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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哪些较重的情节行为,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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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3 09:26:5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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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哪些较重的情节行为,予以警告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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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atar 社区1号 社区微信达人Lv.9 发表于 2020-6-23 09:27:36 | 查看全部
公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政务处分: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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