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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怀疑女友有外遇恼羞成怒将其带到狗场做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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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4 19:23:44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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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怀疑女友有外遇,安福一男子尹某恼羞成怒,伙同他人一起采取殴打和非法拘禁的手段向女友索要钱财。近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尹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被告人尹某与李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尹某听朋友刘某说李某曾经坐了别的男人的车子,怀疑李某有外遇。2017年6月3日20时30分许,尹某与李某来到安福一停车场附近,找刘某对质,在此过程中,李某遭到了尹某、刘某、姚某等人的殴打。21时许,尹某等人将李某强行拖上车,由张某驾驶车辆,将李某带至安福县枫田镇一养狗场,在养狗场内李某遭到了尹某等人的殴打并被逼下跪,尹某要求李某将两人交往期间花费的钱还给他,李某打电话给妹妹李某某要钱,但没有要到。22时许,尹某又将李某拖上车,由张某驾驶车辆,将李某带至平都镇蒙岗岭附近一污水处理厂,尹某将李某带至一水塘处,拖李某到水里,后尹某又将李某拖上岸,并和李某谈还钱的事情。尹某打电话给李某某,要李某某转钱过来。李某某通过微信转了4000元给李某。次日0时47分许,李某通过自己微信转账10000元给尹某,收到钱后,由张某开车送尹某和李某回家。

       另查明,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7年6月15日被告人尹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归案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以非法扣押的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案虽系情感纠纷引发,但被告人在拘禁被害人期间具有殴打情节,并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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