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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在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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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5 15:44:16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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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歌会网
原标题:陈有西在反对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领导──评陈有西8.10微博
记者:刘伯行 
2017年9月3日
陈有西在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陈有西(资料图)
  一
  今天在蔡长运同志的文章中,看到了陈有西律师8月10日的微博,很是惊讶。他居然在微博中拐弯抹角地反对中国共产党对我国法治的领导。
  事关重大,带有普遍性,不能不辩。
  陈有西此人,本人并不熟悉。偶尔在网上看到了他的名字。前不久,看到了一则报道,由中华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主任田文昌主持,有司法部长参加的仅有60多人的律师座谈会。陈有西在此侃侃而谈。知道他的确是一位法律名人。据说,还是一位优秀共产党员。
  就是这样一名法律名人,优秀共产党员,居然公开反对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领导,怎能不令人惊讶。
  二
  说陈有西公开反对党的领导,由他2017.8.10的微博为证。
  看一看他在微博中到底说了些什么,就知道了。
  他首先引用彭真“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党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讲话。然后说“制定法律的主体是人民,好多人忘了中心词,把定语当成了主语”。接着他又说。“是人民代表大会进行立法,不是中央委员会立法。”“一个政党只能制定党章、党规、党纪,无权制定法律”。
  他在这里表达了一个什么样的主张哪?他的意思是说在彭真这句话中,人民是主语,是中心词。中心词决定句子内容和实质。立法行为是人民做出的,人民是立法主体。党的领导是定语,不是中心词,不是行为发生者。因而不是立法主体。中国共产党不能参与立法。这就剥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立法的资格。
  “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彭真)
  在这句话里的主语的确是人民,党的领导的确是人民的定语,人民的确是中心词,是行为的发出者,是立法主体。
  那么,主导句子内容本质的难道都是中心词吗?
  我国的立法活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一定表现形式,是为民主服务的。
  中国人民民主的根本保证是什么?
  中学以上文化的人都知道,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经过政治课的教学,他们已理性的知道了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才能实现人民民主。当然法治也是这样。陈有西这样的人物难道不知道吗?
  那么,在“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这句话中,是主语决定事物的性质呢?还是定语决定事物的性质呢?当然是定语,是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居于主导地位,决定法律的命运。人民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制定出反映自己意志的法律。没有党的领导,人们不会实现自己的民主。在旧中国,人民为什么不能成为制定法律的主体呢?道理就在这里。更不会制定出自己的法律。这个道理明白无误。在这里是党和人民相信合成的联合立法主体。由于定语制约主语,所以,党成为立法行为的主导者。
  实际上,这是常见的语句。例如:陈有西律师发了言。
  在这里,律师是主语,陈有西是律师的定语,起修饰限定作用。
  那么,是谁决定发言的内容那?当然是陈有西。虽然,都是律师在讲话,但是,不同的律师讲了不同的内容。决定因素是律师各自不同的属性,是律师这个定语。这难道这不是常识吗?
  陈有西以中心词为由,将“人民”凌驾于党领导之上。将不要党的领导的“人民”定为立法主体,剥夺了我们党立法主体的资格。因而,得出结论“人民代表大会进行立法,不是中央委员会立法”的谬论。
  如此以来,党在程序上就失去了领导法律的权利。
  这纯属对彭真讲话的谬释。把坚持党的领导的语言,变成了反对党的领导的语言。
  彭真的讲话原意是,人民是在党的领导下立法。很清楚,党的领导起决定因素。这是明确坚持党对法律的领导。经陈有西这样一解释,变成了人民勿须党的领导进行立法。实际是反对党领导立法。
  陈有西不愧是“大律师”。其诡辩之才高的可以。彭真若听到陈有西的谬释得气死。在法庭上陈有西这样做也能把检察官,法官气昏。
  显然,这是违背客观事实的。
  在现代中国不存在不在党的领导下的人民。陈有西的这个谬论,在刻意排斥党对法律的领导。
  他在这里利用篡改语法常识的办法,放了一个烟雾弹,以此来误导人民。他将句子中的中心词,篡释为决定句子内容实质的主导因素。让人们误视,不是党领导人民立法,而是人民自己在立法。党的领导成为多余。这就不知不觉跟他走向排斥党领导法治的道路。
  这是陈有西在程序上反对党对法治领导的事实。
  陈有西这一番议论,即不符合无产阶级的民主理论和实践,也不符合资产阶级的民主理论和实践,学政难觅,纯属自己杜撰。在世界上没有不要政党领导的民主,也就没有不要政党领导的法治。凡执政党必领导民主,同时也就必领导法治。
  政党政治是现代民主的根本表现形式。资产阶级是这样,无产阶级也是这样。
  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贵族统治时,本阶级的积极分子,组建成自己阶级的政党。政党运用集体的意志和力量,来领导整个资产阶级。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按照资产阶级的整体意志,建立了国家政权。由于资本主义私有制,资产阶级的内部划分为各种利益集团。其政党也划为各种派别,轮流执政来实现资产阶级的民主。世界不存在***制。资产阶级国家多党制完全是一党多派。
  资产阶级国家是资产阶级的政治工具,而阶级是由党来代表的。所以,资产阶级国家本质是资产阶级政党的工具。资产阶级政党中的各派,既联合又争斗,宗旨是实现资产阶级整体民主,对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专政。在共同利益基础上,各派可形成统一的意识,表现在法律上,就是宪法和基本法律。在维护本党的利益时,谁在台上,就制定有利于自己的行政法律,发布行政指令。
  回头看一看,资产阶级民主比较发达的国家,如欧洲北美,不都是这样吗?美国有共同的宪法,但特郎普一上台,就废除了奥巴马的法规。不足以说明这一问题吗?
  在西方各资本主义国家,都不存在没有政党旨意的“人民”立法。陈有西饱学中西。对此,却一无所知?
  当然,资产阶级的民主也不仅法治一种表现形式,而是多种的。例如:各种协会、各种智库等。
  列宁有一句名言:“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列宁选集》第三卷648页。)
  这句话深刻的揭示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
  法律只所以不能限制无产阶级专政,因为,法治是无产阶级专政的表现形式,是为无产阶级专政服务的。
  前几年,《学习时报》转载一篇文章,叫做《没有法治就没有民主》,颠倒了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当然,我们也不能说没有律师就没有法治。实现法治不仅需要律师,而且,主要需要广大人民群众。陈有西依仗大律师的身份,把自己打扮成法治的化身,对党和人民指手划脚,实在不知量力。
  人民民主有各种表现形式。
  在革命战争年代的根据地,有农民曾用豆粒选举的佳话,就是一种人民民主。我们的工会,妇联,都是人民民主的形式。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普遍性、强制性、稳定性的优势,被实现民主普遍采用。
  但不是唯一的。
  著名法学家郭道晖说:我国提依法治国以前,都是人治。法理学上的人治,是没有民主的。也就是说,他认为共产党在没有提依法治国以前,没有民主。(郭道晖:《法理学精义》)真是荒唐透顶。
  毛主席说过“要人治,不要法治”。这里的“人治”、“法治”是政治策略上的概念。人治,是多做人的思想转化工作,法治,是单纯的惩罚。这是修辞上的一种借喻。与上截然不同。
  人民民主当然是党实现自己的纲领的一种措施,说到底也是一种手段。
  社会发展到现代化大生产,便产生了工人阶级。工人阶级的使命是消灭一切剥削阶级和压迫,实现无阶级差别的共产主义。当然,这一切都在本阶级的先锋队共产党领导下进行。
  共产党要领导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经过阶级斗争,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建立人民民主的国家政权。然后运用这个政权消灭一切阶级,实现共产主义。
  由于无产阶级内部不存在利益冲突的集团。所以,无产阶级政党内不存在派别之分。社会主义国家就勿须多党制。当然,党内民主要科学,并且不断健全完善。
  党领导国家,有三个途径,一是思想领导,以马列毛主义指导国家活动;二是政治领导,运用党的政策指导国家活动;三是组织领导,将优秀党员派到国家机关工作。
  在这里,请特别要注意政治领导。这是党的政策同国家法律的关系问题。即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
  政策是法律的内容,法律是政策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
  政策决定法律,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法律服从政策,是政策的武装。举目我国全部法律法规,其中包括宪法、基本法律、一般法律、行政法规,哪一项不是党的政策的反映?
  在此,特别要指出的是,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党的政策不经立法机关直接表现为法律。比如,建国初期的许多法规、法令,就是党中央直接做出的。
  经常有中办、国办签署文件,直接将党的政策形成行政法规。
  如果法律因各种原因不适应党的政策,则进行修改或废除。所以,党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法律必须符合党的政策。
  说到这里,已经解决了党大法大的问题。
  这一切都告诉人们,法律不仅要绝对服从党的意图,而且党中央的号令直接具有法律效力。
  陈有西说党中央不能立法,这是蓄意反对党的领导。
  陈有西从程序上反对党对法治领导意图鲜明。
  陈有西又说:“国家法律是全民意志的反映,不只是一个政党意识的体现。”接着他以教训的口气说,这一点基本常识,一定要搞清楚。
  陈有西的这句话很直白,法律反映全社会所有人的意愿和要求。不能只反映共产党的纲领和政策。
  这是陈有西在法律的内容和实质上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国家法律是全民意志的反映”,这句话即反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又违背法治事实。
  “国家的法律是全民意志的反映?”也纯属捏造,没有理论和事实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早就教导我们,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美国的法律从来不是全民意志的反映。从华盛顿时代,到特朗普时代都是如此。中国从夏、商、周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都是如此。
  任何法律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应,这是铁的事实。陈有西的法的本质观是同马克思主义根本对立的。
  陈有西编造这句话,意在反对我国法律,反映我们党的意志,反对法律,表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从法律的内容和本质上排除党的领导。
  陈有西在微博中特别提到他的文章《统治意志还是社会契约》。他要告诉我们什么呢?他要让我们知道他陈有西很久以前就坚决反对马克思主义法本质论的。把自己打扮成先知。稍后本文要着重谈这个问题。
  社会契约论是卢梭的基本理论,将法律说为国民同政府订的合同。这个理论对封建贵族来说是檄文,对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来说是骗局。社会中根本不存在什么社会契约。卢梭编出它是反对封建贵族的独裁和暴政。陈有西用他对人民说教,就是百分之百的骗局。
  陈有西再次强调这个文章是重申该文的观点,是坚持反对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的法本质论。强化他在法的内容和本质上反对党的领导的理论基础。
  法律“不是一个政党意志的表现”?这要看什么样的党。法律只体现统治阶级那个党的意志。其他个人、团体政党的意志自然要服从执政党的意志。
  在中国,法律必须,而且只能反映中国共产党的意志。这也是一个政治法律常识,更是我国政治生活的现实。
  陈有西在微博中关于“国家法律是全民意识的表现,不是一个政党意志的表现”的论述,除了在法律内容和本质上反对党的领导外,一个重要用意,就是推翻马克思主义法本质观。排除马克思主义对我国的指导,从指导思想上反对党对法治的领导。
  为了让人们更快更透地了解他的立场和观点,陈有西特意推介了他在二十多年前写的,反复发表的,也可能铸其成名的,自己甚为欣赏的代表作《统治意志还是社会契约》(1994)。本人也拜读了这篇文章。
  这篇两万字的文章都讲了些什么?核心就是反对马克思主义法本质论。即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关于法是统资产阶级意志的表现,列宁“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列宁全集》146页)的论断。同时,鼓吹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马、恩的论断,就是我们党领导法治的指导思想。陈有西的目的还不明确吗?
  陈有西是怎样反对马克思主义法本质观的呢?
  通过陈有西在文章中下面几句话,便可知晓。
  第一句话,“马克思、恩格斯揭示了资本主义法是这样的,而没有指出社会主义法也是这样的。”
  陈有西这里所说“这样的”,是指“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陈有西在这里断章取义,是想通过掩割马列的论断,达到否定马克思主义法本质观。
  这句话的意思是,马、恩只说资本主义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而没有说社会主义的法也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实际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都讲过社会主义法是人民意志的反映。
  马克思指出“只有法律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也就是说它应当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意志所创立。”(《马、恩全集》第一卷184页)
  马克思这里指的就是社会主义的法。
  列宁指出,“废除了已推翻的政府的法律后,党向苏维埃选民选出来的法官提出下列口号:实现无产阶级意志,运用无产阶级的法令。”(《列宁全集》第29卷106页)
  关于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列宁在此讲的还不清楚吗?
  陈有西这样明目张胆的掩割马列主义的论述,歪曲马克思主义的本意,作为共产党员的学者,让人难以置信。
  第二句话是,“将社会主义条件的统治意志和人民意志完全等同起来是不科学的。”
  陈有西这里的“人民”是指社会上所有人,而不是我国宪法和法律中的人民。在陈有西的论文和微博中皆如此。
  这里“统治意志同全民意志不能完全等同”,其含义就是不能用统治意志来代表全民意志。
  陈有西这句话的意思很清楚,既然法律是全民同政府的约定,那么,法律反映的就是全民意志,不能说是统治阶级意志。这样马克思主义的法本质观就是错误的。
  毛主席关于人民民主的思想告诉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统治阶级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全体人民。在我国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这一切都写在国旗、国徽之上,至今没有改变。包括文化大革命期间。
  在这里,人民同统治阶级是同一的,意志当然等同。
  在我国,统治阶级的意志,即人民的意志,实质就是无产阶级的意志。它的内函就是,无产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团结、动员一切人民,以阶级斗争为纲,建设社会主义,实现共产党主义。
  当然,这里的无产阶级不是传统上那种没有生产资料,以工人阶级为主体的革命阶级,而是坚持传统无产阶级的革命意志所有的阶层和个人,主体是工人、农民。资产阶级队伍中的个人,接受无产阶级的意志,把全部利润用于无产阶级的革命事业,也是无产阶级中的一员。
  农民,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当然也有自己的意志。但是,他们的根本意志必须服从无产阶级的意志。无产阶级团结他们建设社会主义,在一定的程度上满足他们的利益要求。这也符合无产阶级的整体意志。这并不意味着法律也反映他们各自根本意志。
  全民不会有的意志。故,任何国家都没有反映全民意志的法律。
  陈有西在此把人民篡改为全民,将人民和敌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混为一谈,从而否定了社会主义意志的阶级性,也就否定了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最后,全盘否定了马克思主义法本质的普遍原理。
  第三句话是“人民民主的国家性质,注定法律不是统治者的(而是大众的社会契约)……。”
  陈有西这里的大众,也是指的全民。
  陈有西这句话的意思是,全民民主的国家,法律就是社会契约。
  在这句话里,陈有西将我国的人民民主,歪曲为全民民主,将法律曲解为社会契约,从而否定国家和法律的阶级性质,达到反对马克思主义法本质论的目的。
  世界上从来就没有全民民主。如果是那样,世界就没有了民主。世界只有阶级的民主。看来,陈有西缺乏对民主的起码的认知。
  我国的人民民主国家性质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即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民主,没有破坏社会主义的个人和政治势力的民主。这表明,我们的国家有强烈的阶级性。我国的法律亦有强烈的阶级性,而不是什么社会契约。这一点陈有西是改变不了的。
  第四句话,“在我国,一方面,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被宪法赋与了管理国家的权利,因而是统治者。……人民又是被统治者。”
  陈有西这里的“人民”,仍指全民。
  陈有西这句话的意思是,权力是全民的,全民是统治者,同时全民又是被统治者。
  在此,陈有西将国家专政主体和专政对象混为一谈,从而,抹刹了专政的阶级性,否定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和法律观。达到反对马克思主义法本质论的目的。
  在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法律的词典中,统治就是专政。专政只能对敌人,不能对自己。先进阶级是这样,没落的阶级也是这样。陈有西为了反对马克思主义,居然主张自己对自己的专政。岂不是荒唐。
  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条明文规定,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体是广大人民。而不是全民。
  我国宪法第28条规定,国家要镇压各类犯罪分子。这就是专政即统治的对象。
  在这里统治者不是全民被统治者也不是全民。陈有西难道连这点宪法常识都不懂?是恶意歪曲?还是宪法盲?
  再强调一下,任何阶级对国家的统治都是自己干出来的。统治阶级自己制定法律对此确认,而不是赋予。当然,人民的权利也是这样的。详见本人拙作《全面维护人的权利,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2008)。
  第五句话,“作为统治阶级的人民和作为被管理和被统治的人民,其立场和意志不可能完全重合”
  他这段话的本意是,作为管理者、统治者的全民与作为被管理者、统治者的全民追求的目标是不一样的。
  陈有西在这里将管理和统治混为一谈,仍然是为了否定国家的阶级性,也是否定法律的阶级性,从而否定法律的阶级本质。
  作为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人民,意志自然是统一的。
  为了建设社会主义,人们自己做出规划,并主动地去实现这个计划,无论站在管理者的立场,还是站在被管理者的立场,都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因而,立场和意志是统一的。
  人民在对敌进行统治时,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意志是对立的,当然不能重合。
  陈有西将管理和统治相混肴,人民还是看清了他的真实目的。
  在这两万字的长篇大论中,陈有西(1)割裂马克思主义的思想体系,(2)歪曲社会主义意志的性质,(3)歪曲社会主义国家和法律的性质,(4)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混为一谈,(5)将管理和专政混为一谈,来抵毁马克思主义法本质观。
  陈有西为了反对马克思主义的法本质观,推翻党的指导思想,费了好大的劲啊!
  陈有西不愧是法律能人,确能辩。区区二百字的短文,就表明了一个重大的政治意图:推翻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领导。
  首先,他玩弄语法游戏,“论证”了中国共产党不是立法主体,没有资格制定法律。从而,从程序上剥夺了中国共产党对我国法治的领导。
  其次,他胡谄了一个法律是全民意志的表现,禁止法律反映共产党的政策,从根本上改变法律内容和本质。从法治的内容和性质上,取消了共产党对我国法治的领导。
  再次,他断章取义,篡释词义,谬释精典,歪曲事实,千方百计抵毁马克思主义法本质论,否定马克思主义的普遍指导意义,反对党的指导思想。以达到其反对党的领导图谋。
  这样,他就从指导思想上,从程序上,从内容上彻底推翻了中国共产党对法律的领导,要逼共产党乖乖地交出法治领导权。这实际就是推翻共产党法治对领导的纲领。
  三
  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不是全民)唯一的忠实代表。她集中了全国人民共同的意志。中国的法律,包括宪法必须不折不扣的反映中国共产党的意志,而不能反映与中国共产党不同的,其他党派或个人的意志。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的领导者。这一切都被宪法所确认,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陈有西执意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违宪的。
  我这里特别强调,宪法是确认党对国家和法治的领导的地位和权利,而不是赋与这种地位和权利。
  不然的话,宪法是怎样产生的?
  党对国家的领导是即成事实,法律是国家运作的方式,党对法治的领导意在其中。
  这是因为,党为国家和人民做出了伟大贡献,人民将领导管理国家的权利(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权力),交给了我们党。这是一种道德权利。无论有没有国家机关,有没有法律,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也是不可动摇的。
  为了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党领导人民,建筑了国家机关,创立了人民的国家,当然包括法律。
  正象王岐山同志所说,党领导国家是自己干出来的。也就是说是自己创出来的。其他政党没有创造出这个权利,当然,无权领导国家。这个思想理念,也请看本人的拙作《全面维护人民的权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2008年)。
  党领导法治,天经地义,不容质疑,不容抵毁,更不能反对。必须坚决拥护。
  四
  中国法治按照陈有西的意图一旦摆脱了共产党的领导,那么是一个什么样的情景呢?
  这大概也是司马昭之心,人人皆知。
  那就是,让中国的法律由陈有西,贺卫方这样的,即网友所称的“法律党”来任意摆布。
  美国的国会有一半是律师当议员,总统大多有法律的经历。陈有西等是在中国做美国梦。
  这样,他们便篡得了国家的法治权。
  国家是靠法律来运做的。
  由此,他们凭三寸不烂之笔,便轻意夺了国家权力。
  这是多么好的梦,多大的饼啊!
  可惜,这是白日做梦,空中画饼。
  当然,这不是孤立的现象。
  陈有西者,读了几本西方法律书,就以为自己了不起了,修练成神了,把自己看成诸葛亮,把党和人民看成阿斗,任意加以贬斥和玩弄,妄图轻易主宰国家。
  他们的这些顽童伎俩如同一杯清水,人们一眼就能看到底。他们既骗不了党,也忽悠不了人民,只能显露他们那颗不规之心。玩固坚守,必然被党清除,人民唾弃,国家惩治。
  我劝他们收收那颗蒙动的心吧。
  五
  陈有西的微博再一次露显我国当今最大的隐患,即意识形态几被西方意识占领。这个意识形态在中国的主体,紧紧控制着国家诸多话语权。他们吃共产党的饭,砸共产党的锅,最后,还要推翻共产党,自坐金銮殿,把共产党变成街下囚,实现充当美国走狗的美梦。
  这种现象的出现,是修正主义路线的必然结果。
  那么,我们的党国家人民应当怎样来破解这个最大的隐患?这是需要深思的。
  我国律师法第三条规定,执业法律师必须遵守宪法。宪法规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是国家的指导思想,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指导。作为律师的带头人,陈有西应好自为之。
  201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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