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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设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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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0 19:08:05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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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设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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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atar 瑶瑶 未绑定微信Lv.9 发表于 2020-6-20 19:10:18 | 查看全部
运城《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为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6条:《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政资[1995]457号) 第6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4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在全国的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其所属的流域机构负责本办法在其流域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在其管辖和授权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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