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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办理《船舶登记》设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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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7 15:43:36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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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办理《船舶登记》设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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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atar 社区1号 社区微信达人Lv.9 发表于 2020-6-17 16:06:09 | 查看全部
运城办理《船舶登记》设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三十五条: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条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89)交安监字723号) 第七条拟拆解的外国籍废钢船在交接前,新的船舶所有人应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确认船舶所有权,取得《废钢船登记证书》(见附件二)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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