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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孕妇跳楼看医患关系扭曲与法律体系失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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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孕妇跳楼看医患关系扭曲与法律体系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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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昔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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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2 17: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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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歌会网 作者:任评说
原标题:从孕妇跳楼看医患关系扭曲与法律体系失衡
类似的文章我写过,但这一次榆林案,我们旧事重提,再度把这个问题提出来。法律体系的失衡导致医患关系的扭曲,医生以各种所谓的家属和患者同意的文件,把自己应当承担的专业责任免责。
而我以一个法律工作者的身份,今天要谈的是这个问题的核心是在我们的医疗法律体系的问题,这个体系的问题不解决,依法治国的背后,就是要依法乱邦的,西方一些人高叫法治的背后对此也是清楚的,我们不光是法治人治的问题,更是我们设定的法律体系有重大的问题。
我们这里的法治重大问题就是我们的法律的天平是失衡的,我们的司法人员的大盖帽和徽标上的那个天平,对原告和被告是不能平衡的,法治体系本身不公平,你搞依法治国,肯定要变成依法乱邦。医疗体系就是法律失衡最严重的地方。我们以前大家都非常尊重医生,医生是社会最有地位的人,为何现在会变成医患关系如此紧张?医患关系当中法律的缺位和失衡,已经造成全社会的失衡了,对医疗领域的相关司法体系,需要大改,需要让法治的天平能够维持原被告的平衡,这个平衡就是公平!法治没有了这个公平,搞依法治国,变成恶法治国,必然是比人治更黑暗的,这才是中国社会总盼着人治当中的青天大老爷的社会基础。
当初制定相关法律的时候,医疗是国家福利,对医疗的服务在司法上给予了保护的态度,也就是医疗造成患者的损失,我们的赔偿是有限的,因为患者本身的伤害后果有因为疾病的影响,而且医疗国家免费和公益事业,因此对医疗产生的纠纷,我们是要医疗事故委员会鉴定成医疗事故,医院有重大责任,才会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而且对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也非常低,远远低于交通肇事的实际处罚,而且一些恶劣的医疗责任,不亚于过失杀人、玩忽职守等罪名,也不会被处罚。这导致在医院纠纷的实际执行过程当中,患者的利益得不到任何的保障,尤其是在举证的过程当中,医疗事故鉴定是医生群体来的,也就是说是被告利益集团来鉴定被告是否有责任,患者本来就是弱势的,还要在司法上更弱势,如何能够让法律的原被告天平自己能够平衡?
更进一步的是到了我们医疗制度改革,医疗产业化的时代,我们的法律制度没有任何更新,这样的不平等已经造成整个社会的巨大伤害,这个不平等不光是医疗事故,在医疗产业化、商业化以后,医患双方的关系可不止是医疗事故,比如过度医疗,比如虚假宣传,比如服务欺诈、比如价格不公等等,新的医患关系导致的新的法律纠纷,只要套不上医疗事故,受害的一定是患者,你说患者怎么能够对医生没有意见,长此以往,整个社会的医患关系怎么能够不扭曲?
而媒体的竞价排名,民间游医的横行,更是加重了这样的情况。据莆田的某官员说过,百度的三分之一的收入是莆田游医贡献的,这个贡献不光是给钱多的搜索排名在前,更关键的是把有问题的搜索排名在后让你看不见,这个行为是恶意和故意的,使得相关媒体监督也无效,而且不构成医疗事故,传统媒体的监督也是禁区。对莆田游医的医疗,这根本不是一个公益事业,而是商业道德已经沦丧的赤裸裸商业行为,对这样的商业行为不严管,不在法律上倾斜保护患者的利益,根本无法让社会看到法治的公正。法治为恶人服务,这样的法治带来的结果不是光明而是黑暗!
而对榆林这个案件,榆林那个产妇自杀案,很可能大家是被医院蓄意带到了家属拒绝剖腹产的沟里了。这里问题的关键是为何自杀的时候没有医生或护士的陪护?产房是不准家属进入的。而产妇在开了几指之后的走动、下跪本身很危险。生到一半孩子夹在产道可能会窒息脑瘫的,一个脑瘫儿医院医生要赔偿多少?这里产妇自杀很不合理,尤其是有母爱的情况下带着孩子一起自杀更不合理。合理的是医院责任下的产妇走动等,已经导致夹在产道的婴儿出了问题,这里医院有巨大的责任,甚至她的自杀还有医生的诱导。正常情况下产妇怎么能够走出来?!说产妇是因为疼痛去自杀也没有什么证据!叫疼想要剖腹产都不能成为自杀动机的证据,同样是推断,为何只能够做出对医院有利的推断?而且因为疼痛而带着孩子自杀的,古今中外就此一例,这才是奇葩的推断!
这医患关系的扭曲,本身是患者不对等地位得不到法律保护后必然的结果。陕西待产孕妇跳楼身亡这件事,我想相信医生前面说过风险,但中国就是医生总拿着风险吓唬人,都不该剖腹产的也让你剖腹产,这一次是狼来了,真的该这样了,病人家属不信了。而后来家属让剖腹产医生不干,这应当还有故事。孩子生到一半如果卡在中间,就不是简单的剖腹产了,这个时候是对孩子有危险的,就算不死也有窒息后遗症脑瘫什么的,医生肯定不愿意担这个风险。还有就是这个时候惯例是要丈夫签字保大人还是孩子,要注意这个时候女方父母是没有权利的!因为对孩子和大人都是同等的人命,只有丈夫和父亲才在两个人的亲缘关系同等的,这个时候的一个字签下去,立即是另外一个人的生死。这跳楼故事,可能还有丈夫要保孩子不保大人的原因呢!对次案,我认为医生的渎职是该追究的,因为在现有技术手段已经明知头围过大生育风险巨大的情况下,就是应当医生决断,而不是交给根本不懂的病人家属去选择,这才是问题的关键,如果一开始就是告知家属生不下来只能剖腹产,也就没有这个故事了。
对当年的魏XX的事件,肯定也不是医疗事故,但却反映了医患关系的本质问题,而你对这个本质问题上升到法治层面,你就可以发现相关法治的苍白!魏X西花光20万,里面有过度医疗的问题,魏则西的治疗也有虚假宣传和夸大医疗的问题,对相关负面的
新闻
,怎么就搜索不到,这搜索机构里面有什么问题?而这些,我们的司法怎么能够参与,怎么能够举证?我们的证据法在哪里?我当年还遇到过更奇葩的案件,当事人也是无能为力,这案件如果从恶劣的角度,相当于解剖活人,但这个案件在法治当中是不违法的。
这个类似解剖活人的案件情况是:患者身患胸腺瘤,该瘤子环绕心脏主动脉难以切除,在某省医院,给患者在胸腔侧面做了开口,然后就说开了口无法切除肿瘤又给关上了。肿瘤一直生长压迫心脏危及生命,病人家属不死心,到北京找到国内的顶级专家,才开胸取出肿瘤,是从胸腔正面开胸的,而且从侧面开口,根本不适合切除肿瘤。后来患者打听到医院是为了手术而手术,这个手术是给学生的演示手术,医生在进行的时候就知道这个方案无法切除肿瘤的。但明知的情况下一样是收了病人手术费和红包,没有切除肿瘤的手术时间比切除手术的时间还要长一倍。这不就是活体解剖病人吗!但你从任何的法律上看,都不违法,或者说你找不到他违法的证据,患者只有吃哑巴亏。患者找医院评理,还被叫做医闹。这样的事情如果放到西方的心证体系下,与谋杀、酷刑折磨等是类似的重罪,但中国你连他们违法的依据都找不到。
还有就是我参与过家里人的手术治疗,当家属给家里人签字,这个签字的文件等于是把医生的一切责任都给免除了。比如对可能发生的输血,要你签字写上如果输血感染艾滋病医生没有责任等等,这个情况就非常过分的,因为患者在当时如果不签字就不给手术,完全是趁人之危,按照我们的法律,趁人之危签署的法律文件是可以撤销的,但这个在中国的司法实践当中撤销吗?我询问了一下类似的事情西方是怎样办的,毕竟艾滋病有窗口期你检测不出来。有关人告诉我,类似的事情西方是走保险的,医生都有执业保险,保险公司是有充足的专家进行判断的,能够维持整个法治体系的公平。
所以西方的医患关系很好,虽然西方的收费远远多于中国,但在法治上制衡医生的,不是弱势群体患者,更不是在法律制定上就保护医生,而是通过保险公司进行制衡!对医生的责任,由于患者是保险公司付账,保险公司是在帮助患者的,而对医生执业所面临的风险,也不是通过对患者的趁人之危,把风险全部推给患者。在证据责任和心证体系下,医生涂改伪造病历,所承担的责任是非常严重的,这可能成为医生谋杀的证据,在中国则医院涂改伪造病历是出现纠纷后的潜规则,因此我们的医疗法治体系,问题实在太多,中国的医患关系紧张,根子上在于我们的司法体系在相应关系上出来问题,魏则西这样的事情出来,人们的指责很多,也不自觉的不会想到法律手段,这不是已经很说明问题的严重了吗?
所以综上所述,中国的医患关系紧张,医疗制度改革,从根本上应当首先从我们的法律体系的改革开始,原来那种医疗是公益,立法保护医生,患者弱势在法律天平面前无法平衡的法律体系,已经成为了各种医患矛盾之源,在医疗产业化、商业化的大潮已经形成下,适应形势,制定针对无德游医的新型医患关系法律制度,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医患司法是否公平,是老百姓民生最切身的感觉最直接最深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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