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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运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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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6 12:08:29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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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运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给予处罚。

(一)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处20元罚款;

(二)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在未设停车场的地点停放电动自行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20元罚款;

(三)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人行横道上骑行,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不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的,处20元罚款;

(四)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处20元罚款;

(五)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处30元罚款;

(六)驾驶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处30元罚款;

(七)驾驶时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处30元罚款;

(八)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处50元罚款;

(九)不避让盲人的,处50元罚款;

(十)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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