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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城中心城区开展市容环境集中整治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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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2 15:40:1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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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城事情 为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建设“大运城”的号召,实现“规划至上、生态宜居、精致建设、特色鲜明、片区开发、管理上档”的目标,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中心市城区开展市容环境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城市道路两侧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城市容貌的物品。
  二、严禁未经批准或不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对建筑立面进行建设或者改造。
  三、严禁在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四、严禁擅自围挡、侵占、损毁园林绿地。
  五、严禁车辆乱停乱放,妨碍交通,确保人行通道畅通。
  六、严禁在十字路口50米以内摆摊设点。早市、夜市、临时农副产品市场应当定时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不得违规占道。
  七、严禁使用高音喇叭、音响器材等发出超过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
  八、所有临街施工工地必须规范设置围栏。建筑工地进出口路面必须硬化,配备冲洗设备。施工中应当洒水降尘,对裸露的土地和堆放的土方应当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
  九、运载垃圾、渣土、灰浆等易抛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抛洒和违规倾倒。
  十、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
  十一、广告牌匾必须规范设置,色调、样式与内容应符合要求;严禁未经审批随意设置。
  十二、临街单位和门店要有专人负责责任区内车辆停放、卫生保洁、绿化管护、小广告清理等具体工作;对未达到有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或依法予以处罚。
  十三、集贸市场责任人应当加强市场环境卫生管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场内及周边环境整洁;活禽、活畜宰杀点应当固定设置,配备完善的污物污水处置和消毒设施。
  欢迎广大市民对市容环境整治活动予以监督,并积极举报违法违纪行为。举报投诉电话:12319。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运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7年8月21日

来源:黄河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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