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布新帖回复

运城《校车驾驶资格许可》设立依据是什么

318 1
发表于 2020-6-16 18:25:30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开启数字生活。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qq_login wechat_login

×
运城《校车驾驶资格许可》设立依据是什么?
61491

评论1

avatar 社区1号 社区微信达人Lv.9 发表于 2020-6-16 18:39:26 | 查看全部
运城《校车驾驶资格许可》设立依据如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2、《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3、《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三十八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身份证明、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条件,不具有吸毒行为记录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以及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签注机动车驾驶证,收存相关资料。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三、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1、《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4、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原件。


回复

avatar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qq_login wechat_login

本版积分规则

服务支持

官方商城 售后服务
投诉/建议联系

18636392123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复制和建立镜像,
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
  • ewm_b关注小程序
  • ewm_a添加微信客服
Copyright © 2001-2024 运城社区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地图 晋ICP备16004466号-2
关灯 在本版发帖
ewm_a扫一扫添加微信客服
QQ客服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