会至少保留了对于行政部门的少量的独立,尽管在一些国家议会的独立性有时较小;不论好坏,管理机构趋向于相互间相对独立,并独立于行政部门和议会;一些职能被保留给地方政府。关于最后一点,正像托克维尔担心会发生的,法国的第三、第四和第五共和国时期都保留了拿破仑时期令人窒息的府县制,中央紧紧控制地方部门。在一个托克维尔无疑会支持的行动中,法国直到1981年才试图增加地方政府自治,以便给高度中央集权的体制注入更多的地方民主。
  然而,如同托克维尔强调“法律”——或者像我们会说的宪法体系——在将自由与民主和多数人统治联合统一的至关重要性一样,他更为强调第四个因素的重要性,一个比其它因素更难捉摸的因素:一个人民的风俗习惯(manners),托克维尔将这个词等同于拉丁文的道德习惯(mores)。他用风俗习惯(manner)表示“人们拥有的各种概念和社会上流行的观点,以及构成人们心智特征的大多数思想”(1:354)。对于这些风俗习惯的相对重要性,托克维尔进行了简明的描述:
  “如果按维持民主政治的贡献,对它们适当分级,我应当说,一个国家的物理环境不如法律有效,而法律又不如人民的风俗习惯有效。…我如此认真地坚持这一点,如果说到目前为止我还未能使读者感到我归结于美国人民的实践经验、习惯和见解,简言之,美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在维护他们的民主制度上的重要影响,那么,我就没有达到写作本书的主要目的。”(1:354)
  托克维尔把如此基本的作用归于风俗习惯和道德习惯,他既是重复了一个很古老的主题——例如马基雅维利在《李维史论》的主题,也预言了最近许多学者归因于“政治文化”的重要性。政治文化和风俗习惯和道德习惯一样,是一个难以捉摸的品质,在比较政治分析中,可能没有哪一个领域中好的证据如此贫乏。民主文化的本质特征,像是“民主人格”,仍然是不确定的和尖锐辩论的。然而,那些试图回答“为什么民主制度存在于X国,而不是Y国?”的学者,迟早会趋向同意托克维尔的观点:无论是经济繁荣还是一个好的宪政体系都不能确保一个国家的民主,如果该国的人民缺乏民主所需要的本质性情,即由广泛的文化、信仰体系、习惯、风俗和道德所支持和传播的态度。但是一个拥有这种文化的人民,却可能在一种宪政体系下设法管理民主制度,而且可能在经济危机时期做到这一点,而经济危机在一个缺乏支持性的政治文化的人民中却可能导致民主的崩溃。要想解释为什么民主政治在1930年的阿根廷屈从于独裁政体,而在新西兰或澳大利亚都没有出现这种情况,仅仅描述它们的经济环境(是相当可比较的)或者分析它们的宪政制度是不够的。
  托克维尔终究是根本上正确的吗?我们很容易这样想,因为很可能在所有的民主制度和民主制度其所需要的基本政治自由一起幸存的国家,托克维尔提出的四个条件都是存在的,而且足以解释民主政治和自由在这些国家的调和。如果是这样的,那么托克维尔隐含的理论看来会得到证实。
  然而,仍有一个棘手的问题。即使托克维尔在自由和平等问题上的解决方案是大致上正确的,他所阐明的危险是民主国家的核心问题吗?托克维尔把平等看作是给定的,把自由看作是有疑问的。一个重大的历史过程必然要产生平等,但是没有这样的历史过程能够保证自由。相反,自由受到来自平等的威胁。
  但是我们真的能把平等视为给定的吗?或者说,平等难道不是像自由一样是有疑问的吗?在美国,各种环境的结合在托克维尔的时代产生了在白人男子中的平等条件,这一平等条件是历史上罕见的,其规模在当时也可能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但是,那一结合不仅仅是不同寻常的,甚至在美国也被证明为是昙花一现的。因为这种结合是以农业经济和农业社会为基础的,而农业经济和农业社会之后经历了革命性的变革,转变成一个新的商业和工业的资本主义制度,这一新的工商业资本主义制度自动地产生财富、收入、地位和权力的巨大不平等。这些不平等又是某种自由的结果——积累无限的经济资源的自由、和将经济活动组织为按照等级来统治的企业的自由。
  我们所面临的问题和所有现代民主政体所面临的问题,因此比托克维尔提出的问题更难。因为我们不仅必须找出并创造减少平等对自由的不利影响的条件,而且我们必须努力减少由经济自由所产生的对资源分配以及权力分配的重大不平等对民主政治和政治平等的不利影响。
  托克维尔为他提出的问题给出了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但是我们今天面临的自由和平等的问题与托克维尔时代的问题不完全一样。我认为,他所提出的调和自由和平等的条件仍是必要的。但是因为平等如同自由一样是未决的问题,托克维尔所明确提出的条件不再充分。我们碰到的问题是,我们是否能够创造出支持自由的条件,就像托克维尔认为美国和其他国家所能提供的那样,并且这些条件有助于平等,就像托克维尔相信美国社会在当时那个历史时刻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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