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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单位和个人保护盐湖义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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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2 09:08:36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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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单位和个人保护盐湖义务是什么?
《运城市盐湖保护条例》第七条条文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盐湖的义务,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破坏盐湖的行为。

市、盐湖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依法调查处理,反馈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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