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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机场伤病旅客服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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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6 19:15:15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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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机场伤病旅客服务方案

7.伤病旅客
7.1  拒绝运输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运城机场有权拒绝运输或拒绝续程运输:

(1)已知患有检疫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

(2)患有精神病,易于发狂,可能对其他旅客或自身造成危害者。

(3)面部严重损伤,有特殊恶臭或有特殊怪癖,可能引起其他旅客不适者。

(4)因受伤及医疗处置后,旅客不能使用飞机的标准座椅坐立或起飞、降落时座椅靠背不能保持直立姿势并且找不到满意的替代办法等不能遵守安全规定的情况。

(5)因伤病、体弱或神经、精神状况而无法自理者,旅行中若无专人陪同,或陪同人无能力独立承担照料或管束的。

7.2  限制运输

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除为了挽救生命,除经航空公司同意进行特别安排者外,运城机场则不予承运:

(1)处于严重或危害状态的心脏病患者,如严重的心力衰竭、出现紫绀症状或心肌梗塞(在旅行前六周之内曾发生过梗塞)者。

(2)严重的中耳炎,伴随有咽鼓管堵塞症的患者。

(3)近期患有自发性气胸的病人或近期做过气胸整形手术的患者。

(4)大纵膈肿瘤、特大疝钟及肠梗阻的病人。

(5)头部损伤造成颅内压增高及颅骨骨折者。

(6)下颌骨骨折近期使用金属线连接者。

(7)在过去30天内患过脊髓灰质炎的病人;延髓型脊髓灰质炎患者。

(8)带有严重咳血、吐血或呕吐症状的病人。

(9)近期遭受过严重外伤或进行过重大外科手术,伤口尚未完全愈合者。

7.3服务细则

(1)必须在买票时提出特殊服务申请,经航空公司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方可运输。

(2)办理乘机手续时,应核查伤病旅客的情况及医生开具的适宜乘机证明,如不符合运输规定,可拒绝运输。

(3)根据民航局颁布的CCAR-121部第121.574条(a)款规定,旅客在运输过程中不得自行携带和使用储存、产生或者分配氧气的设备,除非由国航提供。旅客在飞行中需要供氧服务时应提前申请,由航空公司提供经过批准使用的氧气设备。

(4)旅客在飞行中需要担架时应提前申请,由航空公司提供经过批准使用的担架设备。对担架旅客,应了解地面保障部的机务对于机上拆卸座椅及安装担架的准备情况。另外,担架旅客必须有陪伴人员随机旅行;陪伴人员的乘机手续,应与病残旅客同时办理。

(5)伤病旅客如使用轮椅还应按照残障轮椅旅客要求办理。

(6)无成人陪伴的盲人旅客和无成人陪伴的聋哑人旅客乘机,其家属或其照料人应在始发站陪伴其直至上机地点,并在到达站予以迎接。

(7)联程运输时,应同时符合所有承运航空公司的运行要求,且病残旅客在航班衔接地的地面停留时间不应少于150分钟。

(8)对病残旅客,应制作《特殊旅客服务申请单》和《免责书》。特殊旅客服务部门应根据病残旅客的《特殊旅客服务申请单》,作出服务安排。
7.4  特殊情况处理

(1)值机发现伤病旅客没有提前申请,要询问旅客如下问题:

A、是否有人陪同;
B、是否近期做过手术,手术伤口是否愈合;
C、是否清楚坐飞机可能产生的一切后果,并愿意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D、是否有医院证明(县级医院以上)。

经旅客同意后,询问航空公司驻站代表,经过允许后。让旅客签署《免责书》,通知安检放行,并通知问询台加以关注。如果没有航空公司驻站代表,则询问乘务长,按照上述流程进行。

(2)安全保障部旅检发现异常旅客,查看旅客是否有《特殊旅客服务申请单》。如果没有办理上述手续,让旅客返回值机办理。

(3)服务人员发现异常旅客,在登机前必须拦下,由服务人员按照上述流程办理手续。
消防救援人员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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