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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晋时期的普法
汉代中期以后,法制教育再度得到了发展。各地官府纷纷派属下的吏员学习法律,可见当时法律教育与学习法律的氛围之浓。汉景帝时,蜀守文翁为化蜀地蛮夷之风,行仁爱教化。据《汉书·循吏传》载:“乃选郡县小吏开敏有材者张叔等十余人,亲自饬厉,遣诣京师,受业博士,或学律令。”这些生徒学成归来后,文翁委之以官职,“官有至郡守刺史者。”文翁不仅选送本地有才干的官吏去京师学律,“又修起学官于成都市,招下县子弟以为学官弟子,为除更繇,高者以补郡县吏,次为孝弟力田。”此外,汉代还专门设法律科以选拔人才。
东晋以后,为了强化官民的法制教育,专设以教授官吏律令为专业的“律博士”。据《三国志·魏书·卫觊》载,魏明帝时,大臣卫觊上奏建议,“九章之律,自古所传,断定刑罪,其意思微妙,百里长吏,皆宜知律。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所县命,而选用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不由此也。置律博士,转相教授。”卫觊在这道奏折中强调了刑法在国家中的重要地位和官吏明习法律的重大意义,批评了当时法律观念淡漠和不重视选用狱吏的倾向或做法,并把它与王政的弊端联系起来,很有说服力,因此魏明帝采纳他的建议,批准设置了历史上最早的律博士。所以,自曹魏时起,在国家机关内正式设立了“律博士”一职,负责教育、培训司法官吏,法律教育成为国家机关的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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