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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2019年度市场主体年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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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8 10:27:4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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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报送2019年度市场主体年报的通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19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工作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报报送主体
  凡在2019年12月31日前在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原工商行政管理局)(含各监管所)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均应向登记机关报送2019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二、年报时间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三、年度报告方式
  (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网址http://sx.gsxt.gov.cn)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二)在海关注册的报关单位、加工生产企业和有减免税设备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再通过海关相关业务平台报送海关年报,相关个体工商户也不适用纸质年报,改为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报送“多报合一”年报。
四、即时信息报送要求
  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除外)还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未按时公示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五、法律责任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未按照本通告期限报送年度报告,以及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公示,形成永久失信记录。
  业务咨询电话:0359—5522505
特此通告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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