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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启封后的药品不宜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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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3 11:36:26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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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有效期是指药品在规定的贮藏条件下,质量能够符合规定要求的期限,还可以理解为有效的药品质量生命周期。当药品超过这个时限后,其内在结构、组成和临床的效价均会发生改变,大多数会疗效降低,少数毒剧药品会因毒性加强,临床药理作用也会加强,多见于左右旋异构体或同分异构体的药品。因此,大部分患者都会关注药品有效期,并认为在有效期内的药品可以放心使用。

其实不然,药品有效期不等于使用期。当药品启封后或者没按照规定条件贮存,其有效期就会大大缩短。因此,药品除了按照规定条件贮存,启封后的药品应尽快使用,否则即使在有效期内使用,也会存在药品失效的情况。如果服用了失效的药品,非但不能起到治疗作用,还可能给我们的身体带来危害。

那么,哪些启封后的药品不宜长期保存呢?

1.口服糖浆

糖浆拆封后需在阴凉干燥处保存,已经拆封的糖浆剂即使在有效期内,建议夏季一个月内使用,冬季三个月内使用。因为糖浆等液体类制剂易滋生细菌,性质也相对不够稳定。再次服用时,应在光亮处观察溶液是否澄清,如果出现气泡、变色、结晶或有沉淀物,表明已经变质不能再服用。

2.干混悬剂

口服混悬液加水配制后置于密闭容器中,在冰箱中冷藏保存,严禁冻存。瓶口及瓶盖未受污染下,保存14天后应抛弃。

3.颗粒剂

由于颗粒剂开封后容易受潮,同样按照说明书的保存条件要求,应放在阴凉干燥处保存,建议一个月内使用完。若出现吸潮、结块等现象,则不宜继续使用。

4.滴眼剂、眼膏剂

滴眼液、眼膏剂等眼用制剂拆封后的使用期限最多不超过四周。若药品性状发生变化,出现絮状、沉淀等,则不宜再使用。

5.胰岛素

室温下阴凉处保存,可保存28天。一般已启用的胰岛素不必再放入冰箱冷藏,因反复剧冷剧热易造成胰岛素变性失效,更不能将装上笔芯的胰岛素笔放入冷藏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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