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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机场孕妇旅客服务方案
3.孕妇运输
3.1 孕妇的运输规定
(1)怀孕32周或不足32周的孕妇乘机,除医生诊断不适宜乘机者外,可按一般旅客运输。怀孕32周至36周的孕妇乘坐航空公司航班,系特殊旅客运输。对于怀孕36周以上的孕妇,航空公司目前不予承运。
(2)运输条件:
机场运输部门必须查实孕妇旅客定座时的各项运输条件是否符合规定,才能办理乘机手续。孕妇旅客应提供以下文件:
A、医生诊断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旅客姓名、年龄;
——怀孕时期;
——旅行的航程和日期;
——是否适宜于乘机;
——在机上是否需要提供其他特殊照料等。
上述诊断证明书,应在旅客乘机前72小时内填开,并经医生签字和医疗单位盖章。
B、孕妇旅客的乘机申请书
3.2 服务细则
(1)值机人员在接到售票处发出的孕妇旅客乘机的通知后,查阅该孕妇旅客的乘机日期、航班以及随行人员等具体情况,做好运输前的记录工作。
(2)值机人员办理乘机手续前,应做好孕妇旅客座位的预留工作。预留座位尽量安排在前排或靠通道的较宽敞座位。
(3)办理乘机手续时,值机人员必须查验孕妇旅客应具有的医生诊断证明书和孕妇旅客定座、购票时填写的特殊旅客(孕妇)乘机申请书,经查验孕妇旅客符合乘机规定后,方能办理乘机手续。
(4)乘机手续办理完毕后,由服务人员陪同过安全检查,在候机厅内安排适当座位休息,并与登机口服务人员做好交接工作。
(5)服务人员应安排孕妇旅客最后登机,服务人员应与乘务进行交接,并在交接单上签字确认,告知乘务员该孕妇旅客及陪同人员的座位、特殊要求等情况。
(6)拍发航班起飞载重报时,要将承运孕妇旅客的情况加以注明。
(7)到达站接到承运孕妇旅客的载重电报后,对旅客所要求的服务事项,予以安排。航班到达时应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如协助提取托运行李,送旅客至前来接机的家人处。
为孕妇旅客服务应做到主动、热情、周到,各岗位相互配合、协调,对孕妇旅客提出的各项要求,应积极予以安排,共同做好孕妇旅客的特殊运输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孕妇旅客的安全监护工作。
以上标准同样适用于公务包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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