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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扮女装与男友同居盗窃对方财物获刑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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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11 18:49:01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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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网上买了假发和假胸,在与他网络聊天1小时左右在我住的地方见了面......”这是今日(1月30日)在北京市通州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时,被告人王某东在法庭上的陈述。新京报记者从通州法院获悉,王某东男扮女装与“男友”同居盗窃对方财物一审获刑10个月。

       据介绍,2016年10月14日,被告人王某东(男)通过QQ聊天结识于某(男),王某东男扮女装并自称王某霞,与于某合租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10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东在其合租房内,趁于某睡觉之机,盗走于某手机SIM卡一张、海尔牌笔记本一台,并通过修改密码登陆于某支付宝、QQ钱包,先后将于某支付宝及绑定银行卡内余额转账、消费,共计人民币15538.52。11月27日,被告人王某东在通州区某公寓被民警控制。


       今天下午,被告人王某东被带入法庭。其自述由于先天没有喉结,他在日常生活中均以女性身份来与外界沟通交流。2016年10月的某天,在与于某QQ聊天相识后,二人迅速的陷入“热恋”随即同居。于某一直都没有发现被告人王某东其真实性别是“男性”,直到某日于某醉酒回家,第二日发现“女友”不见踪影,后发现财物被盗,于某询问“女友”归期,“女友”却再不见踪影,于某才发现不妙。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东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东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东无犯罪记录,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王某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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