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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物勒工名”:工匠为质量担保
宋代距今已有千年,中间发生无数次天灾与战祸,但有一部分宋朝建筑物存留至今,让今人得以一睹千年前的建筑风采。如建于北宋大中祥符年间的浙江宁波保国寺大殿,建于皇祐年间的河北正定隆兴寺转轮藏殿,建于北宋中期的山西长子县文庙大成殿、重修于崇宁年间的太原晋祠圣母殿等。当然,并不是说宋朝就没有“豆腐渣工程”,那个时候肯定也发生过桥梁、城墙、楼房、仓库因建筑质量不过关而突然倒塌之类的事故。不过,为了对付此类“豆腐渣”,宋人发展出一套相当完备的工程质量监控制度。
如果一个公共工程在使用多年后才发生事故,宋政府又如何确认当初的设计方、施工方与监修者是哪些人?这个问题不难。因为宋政府还对所有公共工程建设推行“物勒工名”的制度。
所谓“物勒工名”,是指国家强制工匠在他们制造的器物上刻上自己的名字,一旦发现产品的质量问题,即按名字追溯制造者的责任。
据说早在春秋时已经有了“物勒工名”的制度。《吕氏春秋》载,“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工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穷以情。”当时的兵工厂,都要求工匠在所造兵器勒刻名字,作为对兵器质量的担保。宋政府将这一制度应用到工程营造中,景德三年(1006)六月,由于“近日京中廨宇营造频多,匠人因缘为奸利,其频有完葺,以故全不用心,未久复以损坏”,宋真宗下诏申明一道法令:“自今明行条约,凡有兴作,皆须用功尽料。仍令随处志其修葺年月、使臣工匠姓名,委省司覆验。”即要求以后凡兴建公共工程,必须保证质量,竣工后在所修建筑物上找个地方,标明建造的时间、施工的工匠与监工的姓名。现在越来越多的建筑工程也开始标明设计方与承建方的名称,这既是国际通行惯例,也算是对“物勒工名”传统的继承。
需要说明的是,在宋代,“物勒工名”传统已开始演化成“商标”形态。这是因为,“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开始只是强制性的责任认定,但在漫长的演进过程中,它使一部分优秀工匠的名字脱颖而出,成为获得广泛信任的品牌。当品牌形成之后,拥有这一品牌的工匠就会一改被动的“物勒工名”,而主动在自己制造的产品上留下独有的标志,以便跟其他人的同类产品区分开来。于是“商标”便产生了。
今天我们从出土的宋代铜镜、银铤以及宋版书籍上,都可以看到制造者留下的标志。这些标志,通常都是工匠出于防伪、宣传品牌之考虑而主动留在产品上的,并不是为了应付官方的强制“勒名”要求。
我们可以发现,宋朝的工程质量监控制度至少包括4个层面: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标准;政府强制推行的“物勒工名”制;五年“保质期”制;工匠行会自行订立的“行业标准”。无论是哪一种质量保证举措,即使放到今日社会,也未为过时。
古代尚未发明钢筋水泥混凝土技术,而且古人习惯使用比石料更容易耗损的土木材料。
但是,只要严格把好质量关,古人却能建造出比某些混凝土工程还要耐久的建筑物,其中一些建筑物还能经受住千年时光的侵蚀,留存至今,让人不能不对创造奇迹的先人致以崇高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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