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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医改进程的深入,国家越来越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工作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关注乡村医生队伍的待遇保障问题。从2013年开始分配给乡村医生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一涨再涨,就是一个很好的体现。尽管一项项好政策振奋人心,但也有一些村医反映,自己所在的地区根本没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执行,自己应得的补助不是被拖欠就是被克扣,从来没有痛痛快快发到手的时候。
村医补助有哪些?归谁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乡村医生的补助主要有4部分: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费 《实施意见》规定,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这部分经费具体有多少,我们会在在下一节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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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诊疗费收入
按照《实施意见》,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要通过设立一般诊疗费等措施,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分担。这一部分补助,通常都是按月随新农合报销解决,或者核定在“门诊诊次费用”之中,不存在被“克扣”的情况,实际上存在的问题是诊次费用核定是否合理以及新农合报销快慢的问题。
三、基本药物制度补助
《实施意见》提出,对于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给予定额补助。定额补助标准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服务人口数量或乡村医生人数核定。某省目前就是按照乡村医生人数按照每人每年平均1.22万元实行补助的。
四、养老补助
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另外,这些补助标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实施意见》要求,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应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待遇水平。
《实施意见》还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和省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予以支持,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补助力度。各级财政要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村医补助有多少?应该怎么发?
早在2013年,国家卫计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已经为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明确了“门槛”。其中对于乡村医生最关注也最容易出问题的公共卫生服务费,是这样规定的:
各地应明确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分工和资金分配比例,原则上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即干40%的活拿40%的钱)。
而现如今这些补助一共应该有多少呢?
2013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为人均30元,所以那时村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应该是30元×40%=12元。
,李克强总理在当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要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新增5元,全部用于乡村医生,那么那一年村医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就应当是人均17元。
2015年,又新增5元,总理也是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要求“全部用于乡村医生”,就应该是人均17元+5元=22元,占当年40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总额的55%。
2016年新增的5元,尽管没有明确要求“全部用于乡村医生”,但政府文件中仍然提出要“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的要求,即使不重点倾斜,分上一半给村医,也要再增加2.5元,即达到人均24.5元。
如果按照一名村医负责1000人口来计算,他在2016年拿到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应该为1000×24.5元=2.45万元。
此外,《通知》还特别强调,对于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经费,应实行预拨制。各地应当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发放乡村医生补助,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将补助经费的80%以上按月拨付乡村医生,余额经考核后发放。
问题可能出在哪儿?
如今村医反映自己应该得到的补助资金没有按时足额拿到,问题可能出在哪儿?有以下几种可能:
一是地方政府财政没有及时足额到位。可能是省、市、县各级政府补助不及时或不足额,甚或直接没有拨。
二是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没有明确具体的考核办法,致使乡镇卫生院兑现补助时的随意性太大,由此引发不公平和随意克扣现象。重点在县级卫生和财政部门。这种情况十分普遍。
三是基层政府存在挪用现象,特别是县级政府。由于地方政府财政困难,热衷于举债建设,一些“地方大员”,一人说了算,“皇帝买马钱都敢挪用”。假如真是如此,卫生行政部门往往也无能为力。
四是有关部门挪用挤占导致村医补助严重被截留,使补助大幅度缩水。据了解,此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卫生行政部门或乡镇卫生院。
将来应该怎么做?
在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稽查(有关部门包括卫计委、财政部等,必要时纪律检查部门也要介入)。
一是稽查各级政府部门是否及时足额按政策规定预算并拨付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
二是稽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否及时足额正确兑现了补助资金。
三是对其中的违规行为严肃查处。特别对有强烈反映的地方,要及时介入,对无视国家政策规定的有关人员,不管涉及的是谁都要以“法”追责,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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