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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很多人来说,“政纪处分”这四个字很熟悉,不管在公文,还是在媒体报道中,经常会看到。
政纪处分,其实包含了两个处分: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
行政处分,是监察部门对公职人员的处罚;
纪律处分是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员的处罚。
政纪处分有将近70多年的历史,最早可追溯到1943年4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政纪总则草案》。
但这一处分主要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时间长了,很多事也变了。光管理公共事务的人员,就不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还有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企管理人员……种类越来越多。
这样一来,就会出现前文中举到的例子,“法办够不着,党纪不适用,政纪管不着”。
“政务处分”这个名词出现的背景,是近年来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
它最早出现在2018年2月。当时中央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有个通报,称当年1月份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4058起,处理5641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4327人。
进入201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正式实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政务处分”这一法律概念。这也表明政务处分正式成为法律概念,代替《公务员法》中的行政纪律处分。
简单来讲,政务处分是指国家监察机关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和惩戒。
这里有三点需要注意:
1.作出政务处分的主体为各级监察机关。
2.处分对象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和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3.惩戒手段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其中“开除”是最严重的政务处分,意味着公职人员的“饭碗”砸了。
从“政纪处分”到“政务处分”,意味着从机关、团体所制定的行政纪律,扩展到事务性工作;
从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到不仅包括公务员,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成为监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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